一段时间以来,我就对欧洲和美国文明之间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感到兴趣,最近阅读了一些有关欧洲中世纪的文章和书籍,从中得到了一点启发,希望借这块版面和同事们进行交流。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尝试从欧洲文明形成的角度,考察造成欧洲文明的独特性(而不是普世性)的原因。本文所关心的主要是文明的内容和过程,并且认为,对于文明的内容和过程的理解至关重要,因为这种理解将影响对于文明之间关系的理解。 一、欧洲文明的几个精神来源 1.希腊文明。 希腊文明的精髓是希腊哲学。古希腊早期的哲学家们多是自然的探索者和质询者,他们无论是将自然的基质说成是气、数、水、火,还是说成是原子,都认为自然是自在的、远古的、无限的。阿那克西曼德说,“万物的本原是无限者,……一切生自无限者,一切都灭入无限者。”(注: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页。)作为无限的自然是有“道”(或称“逻各斯”)的,其道“万古长久”,是自在而非人为的。人类需要用思想、智慧、理性去认识自然,认识真理,从而像赫拉克里特所说的那样“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注: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5页。)。 古希腊哲学又是辩证的、肯定事物变化和发展的。赫拉克里特说,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同样,人的思想与理解也不可能停留在原地。希腊哲学要求人服从于自然法则,也要求人根据对自然法则的理解和诠释的变化而改变行为。苏格拉底说,一切事物都在变化之中(注: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6页。),因此,同样一种思维,同样一条定理,既可以解释保守,也可以解释变革。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继希腊哲学之大成,柏拉图将人类的理性和智慧道德化(注:柏拉图认为,智慧是“正义”的,而愚昧则是“不正义”的,理智是“神圣、不朽、永恒事物的近亲。”柏拉图:《理想国》(中文版),商务印书馆1986年北京版,第37页。),要求理性和智慧起领导作用,主张哲学家成为政治家,政治家成为哲学家。(注:柏拉图:前引书,第169页。)。亚里士多德则发展了辩证法,承认事物的发展变化和相对真理性,同时将哲学从数学和物理学中分离出来,对天文、生物、心理、政治、伦理做分门别类的研究,使古希腊的科学也发展起来。 古希腊的精神文明从长期的发展中获得了一种独特的独立性,它没有,也不可能由于野蛮民族的征服而泯灭。公元前338年,来自北方的马其顿拥兵南下,希腊大部分城邦丧失了政治独立,但是在被马其顿侵占的广大欧亚非地区,却出现了一批“希腊化国家”。希腊化时代的哲学,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传统,强调“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第181-182页。)。共同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普遍本性涵概了个体本性,因此顺从普遍本性即是顺从个体本性;又因为个体本性只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个人应遵守法律,不做人类的共同法律通常禁止的事。 希腊文明对于自在自然的现实性与合理性的认定,为根据顺应自然的程度规范人类的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据此原理,人类的认识活动将推动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而人类的社会活动也有了一种高于城邦法律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一种在这些古典哲学家和思想家看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着某种先验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法则。人只有依靠理性才可能遵循这些法则,而遵循自然法则的理性生活就是善的和符合道德的。 2.罗马文明。 罗马人在对地中海的统治中融合进了希腊文明的精神,把希腊精神转移成了罗马的政治统治形式,形成了罗马法的原则。恩斯特·巴克在《帝国的观念》一文中说,罗马的政治过程完成于西方,但罗马的精神来源是东方,是融合了东方文明的希腊文明。(注:[美]恩斯特·巴克:《帝国的观念》,载于:《文明史概论》第2卷(Ernest Barker,TheConcept of Empire,i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Civila-tion,Part Ⅱ,History Department of Hartford University,McCutc-han Publishing Corp.1970,p.68.)。)。如果说希腊文明的贡献主要是在精神的领域里,那么罗马文明的贡献就主要是政治和法律的了。 罗马人素有法制传统,被称为“世界上最懂得使法律为自己的意图服务的民族”(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北京版,第120页。)。罗马法的精神来源主要是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观,特别是希腊晚期哲学家的自然观。用梅因的话说,这些哲学家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附加了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特别是斯多葛派的“按照自然而生活”的命题,本身就蕴涵了法律的原理和戒律,表现了一种要摆脱粗俗、混乱和放纵,达到较高的行为规则的愿望,而这种愿望的实现是需要有志者通过克己和自制才能够达到并恪守的(注:[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北京版,第31页。)。西塞罗就接受了这种关于自然法则的说法,承认有一种普遍的自然法则,一种永恒不变、与自然并行不悖、适用于所有人的正确理性。与此相适应,也要有一种永恒不变的、与自然和谐的、约束所有人的法典。罗马人根据这种“自然法则”,将那种“一般的简单的规律”变成了法律条例。 罗马法中的这种“天赋观念”和希腊的人文精神相吻合。亚里士多德说过,人,即使是奴隶,也不是活着的工具。这种理念被罗马人化为了行动和制度。罗马法假设“自然”规定了某些必须遵守的规范,法的戒律是让人活着而有尊严,而不损害他人。法保证每个人各得其所,正义是在法的范围内保护人的权利(注:乔治·萨宾:《西塞罗和罗马律师们》,载于《文明史概论》,第2卷,第65页。)。亚里士多德的人文精神通过罗马法而在罗马延续。又过了十几个世纪,康德才讲出了那句浸透了欧洲人文精神的名言:不能把人当作工具,而必须把人当作目的。 自然法理论导向规律,导向秩序,也导向平衡。在罗马人看来,不仅是在物质世界中,就是在道德世界中也有秩序和平准可言。《十二铜表法》规定,凡涉及公民的生死问题时,需要执政官主持的人民大会作出决定;凡属科处罚金一类的犯罪,就交由平民团体审判。判处死刑需要的是“法律”,科处罚金则只需要“平民制定法”。孟德斯鸠认为,这个规定在平民机构和元老院之间建立了一种“美好的”的协调(注:孟德斯鸠:前引书,上册,第181页。)。 在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们利用皇权大量地公布法规,编篡法典,详细地规范了在商品生产及交换较为发达的条件下,买卖、借贷、债权、债务、抵押、委托、租赁、合同、契约、遗产继承等有关所有权的问题,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形成了“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143页。),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48页。),对后世的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孟德斯鸠曾经敏锐地观察到,罗马和希腊在法学观念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罗马法放弃了关于“耻辱”、“懦弱”一类的“美丽的”道德观念,它“只是一种财政法律”(注:孟德斯鸠:前引书,下册,第291页。),一种斤斤计较的法律。这种锱铢必较、惟利是图的观念,正是罗马帝国社会生活的写照。在罗马帝国的历史中,平民要为不断更新的税法和不断加重的税赋大伤脑筋,而帝国政府则要在经常性的财政危机面前捉襟见肘。罗马要长期地在广大的地域里实行掠夺性的暴力统治,军队必须是常备的。政府要调配军队、保证供给、维修道路、维护治安,这些都需要资财。帝国的行政费用难以节约,帝国政府就通过立法连续不断地改进财税制度,千方百计地课捐征税,用以支撑庞大的帝国的巨额支出。苛重繁杂的罗马税制损害了罗马的中产阶级和平民纳税人,乡村和城市的下层为了逃避捐税和盗劫,纷纷向大领地集中,寻求庇护。在晚期罗马,特权制度的滋生蔓延伴随了庇护制度的兴起和发展,特权和庇护权阻碍了政府和皇帝权力的行使,妨碍了司法的执行和捐税的收集,破坏了帝国政权的完整性,帝国的税源已经枯竭,强盛一时的罗马文明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 3.基督教文明。 基督教文明的兴盛建立在马罗帝国的衰败和民族迁徙的混乱之上。基督教的理论来源是希伯来文明和希腊文明的交汇与融合。 基督教的教义与希腊哲学中的自然理性观念不同。基督教教义否定人与自然和谐的人文精神,指责自然是诱惑,甚至是罪恶,人由于“原罪”而被诅咒,罚出了天堂。但是人类的厄运也不是彻底的不可挽救,上帝并没有对他的造物坐视不管,而是积极地,先是通过犹太人的传教,后来又通过耶稣基督的降生来拯救人类,所以基督教本身并不是对现世的否定和拒绝:自然诅咒了人,上帝又拯救了人。赫利希教授认为,这种让自然和上帝的恩典共同统治世界的二元论是基督神学的中心问题,一方面是对自然的沉思,另一方面是对改造社会的承诺,这种二元论使基督教能够成为跨越时代的精神(注:大卫·赫利希:《中世纪的文化与社会》(David Herlihy,ed.,Medieval Culture and Society,Harper & Row Publishers,1968,PP.8-9.)。)。 基督教虽然否定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但是却不否定希腊哲学中的理性。基督教将“道”(“逻各斯”)转换成为上帝赖以创世的依据,以及上帝用以拯救人类的亲子--耶稣基督,即所谓“道与上帝同在,道是上帝。……道成为人,住在我们当中,充满着恩典和真理。”(注:《约翰福音》,卷一。)这种将文明结晶与宗教信仰相结合的奇思妙想,这样集想象力与逻辑力于一体的理论尝试,产生出一种独特而具有适应力的神学。早期教父派将基督教精神的两大来源:古希腊哲学遗产和《圣经》结合在一起,由奥古斯丁完成了对基督教的理论总结。这种理论总结的结果就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神学理论。“三位一体”理论确立了上帝的人本性,以及以人为本的观念。例如,433年达成的信经格式就是: 我们承认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完全是上帝,也完全是人,……我们承认……圣童贞女是上帝的母亲,因为称为道的上帝成了肉身,成了人,籍着她的怀孕把他自己与由她所产生的肉身联合了起来。(注:唐逸主编:《基督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三位一体”的上帝不仅具有人形:他通过童贞女玛利亚获得了人的肉身(注:此前,有些地方膜拜的上帝是羊羔的形象。),而且具有人性:他济危拯困,扶贫救弱。他甚至忍受了人世间的极大痛苦:被钉在十字架上。他生而为人的罪孽,死而为人的苦难,复活而为人的希望。所以,费尔巴哈说:“人的上帝是人自己的本质……感情的对象的力量就是感情的力量,理性的对象的力量就是理性自身的力量,意志的对象的力量就是意志的力量。”(注:[德]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载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547、556、568页。)奥古斯丁认为,人用自由意志犯了罪,“他就丧失了意志的自由。”(注:奥古斯丁:《教义手册》,30,载于《西方哲学原著选读》,第221页。)人的唯一希望只能是全能尽善的上帝。因此,他在神学中赋予了上帝全副的甚至是十分具体的人性,籍以表达他改造现世生活的愿望和对于人性升华的希冀。 教父派和奥古斯丁使上帝的本质具有了人性,其结果反而使上帝和人之间的距离拉大了。这是教父派的一个大悖论:人被抽象化、道德化、至善化成了上帝以后,人本身就变得微不足道了。普遍人格化了的上帝否定了人本身的特性:“亚当的罪无法赦免,无法消除,只有籍着上帝与人之间的中保,为人的基督耶稣。”(注:唐逸主编:前引书,第75-76页。)上帝越是像人,人就越是会因为其自然的属性而遭到贬抑。一个“具有人性”的耶稣基督,以他自己的“牺牲”唤起的是一种对于人性的普遍压抑:“上帝的道成肉身,克服肉欲,精神的自我内省等等,它带来了禁欲的、沉思的僧侣生活,而这才是基督教观念的最纯正的花朵。” “三位一体”说不见诸于《圣经》,它的正统性除了需要一批教父派神学家为它做理论的论证以外,还要仰赖于教会使用行政手段争取政权的支持(注:[德]亨利希·海涅:《论德国》,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8页。)。根据奥古斯丁的学说,由于耶稣基督的升天,留在人世可以作为上帝与人之间中保的就只剩下《圣经》与信徒了。奥古斯丁主张信徒传播《圣经》,组织圣礼,成立教会,做人与上帝之间联系的中介。在他的著作《上帝之城》中,圣教会是进入生命之门,世俗国家要以其财力和能力资助和维护教会,为上帝之城服务。因此,基督教义是普世性和脱俗的,而基督教会却是政治性和入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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