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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历史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董小川 参加讨论

18世纪末期,刚刚独立的美国通过立法确定了政教分离制度。作为欧洲文明的继续和发展、欧洲文化的亚文化,美国没有实行欧洲传统的政教合一制度而实行政教分离,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事实证明,美国人取得了很大成功。但是,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并非一帆风顺,政教分离也非人们想象的政治与宗教相脱离。今天,这一制度在面临新挑战的同时,也在悄悄发生变化。
    
    宗教多元化是美国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在18世纪,来自欧洲不同国家、不同教派的移民使北美教派林立,信仰庞杂。这些教派大体可分为两类:清教主义(Puritanism)和国教安立甘宗(即圣公会,Anglica-nism)。两个教派又通称为基督新教(Protestanism)。由于历史原因,清教徒主要定居在以新英格兰为中心的北部地区,安立甘教徒主要定居在以弗吉尼亚为开端的南部地区(注:关于清教主义的概念,美国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有人把定居美国的新教徒统称为清教徒。见P.米勒《弗吉尼亚早期文献中的宗教与社会》Perry Miller,Religion and Society in the Early Literature of Viginia,纽约1964年版,第100、108页。)。
    清教主义向来被认为是美国文化的精髓。17世纪初,当J.温斯罗普等去北美建立“山巅之城”(A city upon a hill)的时候,只是想建立一个新英格兰并为欧洲树立一个榜样,而没有想成为欧洲传统的叛逆(注:P.米勒:《从殖民地到建州时期的新英格兰精神》Perry Miller,The New England Mind from Colony to Province,哈佛1953年版,第5-8页。)。因而,新英格兰等殖民地实行的是僧侣寡头政治体制,这种体制不但全面承袭了欧洲政教合一的传统,而且使宗教政治更加强化,宗教在社会政治、文化,甚至在经济中居于不可替代、不容怀疑的地位。1631年5月8日,马萨诸塞宣布,除教会成员外,其他人都不能成为自由人,无权参与政府事务(注:L.齐夫:《美国清教,新世界的新文化》Larzer Ziff,Puritanism in America,New Culture in A New World,纽约1973年版,第52页。)。1784年制定的新罕布什尔宪法第二部分第14款规定,国会代表必须是新教徒(注:I.A.科内里森:《一个没有教会但不是没有宗教的国家,美国宗教与世俗政府的关系》Isaac A.Cor-nelison,The Relation of Religion to Civil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 State Without A Church,But not With-out A Religion,纽约1970年版,第99页。)。所以,以马萨诸塞为代表的北部殖民地的教会被称为“国家教会”,“新英格兰精神”成为宗教与政治的混合体,官方宗教成为殖民地时代北美政教合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注:E.S.高斯塔德:《父辈的信仰,宗教与新国家》Edwin S.Gaustad,Faith of Our Fathers,Religion and the New Nation,旧金山1987年版,第20-21页。)。
    早于新英格兰而建立的弗吉尼亚之所以被称为“烟草殖民地”,是因为殖民者主要是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来到这里的。因此,其教会势力不如北部那样强大。但是,弗吉尼亚殖民者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组织与英格兰教会相一致的教会。从登陆开始,殖民者在这里建立的以圣公会为主的教会组织就承袭了旧世界的教会制度(注:J.P.温德、T.W.赖维斯:《美国会众,会众研究新视角》James P.Wind,James W.Lewis,American Congregations,New Perspectives in the Study of Congregations,芝加哥、伦敦1994年版,第226页。)。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发布的第一个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如果未参加星期日的宗教活动,并没有得到批准,都将被罚一磅烟草;如果一个月未参加,将被罚50磅烟草”。1663年,该州议会还将与教友派有关系的议员约翰·波特从州议会解雇(注:I.A.科内里森:《一个没有教会但不是没有宗教的国家,美国宗教与世俗政府的关系》,第7页。)。因此,弗吉尼亚也没有把政教分开。
    但是,殖民地的这种政教合一制度是与移民们追求自由的目的和愿望相矛盾的,特别是在新英格兰,僧侣寡头统治因不实行宗教宽容政策而引起的社会矛盾,使殖民地本身受到威胁。被迫逃离马萨诸塞的罗杰·威廉斯等人不得不到罗德岛另起炉灶,以寻求本教派的自由。北美殖民地的政教合一与欧洲制度原型并不完全一致。在殖民地,教会和国家是两个相互依存的机构,对于殖民地事务,行政官员与教会牧师首先是相互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再采取强制政策(注:L.齐夫:《美国清教,新世界的新文化》,第52、69页。)。尽管如此,这毕竟是一种宗教性强制。这种强制在第一代移民中还可勉强实行,而到第二代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传入北美以后,新一代移民接受了来自欧洲的民主与自由思想,进而对原清教徒中的某些带有欧洲传统的观念和体制提出挑战。新一代移民的突出特征是注重经济和物质,而不是像老一代那样注重宗教和精神。于是,第二、第三代移民抛弃了新英格兰僧侣寡头政治的糟粕,接受了民主共和的先进思想,从而使“宗教变得更加制度化而非人性化,更加教育化而非经验化,更加知识化而非感情化,虔诚变得苍白无力了”(注:E.S.高斯塔德:《新英格兰大觉醒运动》Edwin Scott Gaustad,The Great Awakening in New En-gland ,纽约1965年版,第14页。)。对此,有人抱怨教徒们对上帝缺乏虔诚,其精神生活贫乏。特别是新英格兰的牧师认为,他们的人民失去了先辈们的美德,警告人们将面临上帝的惩罚(注:A.海莫特、P.米勒:《说明大觉醒危机及其结果的文献》Alan Heimert,Perry Miller,The Great Awakening,Documents Illustrating the Crisis and Its Consequences,纽约1967年版,第5-6、17页。)。在这种背景下,18世纪20-30年代北美发生了第一次大觉醒运动。大觉醒运动是反理性主义的,目的是要复兴宗教,重新在北美确立宗教的统治地位。然而,第一次大觉醒运动并没有完全按发动者的意图发展,其影响和后果也是双重的:它使宗教容忍扩大和合法化,但却使教派更加纷杂,神学上的分歧更加突出(注:E.S.高斯塔德:《新英格兰大觉醒运动》,第116-128页。);它使教派更加对立,导致教会分裂和改组,但却唤醒了北美人民的民族意识。因为“它促进了人们的共同利益感和忠诚感的产生,把人们卷入到共同的事业中,使人们相信上帝赋予北美人民的特殊使命,加强了北美人民的凝聚力”(注:W.S.赫德森:《宗教在美国,美国宗教生活发展的历*统计》Winthrop S.Hudson,Religion in America,An Historical Accou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Religious L-ife,纽约1973年版,第76-77页。)。大觉醒运动虽然增强了北美人民的道德感和民族意识,但并没有解决宗教信仰的多样化问题,所以当美国的国父们在完成立国大事时,也面临着复杂的宗教信仰问题。
    美国独立后,尽管教派众多且无一占有可充任国教的统治地位,但人们无法否认,绝大多数美国人所信仰的是基督教,它是能够把各教派统一起来的宗教。所以,有人主张把基督教作为美国的国教。帕特里克·亨利等人虽然没有公开提出建立国教,却以保护宗教自由为名,在1784年提出了著名的《为基督教牧师建立条款法案》(Bill Establish-ing a Provision for Teacher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要求对各殖民地公民进行一次纳税额估价。这一法案虽然没有确定哪一个教派为政府认可的宗教,也没有反对任何教派的合法存在,然而却要求所有人交税支持基督教,这就等于把基督教定为国家宗教。
    为了维护这个信仰多元化国家的完整存在,弗吉尼亚的杰斐逊和麦迪逊提出了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理论,并进行了实践。杰斐逊认为,在宗教事务上,全能的上帝不强迫人们,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人顺从或支持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牧师不得被强迫、被限制、被骚扰,不得在宗教信仰上强加别的什么东西。在宗教事务上,应该允许自由争论,以保证所有的人都有权自由表明自己的信仰,同时又不影响他们的世俗生活(注:J.P.博伊德:《托马斯·杰斐逊文件》Julian P.Boyd,The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普林斯顿1950年版,第545-547页。)。麦迪逊后来发表了更为著名的《反对宗教估价的陈情与抗辩》(A Memo-rial and Remonstrance Against Religious Assessments),列出15条理由反对亨利的提案,其中包括:(1)宗教信仰是个人的权利而不能由国家确定;(2)立法机构应确认宗教而不是干涉宗教的存在;(3)经过革命多数公民不愿看到确立基督教而排斥其他宗教;(4)确立基督教为国教是违反自由和平等原则的;(5)确立国教意味着政府用行政手段干涉或利用宗教;(6)基督教不需要被确立为国教,因为它事实上很兴旺;(7)确立国教不利于宗教的纯洁及功能的发挥;(8)因为宗教不在世俗政府的管辖范围内,确立国教问题也就与政府无关;(9)确立国教本身就是一种对其他宗教的迫害;……(注:J.麦迪逊:《詹姆斯·麦迪逊文件》James Madison,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芝加哥1973年版,第298-304页。)。结果,1785年,弗吉尼亚议会通过了关于保护信教自由,宗教问题不得影响世俗事务的法案(注:W.L.米勒:《第一次解放:宗教与美国共和国》William Lee Miller,The First Liberty: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Republic,纽约1985年版,第360页。)。这一法案所反映出的杰斐逊和麦迪逊的政教分离思想,被认为是美国确立政教分离制度的来源和依据。
    由于上述原因,1787年制宪会议基本没有讨论宗教自由问题,但对宪法中是否承认基督教问题却存在着不同看法。有人提出把基督教作为国教列入宪法,并指责杰斐逊等人不是要让政教分离,而是反对建立国教;也有人提出支持杰斐逊、麦迪逊的主张,南卡罗莱那的代表查理·平克尼就建议,美国立法不应在宗教问题上通过任何法律条文(注:W.S.赫德森:《宗教在美国,美国宗教生活发展的历史统计》,第104页。)。最后通过的美国1787年宪法被认为是一部世俗宪法、无神宪法,因为它没有提到上帝,也没有涉及基督耶稣。美国宪法中关于宗教问题的内容只在第三部分第6款有这样一句话:“在美国,永远不得把宗教考察作为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的录用资格”(注:L.奥费佛尔:《教会,国家和自由》Lei Ofeffer,Church,State,and Freedom,波士顿1953年版,第102页。)。宪法的这一规定,虽然确认了公民间不得有宗教歧视,但并没有确定宗教的地位,更没有保证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制定以后,许多宗教界人士对其中没有对宗教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表示不满。他们纷纷给华盛顿总统写信,要求对宗教在美国的地位,特别是信教自由,在宪法中有所体制。为讨论宗教问题,国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包括麦迪逊在内的由11人组成的委员会,讨论在宪法中附加一项关于宗教的条款。此条款的最初表述是:“法律不得确认任何一个宗教,信仰平等权利不得受到任何侵犯”,后改为“国家不得干涉信仰的平等权利”。该条款在国会众议院全体会议上又改为“国会将不制定任何涉及宗教的法律,也不干涉信仰的权利”,“国会将不制定任何国立宗教法令,也不阻止自由宗教活动,不干涉信仰的权利”。而参议院在辩论中则就此提出了三段意思相近的条款:“国会将不制定法律确认某一宗教派别或团体超于其他之上”,“国会将不制定任何法律干涉信仰权利,或确认任何宗教派别或团体”,“国会将不制定法律确认任何特殊宗教派别超于其他之上”。最后参议院通过的条款是:“国会将不制定法律确认信仰条款或崇拜形式,也不禁止任何自由宗教活动”。由于这项条款遭到了众议院的拒绝,国会不得不重新讨论。1791年9月24日,国会终于通过了一个联合委员会决定的宪法修正案,即人所共知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的45个英文字中,关于宗教的文字只有16个:“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人们对这段文字的翻译有所不同,但基本意思是“国会将不制定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动的法令”(注:R.波斯顿:《为什么宗教权利是错的,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Robert Boston,Why the Religious Right Is Wr-ong,About Separation of Church & State,纽约1993年版,第64页。)。从此,美国人都把这一修正案作为美国政府宗教政策的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教分离制度。但是,欧洲的传统和殖民地长期政教合一的历史实践使某些美国人很难马上接受和适应这种制度,而宗教界某些人则更是一直持反对态度。这使得美国政教分离制度自始至终受到非难。
    首先,美国政府的宗教政策并没有也不可能马上按政教分离原则执行,因为各州宪法有很多与联邦宪法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调整。特别是那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州要把原有体制变成政教分离制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也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例如,1796年田纳西宪法第8条第4款就规定,否认上帝存在,或否定上帝奖惩原则者,都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注:E.S.高斯塔德:《父辈的信仰,宗教与新国家》,第172页。)。这项法律条文虽然与10年前颁布的美国宪法和5年前颁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完全背道而驰,却多年在该州有效。在康涅狄格,直到1818年才讨论和决定实行政教分离,从而结束了该州的官方宗教统治的历史;在马里兰,直到1833年左右才完成向政教分离的转变(注:E.S.高斯塔德:《内战前美国宗教史记实》Edwin S.Gaustad,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Religion in America.Since 1865,密歇根1993年版,第317、319页。)。这种以州宪法对抗联邦宪法的做法,一方面反映了美国宗教势力的强大,另一方面也说明美国政府对政教分离问题的处理持灵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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