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分离制度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人们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宗教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发生分歧,特别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条款是否规定了美国实行政教分离制度的问题,很长时间内说法不一。许多宗教界和政治界著名人士认为,宪法和第一修正案仅仅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而没有宣布政教分离,由此引起了人们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许多不同的解释。这些解释大体可分为两类:分离主义者(separationist)和调解主义者(accommodationist)。分离主义者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至少做出了这样的一些规定:联邦政府和任何一州都不能确立一种宗教;都不能帮助某一宗教或所有宗教,或把某一宗教置于其他宗教之上;不能以暴力或影响力使一个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信仰或改变信仰某一宗教;任何人不得因宗教信仰而被惩罚;不得对宗教组织和活动收税;不得公开或秘密地以政府的名义参加宗教组织的活动(注:J.T.努南:《信仰者和权利》John T.Noonan,Jr.,The Believer and the Powers T-hat Are,纽约1987年版,第373页。)。而调解主义者则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在宗教和非宗教之间保持严格中立,也没有禁止国会或各州通过非歧视性的合法的世俗立法条款(注:J.F.威尔逊、D.L.德拉克曼:《美国历史上的教会与国家》John F.Wilson,Don-ald L.Drakeman,Church and State in American History,波士顿1987年版,第245页。)。所以他们认定,第一修正案仅仅是排除了政府直接确立或赞同某一特定宗教,政府可以而且应该支持个人和集体的宗教行为(注:M.A.诺尔:《从殖民地时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宗教和美国政治》Mark A.Noll,Religion and American Politics,From the Colon-ial Period to 1980s,纽约1990年版,第82页。)。很明显,调解主义者的目的是要政府直接参与或以行政手段支持宗教活动,进而恢复和实现政教合一。 这些不同的解释使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长期得不到一个合理、公正的说明和执行。直到这个修正案发布10年以后,立国元老杰斐逊在一封信中认为,第一修正案是“教会与国家分离的一堵墙”(注:C.C.海涅斯:《美国历史上的宗教:教什么和怎样教》Charles C.Haynes,Reli-gion in American History:What to Teach and How,亚历山大里亚1990年版,第48页。),宪法修正案才真正被当成政教分离制度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早在殖民地时代就有人提出了政教分离的主张,罗德岛的威廉斯就是其中之一。他曾指出,“教会院落与世界荒野之间有一个篱笆”。这与杰斐逊的“墙”的意义完全相同。因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政教分离的规定是没有疑义的。但是,美国人不仅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不同,后来对杰斐逊的“墙”的解释也发生分歧。有人认为,杰斐逊的“墙”是“单面”的,仅仅是说美国政府是建立在“基督教原则基础”之上的(注:R.波斯顿:《为什么宗教权利是错的,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第52、67页。)。这说明,“墙论”并没有最终结束争端。 事实也是如此。就在宪法和第一修正案确立政教分离制度和杰斐逊提出“墙论”的同时,美国出现了第二次大觉醒运动。这次以新教福音派为主的宗教运动在几十年间遍及美国,宗教保守势力强大的康涅狄格成为其中心之一。当时,一些保守的宗教领导人哀叹世俗社会对宗教信仰的亵渎,提出“哪里没有宗教,哪里就没有道德”的论调;甚至称杰斐逊是“一个放荡的人,一个无宗教信仰的人,一个说谎者”。康涅狄格宗教复兴和传播运动之所以如此猖獗,重要原因之一是那里仍保持着政教合一的体制。第二次大觉醒运动期间,宗教复兴主义者把美国社会说成是“混乱、邪恶、可怕的王国”,把共和主义视为反宗教的和非道德的源泉(注:C.R.凯勒:《康涅狄格的第二次大觉醒运动》Charles Roy Keller,The Second Great Awake ning in Connecticut,布克斯1968年版,第3、36、25-26页。)。运动的目的是要把宗教置于世俗国家之上,因而又一次对美国的政教分离制度产生了威胁。 美国内战前后,宗教保守势力并没有因为两种经济制度矛盾的激化而停止反对政教分离制度。1863年建立的“美国改革联盟”(the Nati-onal Reform Association)提出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再次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以宣布美国忠于耶稣基督,接受基督教道德规范,表明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1864年,该组织向国会递交了一份法案,要求确立基督教为美国国教。这一修正案被搁置了10年后才在1874年被国会法律委员会所否决。然而该提案在1882、1961、1963、1965年又多次被提出,足见反对政教分离势力之强大(注:R.波斯顿:《为什么宗教权利是错的,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第86页。)。内战以后,面对美国这个历史时间短,没有单一文化,存在多种族、多宗教,又经过多年分裂的国家,有人担心它是否能够长久存在和发展,而重提确立国教问题。1865年,主教派办的一个杂志就曾公开提出,为了美国,为了人类,为了基督的事业,应该建立一个有利于团结的国家教会(注:E.S.高斯塔德:《1865年以来美国宗教史记实》Edwin S.Gaustad,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Religion in America.Since 1865,密歇根1993年第2版,第16页。)。 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反对政教分离的势力有增无减。70年代兴起的宗教性政治团体“道德多数派”(Moral Majority)在80年代掀起了“新宗教权利运动”,代表了当代美国保守派宗教势力对宗教现代派和世俗社会科学主义的挑战。尽管保守派活动突出表现在反对堕胎、反对同性恋等世俗问题上,但其实质是要求提高宗教在美国社会的地位,强调信仰和道德的决定作用。有些美国学者之所以把保守派的新宗教权利运动称做“20世纪的大觉醒运动”,就是因为新宗教权利运动的最主要目的是要求废止宪法第一修正案,以便按《圣经》重新设置美国政府,迫使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接受旧约(注: W.伊德尔:《信仰卫士,从移民始祖到罗纳德·里根时期的宗教与政治》Wilbur Edel.Defenders of the Faith,Religion and Politics from the Pilgrim Fathers to R-onald Reagan,纽约1987年版,第135、138页。)。 尽管反对在美国实行政教分离制度的势力很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多数美国人是赞同政教分离制度的。1988年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51%的美国人主张政教分离,44%的人认为政府不应支持教会,65%的人认为宗教集团对青年人进行皈依活动违法,32%的人主张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教会,33%的人知道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政教分离的规定,还有30%的人根本不知道宪法中有关于宗教的条款(注:R.波斯顿:《为什么宗教权利是错的,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第182、219-210页。)。从这些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虽然绝大多数美国人信仰宗教,但并不主张政教合一。这是美国200多年来能够维持政教分离制度的根本原因。 三 宗教是一个有争议的、内容丰富、涵盖面宽泛的概念。在美国,宗教这个概念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教会宗教,如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和佛教,等等;二是指一切含有政治意识形态和道德标准意义的信仰。这样,美国政教分离制度就不仅仅涉及政府与教会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其他非教会宗教的信仰。1967年,美国社会学家R.N.贝拉(Ro-bert N.Bellah)在他写的《美国的公民宗教》等文章中提出,美国存在一个不同于基督教的“公民宗教”,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公民宗教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论争的实质也与政教分离制度密切相关。 所谓“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又有人译为“国民宗教”、“共和国宗教”、“民间宗教”、“大众宗教”、“市民宗教”,等等。在英语中还有“Public Religion”,“Religion of the Republic”,“F-olk Religion”,“Civil Faith”,“National Religion”,“CivicPiety”,“Civic Religion”等不同说法。尽管有些美国学者认为,美国根本不存在公民宗教,或者认为公民宗教是一个可以随便解释的“松散概念”(注:J.F.威尔逊:《美国文化中的公民宗教》,第34页;R.E.里齐:《美国公民宗教》R.E.Richey,D.G.Jones,American Civil Religion,纽约1974年版,第142页。),但绝大多数美国学者还是将公民宗教视为一种宗教。关于公民宗教的定义,美国学者的看法各不相同。如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一套信仰、象征和礼仪中所表达的公共宗教信仰”(注:R.N.贝拉、P.E.哈孟德:《公民宗教的多样性》Robert N.Bellah,Phi-llip E.Hammond,Varieties of Civil Religion,哈珀1982年版,第24页。);有的定义为“对美国经验的终极的和普遍现实的一种理解”(注:J.F.威尔逊:《美国文化中的公民宗教》J.F.Wilson,Public Rel-igion in American Culture,费城1979年版,第186页。);有的定义为“一种道德建筑”(注:R.N.贝拉、P.E.哈孟德:《公民宗教的多样性》,第142-146页。);有的认为“它是一种人民的民间宗教,它是一个民族的合法性宗教,它是一套依托于美国人民和民族的超验理想”(注:D.奇德斯特:《权力模式,美国文化中的宗教与政治》David Chi-dester,Patterns of Power,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American Cu-lture,新泽西1988年版,第107页。);还有人认为它是“自然神论、有神论、人性论和民族主义的混合体”(注:J.E.武德:《宗教与政治》James E.Wood,Jr.Religion and Politics,得克萨斯1983年版,第38-42页。),等等。而对于公民宗教所包含的内容,人们的看法则差别更大。归纳美国学者的意见,主要有这样几点:(1)美国公民宗教信仰上帝,是上帝创造了人,选择了美国和美利坚民族,赋予了美国以历史的责任,“美国是现代历史中的上帝的主要代言人”(注:R.V.皮尔拉德、R.D.林德:《公民宗教与总统》Richard V.Pierard,Robert D.Linder,Civil Religion & the Presidency,密歇根1988年版,第25页。);美国的最终主权属于上帝,不但个人的命运和事务要由上帝裁决,而且美国事业的正确与否也要由上帝来判断。(2)总统是美国公民宗教的中心代表,上帝*国家、心灵的虔敬与爱国主义、神的慈爱与国家幸福、宗教与政治等神圣与世俗观念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核心人物就是总统。(3)《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等政治文献是美国公民宗教的《圣经》。(4)圣诞节、感恩节、阵亡将士纪念日等神圣节日是对公民进行教育的重要手段,是使美国这个多民族、多种族、多宗教、多文化国家同一化和统一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5)美国的民主是公民宗教的统一道德标准。(6)宗教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和利他主义是美国公民宗教不可缺少的内容。(7)学校是美国公民宗教的特殊组织形式,美国公民宗教的社会载体是社会体制本身。(8)服务于社会政治是美国公民宗教的根本任务。从这些内容中可以总结出美国公民宗教具有三大社会功能:一是使美国人集聚在一个共同社会里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使美国社会中各种宗教被改造、修正以至美国化的适应力;三是排除那些无法被同化的“例外”形式的排除力(注:D.奇德斯特:《权力模式,美国文化中的宗教与政治》,第86-94页。)。 由此看来,美国公民宗教是一种世俗宗教、政治宗教,或称准宗教,它是美国人民的共同信仰和价值取向,是美利坚民族的统一道德观和美国政府的意识形态,是维系美国存在的根基,是宗教复兴主义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结合体,是连接个人与国家的纽带,是民族一体化和信仰多样性之间的桥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美国公民宗教虽然根植和依托于宗教,但它的政治性却超出了宗教性。在多数美国人看来,《圣经》不过是“修辞技巧的字库”和“宗教隐语的资料库”(注:A.海莫特、P.米勒:《说明大觉醒危机及其结果的文献》,第13-14页。)。教会宗教和公民宗教的不同特点和作用主要在于:教会宗教是个人的事,公民宗教是国家的事;教会宗教是心灵的事,公民宗教是世俗和道德的事;教会宗教是未来的事,公民宗教是现世的事。两种宗教不但互不矛盾,而且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甚至相互重叠。因此,有人把美国公民宗教称为“一座一体化的国民生活和信仰多样性之间的桥梁”。 既然美国公民宗教是宗教,而且是一种政治宗教,那么它与政治就无法剥离。事实表明,宗教与美国的政治不但从来没有分离,而且一直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共同为美国事业服务。在美国,宗教信条和原则可以更改,人们所在的教派可以变换,但其政治制度不能改变。这既与中世纪欧洲宗教统治的“神学政治”不同,也与现代世界某些国家宗教原则至上的“宗教政治”不同。所以,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实质是世俗化的“政治宗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