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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国农村公社的几个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曹维安 参加讨论

2.农作技术的低劣和长期停滞。在俄国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农作技术长期实行三圃制而难以改进。三圃制在基辅罗斯建国前已经出现,但到苏联农业全盘集体化前夕,它在欧俄还占主导地位。在俄国,三圃制和农村公社制几乎一样古老,可以说,它们是一对孪生姊妹。两者二位一体,相辅相成,以至于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的先进的多田轮作制和草田轮作制也由于它们而难以推广;另一方面,也由于俄国地域广阔,在农奴制度废除以后,还有不少地方实行抛荒制,随着三圃制在这些地方的实行,农村公社制也就在这些地方传播开来。(注:Α·Μ·安菲莫夫,Л·Η·济里亚诺夫:《改革后俄国农民公社发展的几个特点(1861~1914)》,《苏联历史》1980年第4期,第29~31页。)
    3.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恩格斯在1875年写道:“在大俄罗斯(即俄国本土)它(指农村公社--引者)一直保存到今天,这就证明农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关系在这里还处在很不发达的状态,而且事实也是如此,俄国农民只是在自己的公社里面生活和劳动,其余的整个世界只有在干预他的公社事务时,对于他才是存在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18页。)在俄国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的初期,自然经济的农业都占统治地位,这也是俄国农村公社长期存在的一个原因。
    4.政治原因。以上三条,还只是俄国农村公社可以长期存在的原因,但还不是它必然长期存在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政治方面。俄国农村公社从进入阶级社会和国家形成起,就不断经受封建国家改造,成为对统治阶级有利的基层行政纳税组织,因此,它必然要得到国家政权的积极保护。1555后,伊凡四世政府实行地方自治改革,废除了“供养制”,就把权力交给了当地自治的乡社。在农奴制时期,封建地主也利用公社作为缴纳地租的组织,让其参与世袭领地的行政管理。有时候,国家实行的其他政策往往也会使农村公社更为巩固。18世纪彼得一世实行人头税政策,本来在于加重对农民的剥削,但同时却促使公社土地重分制度的形成和扩展,从而加强了公社的公有制倾向。1838年,国家财产部大臣基塞略夫对国家农民的改革,本意是加强对国家农民的控制和剥削,但同时又确认了国家农民的乡、村两级米尔法庭和自治地位。宣布废除农奴制的1861年2月19日法令,更是全面规定了农村公社在各方面的职能,把它作为国家在农村的正式基层行政组织。此后数十年间,沙皇政府一直实行维护公社的政策,甚至到1905年革命时期,沙皇政府对农村公社还抱有莫大的指望。有意思的是,十月革命后的土地改革,实际上是借助公社来平分土地的;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尤其是1924年以后,苏维埃政府实际上采取了宁愿要农村公社而不要独家农庄的政策。这样,尽管个体农民的私有制倾向从公社内部、商品货币关系从公社外部对它不断进行夹攻,但由于国家在政治上的积极保护,俄国农村公社还是长期保存下来了。
    沙皇政府之所以采取长期维护公社的政策,是因为公社占有制形式更好地保障了农民集体向国家负责,阻碍土地转入少数富裕农民手中而避免出现无力向国家缴纳赋税的失地农民;而且公社占有制形式有助于政府向农民征收赋税,政府可不必去监督各农户的收入,公社则在考虑到农民各自的财产、劳力状况后,较为平均地分摊赋税。从行政上来看,公社也更加方便。至于十月革命苏维埃政府也维护公社制度,则是由于公社的土地重分制符合布尔什维克党的依靠贫农、限制富农的阶级政策。
    5.公社能够满足大多数农民自身利益的需要。俄国农村公社不仅能够满足国家的利益,而且也能够满足大多数农民自身的利益。公社的土地重分机制保障了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实行了某种程度的平均主义,抑制了阶级分化。俄国农民传统上认为,土地不应是私有财产,耕种土地的人有权得到土地。这样,公社的原则符合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并得到他们的支持,所以公社很难从内部瓦解。法国大革命前的农村中也普遍存在农村公社,甚至经过法国大革命,法国的农村公社还大量保存着。以至于研究法国大革命史的著名专家乔治·勒费弗尔认为,大革命后法国农村经济的落后,根源于贫苦农民为了自身利益而力求保持公社权利。(注:王养冲编:《阿·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论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9页。)
    6.农村公社本身的适应能力。俄国农村公社对商品货币关系有着异乎寻常的适应能力。在18世纪后半期和19世纪,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冲击,一些代役制世袭领地便改变了过去送单身汉服兵役的方法,制定了有自己特点的货币兵役税。(注:А·亚历山德罗夫:《俄国农村公社(17~19世纪初)》,莫斯科1976年版,第318页。)农村公社不但有社办企业,甚至有的公社还出现了米尔银行。1812~1814年间在雅罗斯拉夫省的尼戈尔公社,米尔管理委员会以利息和抵押空闲地的方式贷给自己的农民成千甚至上万卢布。(注:А·亚历山德罗夫:《俄国农村公社(17~19世纪初)》,莫斯科1976年版,第240页。)俄国农村公社对商品经济的适应,其根源在于它的经济二重性。马克思说:“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的源泉,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个人获得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4页。)
    7.农奴制和封建等级身份制的影响。在俄国长期的农奴制度下,农民是不能改变其农奴身份的。即使在农奴制废除以后,绝大多数农民也难以改变自己的身份去从事其他职业。这样,在俄国,农民很难加入作为统治阶级的贵族地主行列中。这点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只要能发财致富,即可加入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行列中,“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是中国农民的一句老话。而在俄国,虽然商品货币关系造成了公社农民的分化,但分化出来的富裕农民还只能是公社农民,在农奴制和等级身份制的禁锢下,他们无别的路可走。
    综上所述,在各种因素中,政治因素应该是俄国农村公社长期存在的最主要的原因。
    马克思在1881年说:“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俄国历史的发展,既不等同于西方国家类型,又不等同于东方国家类型,具有它自己的特点。俄国农村公社及其长期存在,应该说是俄国历史发展特点的一个表现。
    三、对农村公社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只把农村公社当作原始公社在阶级社会的一些遗存。俄国、英国、西班牙、法国、德国、印度和中国等国农村公社长期存在的事实表明,这种认识低估了农村公社在阶级社会的作用。
    农村公社是阶级社会最早的社会政治经济组织。国家是随着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但国家并非为统治阶级凭空所创造,国家的职能无非模仿了农村公社的职能,并带上了阶级压迫的特点,甚至一些国家本身就是公社的联合。例如中世纪诺夫哥罗德共和国的5个行政区,其底层就是数百个农村公社。这一点,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也早已讲到。他专门论述了马尔克制度对国家的行政管理、司法、城市和行会制度的影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0页。)
    在世界历史范围内,在东方,在中世纪欧洲,在非洲,在美洲,随着不发达奴隶制国家或封建国家的形成,农村公社都没有被消灭,而是普遍存在,有些甚至长期保存下来了。在中世纪欧洲,随着封建庄园制度的形成,农村公社在庄园内部或是继续保存,或是重新形成。广大农民既生活在封建庄园里,更生活在农村公社制度下。如果对封建贵族来说,重要的是封建庄园,那么对农民来说,重要的则是农村公社。只是在古希腊罗马,随着发达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农村公社才被取代。可以说,随着国家的形成农村公社随之而灭亡的只是例外。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阶级社会中农村公社的专门概念。
    当然,阶级社会的农村公社毕竟与原始公社不同,它已不能再自行独立发展,要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制约。农村公社在本质上是社会制度中最保守的制度。文明社会的起点虽然建立在它的基础上,但社会发展的基本步伐却是在农村公社制度的范围以外进行的。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作技术的提高,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农村公社的保守性、落后性就越来越显示出来,并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它的发展前景只能是灭亡。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设想利用俄国农村公社来争取社会主义。果然,十月革命得到了俄国公社农民积极的支持,农村公社并且成为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的有利形式。前苏联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农村公社是苏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支撑点”。(注:《非洲的公社、类型问题》,莫斯科1978年俄文版,第50页。)对农村公社,目前还没有见到一个较全面的定义,我们认为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它是资本主义以前各社会阶段的、地域性的、农民的合作组织;2.土地公有私耕;3.它具有各种职能和政社合一的特点;4.它的性质表现为经济二重性和社会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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