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状况 中国近代保险业的产生、发展大体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1875年12月28日唐廷枢、徐润等人在上海创办保险招商局以前,为民族保险业试办、产生阶段;以后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为其初步发展阶段。 太平天国重要领导人洪仁玕是中国近代提出试办保险业的第一人。1859年,洪仁玕试图将太平天国的理论同他所了解的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结合起来振兴太平天国,制定了一个“革故鼎新”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其中提出了兴办保险业的主张:“外国有兴保人物之例,凡屋宇、人命、货物等等,有防于水火者,先与保人议定,年每纳银若干,有失则保人赔其所值,无失则〔赢〕其所奉。若失命,则父母妻子有赖;失物,则己不致尽亏”(注:中国史学会《太平天国》(二),第536页。)。在这里,洪仁玕把兴办保险与造轮船、修铁路、办银行、开矿等二十多项兴国大计相提并论,并作为“堂正之技”列于“法法类”中,认为在中国“永古可行”(注:中国史学会《太平天国》(二),第536页。)。这些兴国大计尽管未能施行,但他开了中国人倡导试办保险业之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人对兴办近代保险的积极态度。 1865年5月30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新报》刊登了《开业公告》,上写:外商在华兴办保险业“由来已久,无如言语不同,字样迥别,殊多未便。爱我华商首议开义和公司保险行,保家只系写一面番字,一面唐字,规例俱有载明,并无含糊,倘若贵客有货配搭轮船,或是夹板往各口,请至本行取保,决不致误”(注:参见吴申元等《中国保险史话》,第36页。)。义和公司保险行是一家与英国怡和洋行关系密切的买办德盛商号创办的,设在上海,是中国买办商人为华商运货方便而设的第一家保险行,结束了中国人无自办保险行的历史。但由于资金缺乏,无法与洋人保险行竞争,很快就消声匿迹了。 中国自办第一家较大的保险行是保险招商局,它是李鸿章创办的轮船招商局的连带企业。1872年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要在江海航运线激烈竞争中立住脚,势必要求有保险公司为其分担风险。该局初向英国的怡和洋行和保安行投保,但两家所提条件极为苛刻,只允许每艘船保1.5万两,且以15天为限。以后虽有变化,但对招商局船只仍只限保6万两,余下部分自负。且船舶保险费惊人,需按保险金额的10%计算。1875年3月,轮船招商局“福星”号货轮在黑水洋附近被怡和洋行“澳顺”号轮船撞沉,损米7000余石和其它货物,溺死63人。事故发生后,由于“澳顺”船主外逃,招商局一两赔银未得,反贴抚恤金2.4万两。这进一步坚定了李鸿章自办保险的决心,“各口岸轮船生意,已被洋商占尽。华商领官船另树一帜,洋人势必挟重赀以倾奇,则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注:李鸿章《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见《奏稿》卷19。)。1875年11月4日起,唐廷枢、徐润等在李鸿章支持下连续多日在《申报》上刊出《招商局告白》,公开表明:只因“现在轮船招商局之船货均归洋行保险,其获利既速且多”,故自办保险招商局。保险招商局集资15万两(由于华商认股踊跃实际招股20万两),依照外国保险行章程办理,其业务“不特招商局轮船货物可以酌量保险,即洋商船货投局请保者,均可照章承保”(注:见《申报》光绪元年十月七日,第5页。)。当年12月28日,保险招商局在上海成立。它的成立正如《申报》刊出的《华人新设保险局》评论的那样:“向设保险公司者,惟西人独擅其事,今见华人倡设,……是以华人设公司以专保中国境内往来各货,则其得利更有望矣”(注:见《申报》光绪元年十月七日,第2页。)。保险招商局的成立对轮船招商局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 从保险招商局成立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这一时期是中国近代保险业的初步发展阶段。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华人自办保险业增多。继保险招商局设立之后,1876年唐廷枢、徐润、陈菱南、李积善等集资25万两在上海开办仁和水险公司。1878年,他们又集资在上海成立了济和船栈保险局。不久,增资50万两将两家合并为仁济和水火险公司。1880年香港常安保险公司成立,1881年万安保险公司成立,同年上海火烛保险公司成立。到1884年左右有近十家保险公司成立。这些华人保险公司的出现,打破了西方列强独霸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收回了部分利权。这个时期华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已从单一的船货运输保险扩大到对码头、栈房和仓货的水火保险。保险招商局不仅在镇江、九江、澳门、宁波、天津、烟台、营口、广州、福州、香港、厦门、汕头,台湾的淡水、基隆等地办理保险业务,而且在新加坡、菲律宾,西贡、长畸、横滨、神户、大坂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到19世纪末,中国还建立了众多的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有福安人寿保险公司(1894年)、华安人寿保险公司(1907年)、延年人寿保险公司(1909年)、华安合群保寿公司(1912年),特别是设在上海的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到1919年前后,其业务经营遍及国内30多个大中城市,1925年还拓展到国外。 第二,颁布了带有保险内容的《钦定大清商律》,表明清政府对保险业加以保护。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修定法律馆,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商人通例》共9条,在规定商业中包括保险业。《公司律》131条,其中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作了规定(注:光绪朝《东华录》(五),总5132页。)。这是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业内容的法律,它的颁布使保险业有法可依,初步改变了以往处理保险索赔案时依据外国相关法律的情况,结束了中国保险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这部商律一直行使到民国初年。1914年3月北洋政府以教令27号公布了《商人通例》7章73条,取代了清政府的法规。1917年又颁布了以保险为主的专门法律《保险业章程草案》,使中国的保险法律进一步完善起来。 第三,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还反映在同业公会的成立。随着保险公司的增设,到1907年,仅上海一处就有华兴、华安、华成、华通、源安、源盛、合众、万丰、福安等近10家保险公司。建立行业公会以联络同业感情,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共同与外商保险业相抗衡,收回利权,成了广大爱国绅商的共识。1907年上海9家保险公司联合组成了华商火险公会,这是中国第一家保险团体,由浙江定海人朱葆三为会长。到1917年参加火险公会的已达27家,并改名为水火险公会,制定了新会章,以公会名义承揽业务,并对水火险的保价、退保、短期投保、违章处罚作了统一的规定。它的成立保证了后备资金,推进了保险业务,提高了竞争力。此外,1917年,华商水火险保险公会在天津成立;1922年,东三省华商保险公会在营口成立,等等。这些保险同业公会的出现,反映了中国近代保险业正由分散走向联合,为近代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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