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清末地方自治运动拓宽了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广度。民主化体现为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体系对参与势力的有效吸纳。马克思也认为,民主的发达程度,社会对国家的制约程度,均可从社会参与选举的广度和深度得到反映。他说:“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96页。)在传统的君主专制统治下,一般人民根本没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只有少数官僚具有表达其政见的可能。清末地方自治的实验,为地方绅商参与政治提供了合法性途径。此前,生员和监生在清朝地方政治中从无真正有影响性的、受尊重的地位,其影响主要诉诸非正式的、经常是非法的渠道,地方自治机构则体现了对其能力和影响的承认。士绅乃是中国地方社会的重要角色,是沟通民众与官府的桥梁。士绅对地方自治的参与,对于民主具有推动作用。实际上,在近代民权尚未普遍发达以前,绅权无论在中国或其他各国大多代表民权的先声。同时,由于大批的工商业者进入自治机构,从而改变了传统政治参与者的成分,给封建政权注入了一些新鲜血液,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阶级力量。此外,不但地方自治机构的产生基于民主的选举原则,而且其运行规则也体现了近代民主的精神,因此从事地方自治活动有助于培养人们民主参与的能力和习惯。对于传统的官僚政权而言,地方自治实际上具有民主启蒙和政治动员的作用。大量的反证也显示,国家权力制度如果没有地方自治制度作基础,就不可能期望民主制度的巩固,“发展项目通常由于没有提供实际的地方性参与而失败”(注:[美]奥斯特罗姆、菲尼、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0页。)。可见,地方自治与政治发展是相互关联的。 第三,绅商力量的兴起与中央权力的衰微。中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一切权力集中于政府各级官僚之手。清政府倡导和推行地方自治后,将大批的地方公共事务管理权甚至税收、司法、警务、市政管理、交涉涉外事件等权力下放民间,反映了专制权力的松动。作为民主制度的一种体现,“自治制度和专制制度根本不能相容”(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05页。)。地方自治的发展必然对专制权力的扩张产生有力的制约。地方自治体现为地方分中央之权,中央放弃部分权力而由地方独立行使。清末新式绅商通过地方自治掌握了一些权力,社会影响大大增强,成为对政府权威的强有力的制衡力量,如“清末上海的地方自治机构,已经演变成实际的地方权力机关,绅商对自治机构的人事又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可以说上海绅商已经成为上海政治社会的重心”(注:李达嘉:《上海商人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1905-1911)》,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上册,第187页。)。地方自治团体就所有的时事议题进行讨论,自由地讨论高级官员的决策,通过公共会议和游行施加压力,这种情况的蔓延也影响到谘议局和资政院的活动(注:China in Revolution:The First Phase 1900-1913,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Mary Clabaugh Wrigh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p.28.)。这样,地方社会就加强了对政府决策和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但是,自科举制度被废除后,由于中央政府权力危机与合法性危机所导致的控制与整合能力的下降,“传统社会中开放的、与官僚构成利益共同体的地方精英,转换成无公共责任感、教育程度普遍下降、与官僚行政系统争夺地方资源控制权的土豪劣绅”(注:朱国斌:《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加之,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传统地方社会的宗法特征,使新生的地方组织和社会自主领域具有很强的畸形性,具体表现为地方私人势力和黑社会现象的发展。清政府也承认在地方自治机构选举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这样,国家退出一些公共领域,往往会被一些排斥公共利益的特殊集团所占据。地方自治运动正好为其对地方的控制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使本已衰微的中央权威更加削弱,形成畸形社会与弱国家之间的不正常关系,从而改变了原有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随着清政府的倾覆和民国的建立,地方自治机构因其具有新的合法性基础而被纳入新的政治体系,填补了地方公共权力的真空,而地方士绅乘机攫取了相当的权力,成为民国年间地方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 第四,在某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城镇,晚清地方自治运动有助于培植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市民社会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独立的利益和自治领域;平等、自由的契约型关系;主体的自我意识、自治精神和责任观念。根据这些标准考察,可以发现,晚清一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城镇地方自治单位已经具有市民社会的萌芽。由于国家放松了对某些领域的限制,扩大了社会的活动空间,使民间的政治力量的作用得以发挥,调动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从而促进了市民社会萌芽的产生。根据邓正来先生的评析,国外许多学者的研究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末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local elite)日益卷入公共事务,日具实力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中不断声张其地方或成员的利益,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注: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由前述可知,地方自治单位具有独立的权力范围和利益,其活动是按照自治规则行事,体现了近代的民主原则,同时,人们的公共观念和自我主体意识也在自治过程中得到张扬(这一点尤其体现于以商人为主体的自治单位,如上海、苏州等地)。由于自治单位具有了受法律保障的自主活动范围,因而拥有不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空间,这就打破了原来国家与社会高度整合的状态,凸显了社会的力量。在某些商品经济发达的自治单位,由于受商业文化的熏陶,人们具有理性的生活特征,因而更为关注规则和秩序的建立,从而促进了他们对法制和民主的渴求。尽管在广大的经济落后地区存在地方宗法社会把持地方政权的现象,但我们决不能无视个别市场经济发达的城镇社区所出现的市民社会萌芽。 由上述可见,无论从观念、行为和政治结构方面,还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晚清地方自治运动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和政治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晚清地方自治运动虽然失败了,但在当时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其影响一直波及民国年间,也为当今的村民自治和地方政治改革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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