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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均输法(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大学学报》 李晓 参加讨论

二、均输法的实施情况
    均输法于熙宁二年七月颁布。“先是,王安石数为上(神宗)言均输法”[2](职官42之21)。可见均输法是宋神宗、王安石君臣深思熟虑反复讨论的结果。宋神宗又命极富理财能力的薛向主持其事,进一步反映出他们对此法的高度重视。那么,均输法究竟实行了没有?资料告诉我们,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均输法颁行后,很快在以下三个方面措置就绪:(1)朝廷立即拨给了江淮发运司用于市籴的本钱,“赐内藏钱五百万缗、上供米三百万石”[5](卷20《市籴一》)。除内藏库拨付的这些籴本钱外,发运司还从东南上供的钱款内截留了一部分。熙宁二年九月六日,制置三司条例司建议:“乞令江淮等路发运司,于六路诸杂上供钱内截留三二百万贯,令籴买上供之物”。这更保证了籴本的及时到位。至于内藏库支出的籴本,按宋之惯例属于“借”,是要归还的,发运司对这笔钱的偿还办法是:“其借过内藏库钱及变转过合系内藏库年额物帛,却令发运司认数,逐年支金三百两、银五十万两,赴内藏库,永为年额”[2](食货51之5)。(2)京师所需与江淮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机制迅速建立起来。熙宁二年九月八日,薛向请求,“乞下三司及提举司,取索在京诸司库务每年系六路出办上供物色若干名件数目,每年合支、今来见约支得多少、年月外有无阙乏之物、及每年计置数目,逐年预降本司,以凭契勘施行。从之”[2](职官42之21)。(3)江淮发运司增辟官吏,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熙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薛向言:“近奏举职方员外郎张穆之、虞部员外郎李文卿、开封府兵曹参军张涣权管勾本司公事及准备差遣勾差。今来收受装发,已成伦序。欲乞并差充本司勾差,张穆之仍乞与理运判资序”。“诏从之,张穆之候一年,如职事修举,即具保明闻奏”[3](卷214)。说明均输法颁布不到一年,江淮发运司的专门执行机构就已经正式运转起来。
    均输法颁降之初,就遭到了不少朝臣的反对,宋神宗和王安石力排众议,坚决推行。反对派官员刘琦、钱觊等被贬官,苏辙、范纯仁等调为他任。特别是超常规地赋予薛向自行选拔属吏的特权,充分显示了宋神宗对于均输法这项改革的高度热情和对薛向的格外信任支持。史称:“时议虑其为扰,多以为非。(薛)向既董其事,乃请置官设属。帝曰:兹事鼎新,脱有纷纭,须朝廷坚主之,使得自择其属。若委以事而制于朝廷,是教玉人雕琢也”[5](卷20《市籴一》)。江淮发运司总管东南六路财赋,权大事重,乃宋朝经济命脉之所系。这等至关重要的机构,准许长官自择僚属,在对臣僚防范牵制无微不至的宋代是十分罕见的。没有大刀阔斧志在必行的改革魄力,这种举措很难想象。熙宁三年六月,宋神宗又不顾大臣冯京、谢景温等人的反对,破格晋升薛向为天章阁待制,并赐予薛向亲笔手诏,云:“政事之先,理财为急。故朕托卿以东南赋入,皆得消息盈虚,翕张敛散之。而卿忠识内固,能倡举职业,导扬朕意,底于成绩,朕甚嘉之。前览奏,且虑流言致惑,朕心非石,岂易转也。卿其济之以强,终之不倦,以称朕意”[3](卷212)。这道手诏言之谆谆,情真意切,既对薛向的改革业绩给予了高度评价,也充分表达了宋神宗本人的改革决心和对薛向寄予的厚望。这个重要文件出现在均输法颁布近一年之后,即使仅凭此诏,也有理由相信均输法的确得到了贯彻实施。
    均输法还在实行过程中有所完善,熙宁八年至十年,沈括担任权三司使期间,仿效刘晏之法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籴买价格、数量体系,使“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得到了更好的贯彻。《梦溪笔谈》卷11云:“刘晏掌南计,数百里外物价高下即日知之。人有得晏一事,余在三司时尝行之于东南。每岁发运司和籴米于郡县,未知价之高下,须先具价申禀,然后视其贵贱,贵则寡取,贱则取盈,尽得郡县之价,方能契数行下,比至,则粟价已增,所以常得贵售。晏法则令多粟通途郡县,以数十岁籴价与所籴粟数高下各为五等,具籍于主者(今属发运司),粟价才定,更不申禀,即时廪收。但第一价则籴第五数,第五价即籴第一数,第二价则籴第四数,第四价即籴第二数,乃即驰报发运司。如此,粟贱之地自籴尽极数,其余节级各得其宜,已无极(枉?)售。发运司仍会诸郡所籴之数计之,若过多,则损贵与远者;尚少,则增贱与近者。自此粟价未尝失时,各当本处丰俭。即日知价,信皆有术”[6]。
    在宋神宗、王安石的支持下,江淮发运司主持的漕粮籴买业务有很大发展。在多数年份里,购买的本钱即籴本比较充足。籴本的来源,主要有朝廷拨款和东南诸路的赋税折钱两条渠道。因为将岁歉米贵之处折纳的钱币用于粮价低廉处收购,往往有时间差,朝廷便经常拨专款用作周转籴本。如元丰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赐发运司籴本钱百万缗令籴谷,如逐路未足,以所籴充数上供。报转运司,令依和籴最高价并计辇运之费,限一季偿钱”[2](食货39之31)。此后,朝廷每年支拨一定数量的周转籴本似乎成为定制。宋徽宗宣和元年,制置发运副使董正封的奏状就说:“伏睹元丰二年赐发运司籴本钱令乘时籴谷,其后接续借赐钱共三百五十万贯,逐年收籴斛斗,代发诸路”[2](职官42之26)。是否有足够的籴本钱,是漕粮收购能否正常进行的关键,朝廷颁赐的专款恰恰发挥了这个重要作用。元丰六年六月四日,制置发运司言:“每年总般江淮荆浙六路上供年额六百二十万硕,逐路出限不到万数甚多,全赖籴本钱乘时加籴,起发上供,应办年计”[2](食货39之34)。由于东南诸路征敛的漕粮常不能及时足额供纳,发运司每年漕运上供的600余万石漕粮主要是靠购买应付的。这说明随着均输法的实施,市籴购买已经成为漕粮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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