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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均输法(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大学学报》 李晓 参加讨论

均输法的实施,还使漕运制度发生了某些变化。北宋东南诸路上供物资的运输办法,是继承唐玄宗时裴耀卿所创、后经刘晏推广的分段设仓、“节级转运”之法发展来的,谓之转般法。它的最大特点是以设在真、扬、楚、泗等地的转般仓为中转站,将(长)江运与(汴)河运分段进行。从运输方式的角度看,均输法并未改变转般法“节级转运”的特点。但由于漕粮大量在江北的真、扬、楚、泗等地就近购买,必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运输的周转环节。对此,《宋史·食货志》的一段话很值得重视:“转般,自熙宁以来,其法始变,岁运六百万石给京师外,诸仓常有余蓄。州郡告歉,则折收上价,谓之‘额斛’。计本州岁额,以仓储代输京师,谓之‘代发’。复于丰熟,以中价收籴。……本钱岁增,兵食有余”[1]。转般仓蓄积量的增加和调剂能力的增强,有助于提高漕运效率,收到“便转输、省劳费”的实效。
    宋代的东南诸路,农业生产发达,商品经济活跃,但钱荒问题十分突出,还经常出现农产品卖难的问题。熙宁二年时,司马光就说:“臣闻江、淮之南,民间乏钱,谓之钱荒。而土宜粳稻,彼人食之不尽。若官不籴取以供京师,则无所发泄,必甚贱伤农矣”[1](卷175《食货志》)。购买粮食是宋政府投放货币的主要渠道之一。通过大量籴买,对于缓解民间货币短缺,拓展农产品销路,调节东南地区市场的供求状况,从而促进商品交换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积极意义。
    熙丰年间,均输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折钱过重、钱米并征和折钱不均等。大凡歉收米贵之际,政府不征米改征钱,如果按丰收米贱地区的粮价折钱,对减轻农民负担是有利的。但有时官府折征的钱数比当地的市场价格都高出不少,就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据吕公著说:“江南西路去年米价每斗约四十五以来,转移司和籴,每斗五十以来。所有人户合纳苗米,却令纳一色见钱,每斗九十以来,比市价增及一倍,比和籴价亦增四十有余”[7](卷104吕公著《上神宗论江西重折苗钱》)。钱米并征和折钱不均的问题也出现在江西。元丰元年,“初,有旨听发运司据逐路未运粮百万硕折变见钱。至是,江南转运司诉以年额转漕已足,兼令于六路均出。今发运司独令本路折变六十万硕,又别遣官起本路见钱,靡有孑遗”[2](食货39之29)。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开始就对均输法持反对意见的苏辙,又于元祐元年三月八日上奏说:“顷者,发运司以钱一百万贯为粜籴之本,每岁于淮南侧近趁贱籴米。而诸路转运司上供米至发运司者,岁分三限,第一限自十二月至二月,第二限自三月至五月,第三限自六月至八月。违限不至,则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之,而取直于转运司,几倍本路实价。转运司米虽至,而出限一日,辄不得充数。江、湖诸路自来皆系出米地分,而难得见钱。旧日官岁籴米,钱散于民,故农不大伤,无钱荒之弊。今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供,而责钱于诸路;诸路米无所售,而敛钱以偿发运司,则钱日益荒,而农民最病,此东南之大患也”[8](卷37《论发运司以粜籴米代诸路上供状》)。在离汴京较近的淮南一带籴米,向较远的江、湖地区征钱,是符合均输法“用近易远”之原则的,但由此也造成了购买钱款投放不均,客观上加剧了东南其他地区的钱荒。
    均输法遭到严重破坏发生在宋徽宗时。先是朝廷拨付的籴本被截留、挪用,“比来截拨移用,所亏太半”[2](职官42之28)。继之,籴本被当作“羡余”,进献殆尽。“崇宁初,蔡京为相,始求羡财以侈费。用所亲胡师文为发运使,以籴本数百万缗充贡,入为户部侍郎。自是,来者效尤,时有进献,而本钱竭矣。本钱既竭,不能增籴,而储积空矣。储积既空,无可代发,而转般无用矣”。籴本被抽空,漕粮购买无法开展,其后果不仅破坏了均输法,而且连传统的漕运转般之法也难以维持。崇宁三年九月,根据户部尚书曾孝广的建议,用直达法取代了转般法。“自是,六路郡县各认岁额,虽湖南、北至远处所,亦直抵京师,丰不加籴,歉不代发。……又盐法已坏,回舟无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随坏。本法尽废,弊事百出”[5](卷25《国用三》)。这之后的漕运制度都是转般法与直达法交替实行。恢复转般法,同时也就不能不实行均输法的一些做法,所以每逢恢复转般法时,朝廷的有关政令中就可以看见肯定均输法的内容。如大观四年,复行转般法,这年十月九日的诏令就说:“东南末盐并六路额斛,近已复兴熙丰旧法……”。同日又诏:“东南六路额斛,近已罢直达、复行转般之法,检会今年户部印给见钱公据一百万贯付发运司尽充籴本”[2](职官42之28)。宣和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发运司视六路丰俭转输和籴以供京师,乃祖宗旧制……”[2](职官42之40)。在上供、漕运体系中恢复的所谓“熙丰旧法”,恐怕只能理解为均输法。这些言辞、特别是前引苏辙于元祐元年三月所上的奏状,无一不清楚地透露出均输法确实实行了的信息。
    三、均输法“未曾实行说”的错误根源
    均输法未曾实行的结论最早似来自于马端临,他在《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中,几次说:“然均输法后讫不能成”、“然均输卒不能行”云云。那么,马端临又是根据什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呢?这恐怕与当时一些持反对意见的人未弄明白均输法的本义就空发议论有关。
    宋神宗与王安石曾就谏官李常反对均输法的意见有过一次对话,很能说明时人对均输法的糊涂认识:“谏官李常论均输不便。他日,帝语宰执曰:‘朕问(李)常何以名均输?常言:买贱卖贵而已。朕谕以《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岂买贱卖贵哉?’王安石曰:‘常所言乃平准,非均输也。盖常亦不晓均输之名耳’”[5](卷20《市籴一》)。当时,像李常这样把均输法视同买贱卖贵的官营商业因而不免会与商贾争利的人并不在少数。如率先举起反对大旗的陈襄就说:均输法“出内帑之钱数百万贯,使之笼货取息,以助县官之经费”,属于“贷钱贾贩之事”[7](卷109陈襄《上神宗乞罢均输》)。同时发难的范纯仁也说:均输法“其实用桑羊商贾之术,将笼诸路杂货,买贱卖贵,渔夺商人毫末之利”[7](卷109范纯仁《上神宗乞罢均输》)。苏辙亦说:“辙又闻发运之职,今将改为均输;常平之法,今将变为青苗。愚鄙之人,亦所未达。昔汉武外事四夷,内兴宫室,财用匮竭,力不能支,用贾人桑羊之说,买贱卖贵,谓之均输。……今立法之初,其说甚美,徒言徙贵就贱,用近易远。苟诚止于此,则似亦可为。然而假以财货,许置官吏,事体既大,人皆疑之。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既许之以变易矣;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者,未之闻也”[8](卷35《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其兄苏轼于熙宁四年所作的《上神宗皇帝书》,也几乎原封不动地复述了这一论调[9](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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