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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均输法(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大学学报》 李晓 参加讨论

桑弘羊的均输与王安石的均输有着显著差别。桑弘羊的均输,“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10](卷30《平准书》引孟康注)。即把各地的赋税贡物全部改折为当地最多最便宜的物品,运到价高地区出售,属于追求贸易利润的官营商业,其目的是在抑制豪富牟利的同时充实国家财政,其核心是“卖”和“利”;而王安石的均输,则是从价廉近便之地收购上供的物资,属于政府的消费性购买活动,虽也有打击商人兼并势力之意图,但最主要的出发点乃是保障政府的消费需求、节省开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核心是“买”和“用”。同名均输,其实异也。
    陈襄、范纯仁、苏氏兄弟等衮衮诸公们望文生义不加区别地把两个不同的均输法混为一谈,显然是对王安石均输法的误解。这种误解恰恰又被马端临信以为真,认定均输法就是买贱卖贵的官营商业:“所谓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则夫祖宗时,以赋税而支移、折变,以茶盐而入中粮草,即其事矣。……固不必亲行贩易之事,巧夺商贾之利,而后为均输也”[5](卷20《市籴一》)。如果均输法果真是买贱卖贵,那么说它未曾实行固其宜矣。然而,均输法毕竟不是买贱卖贵,而基本是只买不卖,那么,建立在买贱卖贵这种误解基础上的结论就必然是错误的。这大概就是均输法“未曾实行说”的错误根源吧?
    严格说来,作为一项变法,均输法在制度创新上并无多少特别之处,它不过是把二税折变和市籴制度结合起来,运用于东南六路对汴京的物资供应而已,与马端临说的“以赋税而支移、折变,以茶盐而入中粮草”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在东南六路,二税折变、漕粮籴买等都是宋初以来就有的,可以算是所谓的“祖宗之法”。在封建国家需求的消费物资的供应方式,从原先主要靠征敛赋税、土贡实物,越来越多地转向利用市场、依靠交换的时代背景之下,王安石均输法的贡献,在于进一步增大了市场因素在东南六路对汴京的物资供应体系中的份额,并在继承、发展、完善许元之法的基础上,对宋政府在东南诸路的消费性购买和供应体制进行了改革和新的制度化、常规化建设,使之既更加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刺激拉动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与青苗、免役、市易等新法相比,均输法的革故鼎新并不突兀刺眼。所以,虽然立法之初,均输法多遭误解而物议纷然,但行之既久本义尽现之后,反对派的非难就逐渐减少了,即使像苏辙那样到了元祐元年又对均输法执行中的许多问题提出强烈批评,在他的话中也再找不到贱买贵卖的定性。均输法既然是对折钱、籴买这些“祖宗之法”逻辑的必然的延伸,暨至元祐,也就没有特别理由将之亦归于“更化”之列。
    【参考文献】
    [1]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王安石。临川文集[M].台湾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5]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沈括。梦溪笔谈[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5.
    [7]诸臣奏议[M].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8]苏辙。栾城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9]苏轼。苏轼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0]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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