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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雅典奴隶制民主政体创立问题的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顾銮斋 参加讨论

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作为古希腊史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之一,古往今来一直深受学者们关注。概括以往的研究,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一种主张梭伦是民主政治的建立者,梭伦改革之后,雅典基本上是一个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一种认为克利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体,雅典从此成为一个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另一种则坚持梭伦和克利斯提尼改革都未改变雅典政体的贵族性质,只有厄菲阿尔特改革才使雅典形成了民主政体。
    本文拟从史学史角度对上述观点作些分析,并就当前研究中存在的理论方法问题谈谈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关于梭伦改革,亚里斯多德认为它具有一定的民主特色,这些特色表现在:“第一而且是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作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庭申诉的权利……”(注:亚里斯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IX,1 、XXII,1、XXLLL,1。)以学术界认同的观点衡量, 亚里斯多德所谓的“民主特色”似有些牵强,也许正因为如此,他并不认为梭伦政体是一种民主政体,而仅仅是一种温和政体。亚里斯多德之后的西方学术界,认为梭伦立法具有一定民主因素的学者不乏其人,但很少有人认为梭伦创立了民主政治。在我国学术界,建国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梭伦改革为民主政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近年有人提出,梭伦所建立的政体就是一种民主政体,或说是一种早期民主政治,其主要理由为:1.斗争的矛头指向贵族寡头统治;2.提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始以民主、自由为基本的政治原则;3.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开始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一切官职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每个贫穷公民开始享有三项政治权利:即在公民大会上投票发言,听取执政人员的公务报告并审查其功过,有权被选为陪审员出席法庭审案;4.城邦最高统治者,既有选任的行政长官如执政官,也有平民拥戴的“僭主”。他们都循法治而不行人治。废除贵族制法律,制定维护平民和邦国利益的新法律,推行适合全民利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注:松涛:《试论梭伦改革的历史地位》,载《南充师院学报》1985年第4 期。)。
    论者在资料搜集、理论阐明等方面显然做了不少颇有价值的工作,值得称道,但他们似乎仅仅注意了雅典政体中的民主因素,而未重视这种因素在整个政体中所占的比重。这实际上是一个方法问题。在我们看来,通过比较得到的民主因素或贵族因素的比重才是判定梭伦政体属于何种性质的尺度。虽然论者也曾指出,贵族会议在这一政体中仍享“部分权利”,但这个“部分”在整体中究竟占多大份量,与平民所享“部分”孰大孰小,均未给予必要的说明,而缺乏这种说明,便很难确定政体的性质。在世界历史上,处在相同历史阶段的国家政体形式都不会包含单纯一种因素,而我们给予的政体名称又不能将这些因素都全面表达出来,因此必须对之作出大体的比重分析,分析的结果,按学术界的习惯自然是何者比重大些便以何者作为政体的名称。这里所谓“比重”,当然不是指将民主因素和贵族因素进行精确的量化,说明各占多大百分比,而是强调在政体运行的主要方面何者居于主导,比如在法律制定、官员选免、政策颁行等等方面。类似重大问题获得了解决,政体的性质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除此之外,问题本身也应进行深入研究,例如,构成这一问题的重要之点血缘关系、财产原则、民主机构等。血缘关系是氏族贵族维持统治的组织基础,要建立民主政体,必须大力削弱并进而废除旧的血缘关系,使氏族贵族反动势力无所依存。但是改革显然没有触动这种关系,氏族、胞族、部落等血缘组织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一仍其旧(注:参阅C.Hignett, 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oxford1975, pp86~107。)。 财产原则是划分等级和分配权利的主要依据,由梭伦设立的财产原则使占人口极少数的社会第一、二等级垄断了国家的高级官职,而占人口大多数的第三、四等级却只享有对这些官职的选举权。第三等级虽可充任四百人会议议员,但对政治局势的影响十分有限。财产原则的建立当然打击了氏族贵族势力,但同时也为民主化进程设置了障碍。在公元前5世纪雅典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财产原则不废,民主政治便难立。民主机构执掌大权是民主政体的核心内容,梭伦虽创立了陪审法庭等民主机构,却很少赋予它们相应的职权,例如国家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仍由贵族会议和执政官委员会执掌,它们甚至不经上诉、立案,即可开庭审判(注:G.Grote‘s Greece, Vol.3.newyork, p103、122、129。)。基于以上几点,梭伦改革似没有使贵族把持政权的局面发生动摇,在一些方面约还有加强。梭伦改革的动机之一,是运用贵族会议和执政官委员会的威力加强对国家的统治,这正如他在诗中所说,“如同以两支强劲的锚稳定处在风暴中的船”(注:G. Grote’s Greece, Vol.3.newyork, p103、122、129。)。 所以他保留了执政官委员会特别是贵族会议对公民大会和四百人会议决议的否决权,保留了它对国家大事的最后决定权。另外,通过改革,它还获得了监督法律实施、监察公民生活、惩治懒汉放荡等多方面新的权力(注:参阅J.B.Bury, AHistory of Greece, London, 1931,p185.)。 梭伦改革后,由贵族控制的各机关似仍处在国家权力的峰巅,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等机构则处于从属的、次要的地位(注:G.Grote‘s Greece, Vol.3.newyork, p103、122、129。) 。
    
    第二种观点在古代希腊业已形成。希罗多德明确指出,克利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注:希罗多德:《历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Vi,132。);亚里斯多德也认为,克利斯提尼宪法较梭伦宪法“民主得多”(注:亚里斯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IX,1、XXII,1、XXLLL, 1。),在克利斯提尼时代,“国家已经随着民主政治的成长而逐渐发展起来”(注:亚里斯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IX,1、XXII,1、XXLLL, 1。)。这种观点在罗马时代曾受到挑战,普鲁塔克即认为,克利斯提尼政体不过是一种温和政体(注:Plutarch: the Lives ofthenoble Grecians and Romans, NewYork, p184、588、588。),一种贵族制度(注:Plutarch:the Livesof the noble Grecians and Romans, New York, p184、588、588。)。
    第二种观点获得学术界的广泛承认主要是19世纪的事情。19世纪是希腊史研究取得重大收获的时代,这个时代曾产生了众多成就卓异的希腊史巨匠,产生了不仅为时人推崇备至而且为后人大加赞许的许多希腊史名著(注:参阅古奇:《19世纪的历史学和历史学家》,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十五、二十三章;汤普逊:《历史著作史》,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下卷,第五十七章。),产生了虽非希腊史专著,却对雅典民主政治进行专门论述并在国际希腊史研究中产生重大影响的若干史学名著(注:例如摩尔根:《古代社会》;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些名人名著几乎无一例外地给予了克利斯提尼以崇高的评价。格罗特认为,克利斯提尼改革“是一场真正的、主要的革命”,正是这场革命确立了雅典的民主政治(注:Grote’s Greece, Vol.4.p127。)。摩尔根则以无可置辩的笔调指出:“当雅典人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新的政治体制时,他们的政府就是一种纯粹民主制的政府。”(注: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23 页。)恩格斯更直截了当地称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后的雅典为“民主共和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5页。)。J.B.布里的观点接近于摩尔根,认为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后,雅典已经是“完全意义”的民主政体(注:J.B.Bury, A History of Greece, p216。)。 正是通过这些名人名著,第二种观点在那个时代获得了几乎可说定于一尊的地位,并因此对后世产生了重大而长久的影响。
    在欧美史学界,20世纪前期出版的希腊史著基本承袭19世纪的观点,即以举世公认的古代史巨著《剑桥古代史》而论,虽经10余次重印,数次修订,仍未超越19世纪的认识。如果说在欧美史学界这种观点主要是通过格罗特、布里、摩尔根等资产阶级史学家的著作而得以流传,那么在一战之后陆续兴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则主要是通过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而得以传播。恩格斯的影响在前苏联五六十年代古希腊史学的编纂中留下了清晰的印记:无论普及读物、大学和中学教材,还是学术论著,凡涉及克利斯提尼改革者,大都接受克利斯提尼创立民主政治的观点,或直接引用恩格斯的原话以为理论依据(注:塞尔格叶夫:《古希腊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56年版,第194 页;狄雅可夫、尼科尔斯基:《古代世界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第310页;乌特钦科、卡里斯托夫:《古代的希腊》,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第114页;米舒林:《古代世界史》, 中国青年出版社1955年版,第142页。)。
    如果说希腊史研究在前苏联局限于马恩有关理论的范围之内,那么在我国,则被置于马恩理论和苏联史学的双重规范之中。这除了上面所说的政治原因外,还因为在我国建国初期,马克思主义的世界史研究尚属空白,苏联马克思主义的世界史体系则已经建立起来。而基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我国要进行世界史学科的建设便不能不学苏联。当时的学习,大自基本理论和方法,小至一些具体问题和观点,几乎照抄照搬,依样画葫芦,极少突破与创新。正是基于这一双重的规范,我国史学界关于雅典民主政治的认识和研究,完全接受了恩格斯同时也是苏联人的观点,这在这一时期的教材编写和学术研究中看得很清楚(注:参阅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85页;吴于廑:《古代的希腊与罗马》,中国青年出版社1957年版,第30~31页。)。而且这种影响十分长久,迄今仍未有明显的衰落迹象(注:参阅崔连仲主编:《世界史·古代史》,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8页;朱龙华:《世界古代史·古代部分》,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9页;顾准:《希腊城邦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2-133页;李天祜:《古代希腊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 页; 周启迪主编:《世界上古史》,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
    其实,从前面的引文可以看出,恩格斯表述的不过是19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史学界流行的观点,至多代表19世纪的眼界和水平。但是19世纪以后,特别是20世纪上半叶,随着《雅典政制》等重要历史资料的发现公布,随着迈锡尼、特洛耶等古代文明的发掘出土,随着研究手段和认识水平的进步提高,希腊史上若干重大问题开始得到澄清,得到重新研究和认识。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虽非处于这一时代学术的前台,却也作为与此密切联系的重大问题,其结论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开始受到人们的怀疑。英国著名希腊史家哈蒙德在论及克利斯提尼改革时即认为:“对于公正的评论家来说,克利斯提尼宪法是一种平衡宪法,这种宪法授予贵族会议、各级官员、五百人会议和公民大会的权力是适合于长期的僭主时代之后不同阶级的统治经验的。”(注: N. G. L. Hammond,AHistory of Greece To 332.B.C,Oxford, 1982,p191、198。) 哈蒙德在分析克利斯提尼改革的具体内容时,只字不提“民主”一词,却在其总结部分指出这是一种“平衡宪法”,可见他并不同意传统的结论。在我国近年的希腊史研究中,也有学者似乎发现这一观点存在问题,所以在他们关于克利斯提尼改革的著述中避开讨论改革性质(注: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225页。)。有的学者则开始注意到公元前462 年改革在民主政体确立中的重要作用(注:廖学盛:《古代雅典的民主与工商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8年第5期。)。
    古往今来,有关克利斯提尼改革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但细细品味,却也发现存在不少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点:1.多数研究不够深入、具体。例如,关于以废除血缘关系为主要目的的地域改革,大多认为是一场彻底的革命,但实际并非如此。首先,改革没有废除旧的血缘组织,氏族、部落与新的地域组织并存且仍在相当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比如胞族成员资格, 仍旧是授予公民权的重要条件(注:C.Hignett, 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oxford, 1975,p143、149、146、142、156。)。改革之后,氏族血缘组织仍具有很强的活力,这通过家族之间的斗争表现出来(注:希罗多德:《历史》,Vi,136; Hignett, 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p180。)。其次,新的选区往往包含地理上毗连的旧的“三一区”。在公元前6-5世纪雅典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地域改革越不彻底,氏族贵族赖以统治的基础越加稳固持久,政体中的民主成份就越是有限、越难发展。2.缺乏深入、具体的纵向比较。所谓纵向比较,主要是与梭伦改革进行比较。既然认为克利斯提尼改革而不是梭伦改革建立了民主政治,那么就必须回答前者究竟在哪些方面不同于后者?尤其应说明克利斯提尼改革后,国家机构或官员的充任资格和职权范围较梭伦时发生了哪些变化?民主权力获得了怎样的增长?关于这些问题,已往的著述不是完全忽略,便是仅仅将两次改革的内容作徒具形式而缺乏分析的排列,或者虽有分析却使人觉得笼统模糊,缺乏细致详明。这样得出来的结论也就很难确当,甚至不合历史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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