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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雅典奴隶制民主政体创立问题的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顾銮斋 参加讨论

如果将两次改革进行细致的分析比较,便不难发现,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后的国家机构,无论新旧,恐怕都很难作为民主政治形成的标志。十将军委员会是否由克利斯提尼设置,学术界尚存争论(注:参阅亚里斯多德:《雅典政制》,XXII.2,注希罗多德:《历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Vi,132 。;Hignett,AHistoryofthe AthenianConstitution, p77、116、131、135;Bury, A History of Greece,p215,〔n.〕松涛:《试论梭伦改革的历史地位》, 载《南充师院学报》1985年第4期。)。问题的关键还不在此, 而在于这个委员会作为一种政权机构究竟具有多少民主性质。军事长官向来就不是随便哪个人可以当选的,这里虽然包含因其关系国家安危,必须量才任用的合理因素,同时也意味着担任将军一职只是富人的特权。另外,雅典城邦政治的奴隶主专制性质规定了它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受此制约,十将军,特别是首席将军,是难以避免个人专权的。设将军职的初衷是为了对抗执政官,以致最终取而代之,但带来的结果,在公元前5 世纪中叶之前,与梭伦时代的执政官无大差别。与四百人会议相比,五百人会议除了在人数上有增加外,在人员构成、职权范围等方面亦无变化。在成员的任职资格上,四百人会议的席位只由前3 个等级充任,第四等级无权过问。五百人会议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第四等级仍被排斥在会议之外。在职权范围上,五百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公务,向公民大会提出建议,并为其设计安排日程等,而这都未超出四百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注:参阅Cawbridge Ancient History, Vol.4,Cambridge,1997,p150。)。所以有学者指出:“五百人会议承担了梭伦的四百人会议所承担的职能”(注:N.G.L.Hammond, A History of Greece To 332.B.C,Oxford,1982,p191、198。);“五百人会议自始便执掌四百人会议的职能”(注:C.Hignett, 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oxford,1975,p143、149、146、142、156。)。 至于由四百人会议到五百人会议的人数变化,显然仅为了选举的方便,是地域原则代替血缘原则,部落数目由4个增至10个的顺理成章的后果。在陪审法庭的建设方面, 克利斯提尼似也无建树。希格内特认为,没有任何例子证明他曾以任何方式改变陪审法庭的权能(注:C.Hignett,A History of theAthenianConstitution, oxford, 1975,p143、149、146、142、156。)。 陪审法庭的职权范围及其成员的充任条件自梭伦创立迄厄菲阿尔特改革的近百年间一直相沿未变。另外,克利斯提尼仍然保留了梭伦确立的财产差别原则,从而在公民内部保留了权力的不平等。司库官仍由第一等级充任,执政官仍从一、二等级中选出,而贵族会议的成员仍来自任职期满的执政官(注:C.Hignett,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oxford, 1975,p143、149、146、142、156。), 占公民总数很大部分的第四等级仍不能担任官职。
    由以上比较可见,克利斯提尼政体与梭伦政体并无大差别,既如此,我们就很难将梭伦政体称为贵族政体,而把克利斯提尼政体称为民主政体了。
    此外,还可与公元前5世纪初期的几次改革进行比较。 如果说同梭伦改革的比较可使我们认识到克利斯提尼在民主政治方面的创设十分有限,那么,同公元前5 世纪初期几次改革比较则可使我们看到克利斯提尼改革的巨大不足。公元前5 世纪初期的几次改革的核心是:将执政官的选举方法由直接选举改为抽签,以及废除选官制度中的财产原则。无疑,这些改革对于民主政体的形成都具有重大意义。但即使如此,我们仍然认为它们不能构成民主政治形成的标志,因为执掌国家大权的氏族贵族反动势力的权力堡垒--贵族会议还基本上未受冲击,而贵族会议瓦解之后,其所掌权力还要在各民主机构中分配。
    但是,就是这样两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改革在大多数的著述中被忽略了。这里实际上也存在一个史学方法问题。以往的著述太重“就事论事”,而忽视相关事件之间的联系与比较,结果必然局限研究视野,将历史惠赐的同一过程中意义相关而发生时间和作用不同的事件之间的客观的比较十分可惜的摈弃了,这样得出的结论也就必然缺乏科学性与正确性。除了纵向比较,还可作比重分析,而比重分析实际上是一种横向比较,具体到克利斯提尼改革,则是分析在其政体中贵族性质与民主性质谁占主导地位,这在前文已有论及。而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兼备了,结论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必然大大提高。
    
    第三种观点早在古罗马时代已露端倪。普鲁塔克在指出克利斯提尼政体不过是一种“贵族制度”后接着说,厄菲阿尔特改革才真正建立了民主政治,并称这种民主政治为“完全的民主制”(注:Plutarch:theLives of the noble Grecians and Romans, New York,p184、588、588。)。在我们看来,普鲁塔克的观点在那个时代足可视为空谷足音,可惜后世西方学者未予应有的重视。
    在我国史学界,这一观点的形成可以说经历了长期的过程。经过反复比较与深入分析,有的学者开始认识到:“公元前461 年埃菲阿尔特斯的改革标志着雅典民主政治的最终确立,即全体公民有权参加的公民大会成为雅典内外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并真正掌握了雅典的主要政治权力。”(注:廖学盛:《古代雅典的民主与工商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8年第5期。)这时, “由氏族贵族控制的执政官委员会和由卸任执政官组成的设在战神山的议事会,都降到了从属的地位”(注:廖学盛:《公元前6~4世纪雅典民主政治的若干问题》,载日知主编:《古代城邦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7 页。)。有的学者在对公元前594年至公元前462年之间的几次改革进行比较后则指出,梭伦改革之后,贵族控制的各权力机关仍掌国家大权,公民大会等民主机构则处在从属地位。克利斯提尼改革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血缘关系,打击了贵族势力,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也未改变国家政体的贵族性质。而公元前5世纪初的几次改革, 则初步改变了选举方法,废除了梭伦确立的财产原则,把权力之门向社会中下层群众特别是社会下层群众进一步敞开,这就打破了贵族操纵选举的局面,摧毁了贵族政治的基础,从而为民主派最终战胜贵族派扫清了道路。以上改革都不同程度地推进了民主化进程,正是在此基础上,公元前462 年改革最终使雅典形成了以“主权在民”为特征的民主政体,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剥夺了贵族会议的大权,并将这些权力按其性质在民主机关中分配;2.结束了国家机构或官员执权范围不明、权力实施混乱的局面,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基本上分立开来;3.公民大会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机关,而五百人会议成为最高行政机关;4.国家公职的选任资格或条件对四个等级的公民来说大体平等(注:顾銮斋:《论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
    我们认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文所说的不足,他们注意将雅典民主化进程中发生的政治改革置于同一个参照系里进行比较,分析描述其中的变化,并努力检索原始资料,深入研究有关问题。应该说,这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理论上,较前都有一定的改进和提高,但能否得到学术界认可,还须待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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