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国家在许多路设置河渠司,各河渠司制定管理分配灌溉用水的规则即“水分”“用水则例”,并加以实施,体现了国家在管理分配农业用水中的积极作用。元人充分肯定河渠司的建置,对河渠司的分水工作以及分水之利弊都有自己的看法,并提出改进意见。这些,对于今日西部大开发仍有借鉴意义。以往学术界很少注意这些问题,今试做探讨。 一、河渠司的建置沿革及其基本职责 元朝国家设置专门的机构和官员,主管分配调节灌溉用水,郭守敬曾为提举诸路河渠使、副使,在各路或主要河渠设置河渠提举司(简称河渠司、渠司)。 关中泾渠(三白渠、洪口渠堰)河渠营田使司窝阔台汗十二年(1240)以梁泰充宣差规措三白渠使,直隶朝廷,置司于云阳县。至元十一年(1274)初立河渠营田使司,安置屯田;二十八年改屯田总管府,正官衔内带兼河渠司事;三十年创立渠堰。至正时仍存[1](卷下《泾渠图志·设立屯田》)。 广济渠提举司中统二年(1261)开成广济渠,朝廷设广济河渠提举司,“济源、河内、河阳、温、武陟五县民田三千余顷咸受其赐”,但至元后期一度被罢[2](卷65《河渠志二·广济渠》)。 提举诸路河渠中统三年(1262),郭守敬在上都受世祖召见,“面陈水利六事”,被授予“提举诸路河渠”,四年为副河渠使[3](卷9《太史郭公》)。至元七年(1270)司农司成立后可能各路均设提举河渠司。“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2](卷93《食货志一·农桑》),有诏令说至元二十八年(1291)前“安西府、延安府、风翔府这三路在前交军立屯,……三个路里合立三处(河渠)营田司衙门”[1](卷下《泾渠图志·设立屯田》)。 大都路河道提举司元初就有都水监及其下属河渠司,至元十三年(1276)都水监并入工部,至元二十八年(1291)根据丞相完泽之请恢复都水监,大都河道提举司为其下属机构[4](卷31,宋本《都水监纪事》)。 东平路河道提举司至元二十九年(1292)五月“罢东平路河道提举司,事入都水监”[2](卷7《世祖本纪十七》),“(都水监)领河道提举司”[2](卷90《百官志六》)。 怀孟路河渠司至元十九年四月(1282)设怀孟路管河渠使副各一员[2](卷12《世祖本纪九》)。成宗大德初尚野为“怀孟路河渠副使,会遣使问民疾苦,野建言:‘水利有成法,宜隶有司,不宜复置河渠官’。事闻于朝,河渠官遂罢”[2](卷164《尚野传》)。此次罢河渠官的范围可能较广。 兴元路河渠提举司传说汉朝曹参主持修建山河堰。元初兴元路山河堰“设河渠司以领之,其秩五品,其任职也专,其受责也重”,但可能在大德至至大(1297-1311)时被罢,故浦道元力争恢复[5](《论兴元路河渠司不可废》)。 宁夏河渠提举司至元元年(1264)朝廷派张文谦行省事中兴,以郭守敬随行。他们“兴复滨河诸渠”,“因旧谋新,更立闸堰,役不逾时而渠利皆通”[3],渠系修浚后,可能在此设提举河渠使。至大元年(1308)八月“宁夏立河渠提举司,秩五品,官二员,参以二僧为之”[2](卷22《武宗纪一》)。 河渠(道)提举司的基本职责,一是掌管修浚河渠,“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2](卷93《食货志一·农桑》)。二是制定分水规则,调节各河渠灌溉用水,如,广济渠修成后,“设官提调,遇旱则官为斟酌,验工多寡,分水浇灌”[2](卷65《河渠志二·广济渠》)。大都河道提举司的职责是保障通惠河、会通河、御河的55闸、7坝、都城内外156桥的畅通无阻及积水潭的一切事务:“凡河若坝填淤,则测以平而浚之,闸桥之木朽裂则加理。闸置则,水至则,则启以制其涸溢。(积水)潭之冰供尚食。金水入大内,敢有浴者、浣衣者、弃土石瓴其中、驱马牛往饮者,皆执而笞之;屋于岸道,因以陋病牵舟者,则毁其屋。碾碨金水上游者,亦撤之。或言某水可渠可塘可捍以夺其地,或言某水垫民田庐,则受命往视,而决其议,御其患,大率南至河,东至淮,西洎□,北尽燕晋朔漠,水之政皆归之。”[4](卷31宋本《都水监纪事》)以上是河渠(河道)司的基本职责。 元朝学者认为国家重视河渠司人选,揭傒斯曾说:“惟国家一日不可去河渠之利,河渠之政一日不可授非其人”[6](卷10《建都水分监记》)。欧阳玄说:“我元东至于海,西暨河,南尽江,北至大漠。水涓滴以上,皆为我国家所用。”[7](卷5,欧阳玄《中书右丞相领治都水监政绩碑》)表明水利在元朝国家及社会经济生活中占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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