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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国家在管理分配农业用水中的作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社会科学》 王培华 参加讨论

三、元人对河渠司分水用水则例作用的评价
    元人认为河渠的建置很重要,肯定各河渠司的分水之利,批评因渠司废罢或分水规则不能有效地执行所带来的弊端,即分水之利弊,并且提出改进意见。
    大约在大德至至大时(1297-1311),陕西乡儒浦道元指出兴元路河渠司的分水之利:“兴元之为郡,其地之广衍,视他大郡不及十之二三,所恃者惟渠堰而已。渠堰之水,兴元民之命脉也。渠堰在在有之,无虑数十,然皆不及山河堰之大,其浇灌自褒城县竟于南郑县江北之境”,因有渠司的管理,“堰之修理,无抛弃渗漏之水,水之分俵,无浇灌不均之田,视夫水之多寡以为水额,强不得以欺弱,富不得以兼贫。浇灌之法,自下而上,间有亢旱之年,而无不收之处”。同是指出河渠司被罢之弊:“自是以来,委之有司。而有司复差设掌水者,率不知水利之人,是以政出多门而不一矣,法生多弊而莫制焉。堰不坚密,水抛弃于无用。拔盖,水门也,无人巡视;筒盖,则水以浇田者,高下任移。自下而上浇灌之法废,强得欺弱,富得兼贫,以力争夺,数日之间,倏忽过时,而不及事。官府又不为理,如秦人之视越人之肥瘠,岁稍值旱,惟田近上源之渠者得收,下源远渠者全不收矣。修堰之时,下源一列纳木供役,而不得水浇灌。赋税公田之征,定额则不免。民转沟壑则可知矣。其罢河渠司也,不过岁省官吏俸给数十缗之费尔,然足食足赋税不□,以今赈济所费校之,孰为多乎?”浦道元认为“兴元之河渠司乃不可废者也”,他希望“权分委属陕西渠堰官吏、奏差等官各一员,监视兴元渠堰,庶使水利均平,岁无荒歉之患,盖利于民即利于国也”[5](卷17《论兴元路河渠司不可废》),浦道元批评了国家不能通过渠司的分水来管理水的分配和使用。
    天历三年(1330)怀庆路同知阿合马上言:广济渠司成立后20余年,“豪家截河起堰,立碾磨,壅遏水势。又经霖雨,渠口淤塞,堤堰颓圯。河渠司寻亦革罢,有司不为整治,因致废坏”,而“天久亢旱,夏麦枯槁,秋谷种不入土,民匮于食”,“今五十余年,分水渠口及旧渠迹,俱有可考”,希望能恢复河渠司的建置并重新修浚广济渠。[2](卷65《河渠志二·广济渠》)
    杨景道从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方面分析泾渠分水中的弊端。他认为泾渠分水中的问题有三:一是轮灌限定名色和《用水则例》规定的每夫灌溉顷亩与泾渠灌溉能力不符,二是各斗下利户分水不均,三是五县分水不均。关于轮灌,他建议“将二顷六十亩之数停分三次,两月一周,每次放浇八十七亩,不限名色,自今岁十月为始,至来年五月,就八个月,若其渠堰如法,水流不断,可以浇溉四次,……如是深水大小不一,断续相继,可复浇溉,则远近贫富均获水利矣”。关于法定的灌溉顷亩与泾渠实际灌溉能力不符,他说,“水例云:渠下可浇五县之田九千余顷,以今屯利人夫一千八百名计之,绝多补少,每夫一名为田五顷”,即每夫应浇五顷。从实际水量看,“今以渠水计之,全水一百二十徼,三分去一为八十徼,一昼夜可浇田六十余顷。……今日水数亦不下八十徼矣。全水一岁每夫可浇一十顷。今吏咸作六十徼,一夫犹当浇田五顷”。“《旧例》一名限浇五[一]顷七十亩,是二[三]分之中,盗浇二分。是以人皆犯法,动触刑宪。至元(用水则例)宽限作二顷六十亩,是明浇者一半,而不及者尚有一半”。这“不及者尚有一半”实质是“盗浇”即灌溉而不申报渠司。关于各斗下利户分水不均,他说,“各斗下利户浇田,既无先后排轮之次,亦无合使日期,惟以亩数为限。或遇天旱,民急目前之利,违限多浇。欲尽断罚,则伤百姓;若不严禁,复不能均。又,先开斗分多占日月,及时浇溉,全得其利;迄后斗分,往往过时失误”,他建议,“每水头一道斗口几处验,各斗人夫多寡分定合开日期,六十日内须要周遍。仍令人户供报花名、地段、顷亩见数,置簿,该写合该水程日期,须要自下而上,惟渠涨岸高者别为区处,官及斗门子各收一簿,永为定式,凭验使人知某日为某村之水,某时为某家使水之期。自然不敢侵越,易避而难返矣”。关于五县分水均平的问题,他指出,“洪堰计用人功而成,理宜验夫用水。但地理远近不等,渠道悬昂不一,分水时斟酌增减,期于均平,可也。如北限昂而中限悬,当增北限而减中限;泾阳近而栎阳远,当益栎阳而损泾阳”,建议:“将各渠实有夫数、各限应得之水,随水大小,议为则例,刻之巨石,立于限首。庶使官吏将来有所凭验,……又如白渠水小之时,宜将限工[上]并中限权行停住,听下县先浇,俟水大之时,将下水程并开一斗或三斗以补之,故限口有《誌水石》。古语云:‘水到石人手,限上开三斗。水到石人腰,限上不得浇’,即前人规模之大方也。”杨景道指出了分水中的弊端,“欲上言未果”。[2](卷下《泾渠图志·建言利病》)
    至正初,李好文指出泾渠之利,“夫五县当未凿渠之前,皆斥卤硗确不可以稼,自被浸灌,遂为沃野,至今千余年,民赖其利”,同时指出“民苦渠堰之劳废”,“利之所在,害必从之。今五县之民,岁八月治堰,九月毕土,楗石伐木、掘泥悬土、入水置囷、下临不测,十月引水以嗣来岁,入秋始罢,又复就役,寒暑昼夜,不得稍休,而垦辟耘敛播植之劳,犹不与焉。加以官府程督旁午,畦陌条约限禁琐屑尤甚。近年水脉艰涩,所润益寡,分争讼阅,奸弊百出。究其委曲,胡可尽言。于是民有上诉愿弛其利以免劬劳,有司以故事恒规,不敢辄许。(原注:尝闻诸水家,民田近水而地下者便而多利,远水而地高者难而寡利,又为限亩所拘,不得尽溉其田。故远者有愿不用水以免其役者,有司以修治大,近者不能独当,故不敢许也)。……传曰:‘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当今之时,必欲继疏凿之功,复古人之迹,使千百世永永而无弊者,果无高智绝伦卓荦奇伟如若人哉!”[1](卷下《泾渠图志·泾渠总伦》)
    至正初宋秉亮指出泾渠修渠重点:“苟欲其利溥博,其说有三,一曰尽修渠堰之利,二曰复置两闸之防,三曰开通出土之便。然其要又在选委得人,不当惜费。……如其不然,将见五县之民日趋穷苦,屯田之置亦为虚设,……是使二千年养民之利一朝而废,岂不痛哉。”[1](卷下《泾渠图志·建言利病》)这些评论,反映了元人对河渠之利、分水之利弊的认识,以及对国家发挥分水作用的企盼。行省采纳其议,并在至正三年至四年(1343-1344)由宋秉亮、牙八胡、李克忠主持开渠上鹿巷84处、削平土垒450余处。
    以上论述了元朝河渠司及“分水”“用水则例”的几个问题。史载“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世祖之世,家给人足”[2](卷93《食货志一·农桑》),其时,河渠司能发挥作用。当河渠司被废或分水工作出现弊病时,农业受其影响,国运亦衰。讨论元朝国家在分水中的作用,不仅是解决一个学术问题,更要从中吸取有益的历史经验,如,元朝设置专门机构河渠司统一管理水资源,有利于解决渠系内用水上的矛盾;河渠司制定专门的水资源再分配的制度法令即“水分”“用水则例”,强调先下游后上游,优先保证农业用水然后才允许发展碾磨之利,有利于使渠系内人民公平用水,利益均沾;根据验田出夫、验工使水的原则,决定每夫浇灌农田面积,使出夫之家普沾灌溉之利,沾水利之家需出夫维修渠道,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等原则;水是国家资源,用水需要申请,不得随意浪费水资源。这些,既体现了元朝国家发挥其管理分配农业用水的作用,也对今日西北和北方如何使各河流流域内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有借鉴意义,如在流域内使上游下游公平合理地使用水资源,使遭受黄河水患的下游也能普沾灌溉和饮水之利,这些都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元朝的经验值得加以变通而借鉴。
    【参考文献】
    [1]李好文。长安志图[A].经训堂丛书[C].镇阳毕氏灵岩山馆。乾隆四十九年(1784)。
    [2]宋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3]苏天爵。元朝名臣事略[M].北京:中华书局,1996.
    [4]都水监纪事[A].元文类[Z].
    [5]浦道元。顺斋先生闲居从稿[M].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5.
    [6]揭傒斯。文安集[M].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5.
    [7]王琼。漕河图志[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
    [8]元典章[M].北京:中国书店,1990.
    [9]宋敏求。长安志[A].经训堂丛书[C].镇阳毕氏灵岩山馆。乾隆四十九年(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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