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伴随西欧劳役制的瓦解,农业工资劳动者的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地发展起来。雇工阶层的形成,从12世纪起,就可以在意大利见到,到14世纪初,他们的人数在整个西欧都在增加。农村雇工队伍的成员,最初来自小块土地持有者,如德意志的微贱农民(kossaten)和英格兰的茅舍小农,他们的小块土地不足以维生,于是常常在庄园内外靠招揽零活来补贴生计。他们是活跃的人群,对庄园经济有调剂和补充的功能,但从整个看并不占重要位置。雇工队伍日益重要和扩大,首先是随着劳役折算为货币地租,领主自营地上急需人手替代以前的农奴劳役,其后是随着富裕农民经济对雇工越来越旺盛的需求,从此,雇工成为农村经济运转中不可缺少的要素。这一时期劳动力价格的不断上扬,也有力地刺激了雇工队伍的规模,打工成为农民日常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自由农民在收获时期,成群结队地从一个庄园到另一个庄园打工,按日收取工资。令人奇怪的是,有时城市的工人在收获时期也赶到农村去打工(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58 页。)。外出打工者不仅仅是小块土地持有者、半份地持有者,甚至全份地的大农也常常出现在雇工队伍中。 雇工形式也逐渐多样化,其中如寄宿雇工,又被称为仆农(servientes,valets),其数量也有相当的增长。 雇主从这些自由的受雇者中选用耕种田地所必需的人手,已日益成为一种习惯做法。牧牛人、牧羊人、车把式以及仆女等,就是这样按月或按年雇用的,按年更通常些。在诺曼底有连续9年出雇的仆人(注:P. 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2页。)。 雇主不一定是领主,也不一定是村里最富有的人。1380-1381年人头税征收登记簿表明,在英国科茨伍德的80个农庄中,大约1/8的农户有一个或多个投宿雇工(注:希尔顿:《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R. H.Hilton,The English Peasantr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牛津,1979年版,第35页。)。 许多村庄拥有各种形式的雇工阶层,即使不是大量的,也是为数可观的。1340年冬季,税务稽察官查访法国普罗旺斯的山区一个村庄时,发现1/3的农户都门窗紧闭,原来村民都跑到山谷地带挣工资去了。临时雇工在农村经济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在13世纪和14世纪前期。有人计算过,当时英格兰农民中至少有1/3为工资而劳动(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47页。)。在一些先进地区,雇工达到了惊人的数量,如英格兰东部农村50%-70%的男性居民是雇工(注:希尔顿:《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第30-31页。)。随着农民阶级进一步分化,雇工数量大幅度增加,15世纪中期以后,英格兰不少地区的雇工数量超过了村民一半。史密斯依据德比郡若干庄园的原始文献,对上述情况提供了清晰的发展脉络(见下表)。 德比郡若干庄园1363-1520年间雇工队伍的发展(注: 资料来源:“1380-1520年的雇工和农村土地市场”,载M.史密斯主编:《土地、血缘关系和生活周期》。笔者集中了原文中若干表格的数据,并推算了百分比。) 如果说史密斯统计了德比郡的雇工情况,那么哈瑞森则统计了英国全国雇工队伍的发展规模。据哈瑞森计算,16世纪,英国雇工人数占全部乡村人口的1/4至1/3,到17世纪末,这一比例已增长至47%(注:J.F.C.哈瑞森:《普通民众》(The Common People),第129页。)。诚如马克思所言,随着自由雇工队伍的发展,“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8页。)。雇工阶层显然已成为英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了。 在中国,农业雇工并不是明清时代新出现的现象。先秦著作《韩非子》里,就有关于农业雇工的记载;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就曾为人“佣耕”(注:《汉书·陈胜传》。)。以后关于农业雇工的记载,不绝于书,似乎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从明代中叶起,不少地区的地方志出现农业雇工的记载,在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江浙两省尤为突出,如弘治《吴江县志》载:“无产小民投雇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先供米谷食用,至力田时撮忙一两月者谓之短工。”清代发展起来一批中小庶民地主,农业直接经营有了一定发展,对雇工的需求量自然有所增加。 据吴量恺统计,乾隆二十年至六十年(1755-1795)这40年间,清政府刑科题本的2万多件档案材料中,涉及雇工的有4600余件,将近1/4。而且从雇工命案人次中发现雇工人数呈上升趋势(注: 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发展》,《清史论丛》1979年第1辑。)。许涤新、吴承明根据清雍正、嘉庆年间的材料,统计了1721-1820年刑部档案中农村雇工案件,结果发现了同样的变化(见下表)(注:许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5页。)。 上表和吴恺的统计,虽然难以成为确切的直接依据(因为某一职业人群的发案率不足以反映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口数量;理论上各时期发案率也不会一致),但是它们的确反映了乾隆以来农村雇工增加的一种趋势。 不仅雇工人数总量增加,单位雇工的规模也有所增大。例如,雍正时山东益都县王作楫家,有“宗戚及佣工数百人”(注:光绪《益都县图志》卷41,第12页。)。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一日新城县镶红旗蒙古四等台吉孟喀喇及正身嗷汉公主家庄头钱瑾使用五六十个雇工在地里割麦(注:乾隆三十九年四月五日刑部尚书舒赫德题本。)。道光年间,四川内江县的蔗农“平时聚夫力作,家辄数十百人”,因而“壅费工值,十倍于农”(注:道光《内江县志要》卷1 。)。鸦片战争以后,咸同年间,湖南宁乡县洪虔甫“播种及收获时,佣工数百指”(注:民国《宁乡县志》,“故事编十一·女士传”,第12页。)。另据《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一书的作者调查,晚清山东地主太和堂经营着470 亩土地,雇长工23名,经常雇短工20-40名;最大的地主是树荆堂,600 亩土地,雇长工30 多名,短工50多名,农忙时节短工可达120余人(注: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看来,雇工使用的规模北方高于南方。 清代雇工的绝对数量和规模肯定增高和扩大了,但为要说明雇工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还必须看雇工在整个农业劳动中的比重。据道光四年(1824)河南密县查点门牌登记结果,全县有雇工4259名,占全县在编人口总数的3.26%,约占成年人数的5%。密县产煤, 这中间少不了挖煤工。又据统计,清末河南上蔡县有男女雇工共5840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6%,占成年人数的2.6%。同治年间,浙江归安县雇工各有保结,共发保结680张,亦即有雇工680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6 %上下。从目前发现的资料看,大概山东雇工所占比重最高,雇农户占总农户的16%。根据以上资料,魏金玉推断,大约到鸦片战争前后,在农业雇佣关系比较发达地区,农业雇佣劳动者家庭不会超过全县户数的8 %(注: 以上分别见杨炳堃:《杨中议公自订年谱》卷2,第67页;徐寿兹:《学治识端》,“办理保甲情形禀”等。转引自李文治等:《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35-336页。)。雇佣劳动者家庭未必全家都受雇,所以如就雇工人口数量而言,比重肯定会更小些。清代雇工明显比明代雇工占人口1 %-2%的数值要高(注:见许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第68页。),但与西欧中世纪晚期的农村雇工的比重相比,则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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