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嘉靖前期,世宗君臣虽然效法洪武祖制来推行改革,但绝非在依样葫芦,或不顾当时具体情况而刻意“复古”。相反,效法洪武祖制并没有束缚世宗君臣的手脚。桂萼曾对世宗言:“法穷而当变,变而后可通。”(注:《太傅桂文襄公奏议》卷1《应制条陈十事疏》。 )如朱元璋曾以“祖训”的形式严禁文臣干政,以防止威胁皇权的宰相制度的复活,但在嘉靖前期,张璁等人不再受祖训的约束,直呼阁臣为“宰相”。如张璁言:“人君以论相为职,宰相以正君为功。任用非人,天下治乱兴亡所关也。”(注:《张文忠公集》奏疏卷4《请宣谕内阁》。 )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强化内阁权力的主张,疏言:“臣切惟皇上宣德流化,必自近始,近必自内阁始。夫人君用人,固未尝借才于异代者也。今内阁择其人焉,责之以择九卿;九卿择其人焉,各责之以择监司;监司择其人焉,各责之以择守令;守令亲民者也,守令得人,斯匹夫匹妇莫不被其泽矣。”(注:《张文忠公集》奏疏卷3《应制陈言》。 )张璁此疏将各级行政官员排列成内阁→九卿→监司→守令,很明显是要使内阁拥有传统的相权。他的这一革新建议在明代历史上是空前的。这一革新是对洪武祖制的一项重大变革。在张璁进入内阁后,他的这一要求得以付诸实践。从张璁时起,夏言、严嵩、徐阶、高拱、张居正等人的首辅权力具有先后继承性,成为明代阁权的鼎盛时期。《明史》的编修者认为:“世宗朝,璁、萼、言、嵩相继用事,六卿之长不得其职,大都波流茅靡,淟涊取容。”(注:《明史》卷202,赞。)可见, 论者只意识到了这一时期阁权的明显扩大,而未认识到六部受制于内阁是强化阁权的一个关键性步骤。这一时期阁权的强化,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宦官干政的势头,与世宗严驭宦官是相互配套的。这是明朝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是明代政治长期经历宦官侵蚀后又能延续百余年的一个新起点。 政治领域中的内阁改革如此,经济领域内的一条鞭法的改革也是如此。综观涉及一条鞭法的论著,大多数人将视角聚焦在各地零星的变革实践上,而极少关注朝廷高层的态度变化。事实上,自正统以来,朝廷采取强硬态度,反对任何形式的赋役改革。使零星的区域改革被视为非法而受到禁约。如孝宗得知御史陆偁私自变革均徭则例、裁减夫役时,极为不满,欲治其罪。刘健为其辨解,认为陆偁所行“多是革弊兴利,岂可罪之乎?”但孝宗坚持己意,认为“纵不深罪,亦须薄惩。今府县往往违诏乱法,更赋变法,刻为成书,肆行于时,漫无纠举者。”(注:皇甫录:《皇明纪略》。)面对孝宗的顽固不化,刘健等阁臣皆应曰:“诺。”(注:李东阳:《燕对录》。)世宗即位之初,杨廷和等人继承了孝宗诸帝拒绝赋役制度改革的因循之习。嘉靖元年(1522年),户部议覆河南参议徐文溥的建议,世宗准之。其疏言: 赋役之法,祖宗成规,不容变乱。自御史潘鹏创立新法,名曰和平册,事体纷更。或议增脚价,或议收余银,或议均徭,或议驿传,或议户口盐粮,阴减阳增,朝更暮改,法愈巧而弊愈甚。乞行各该抚按:令一应赋役悉遵祖宗旧制,其正德间如潘鹏等所立新法册籍并已刊成书者尽毁之。仍榜谕禁革,有不遵旧制,妄议立法,即坐以紊乱成法之罪。间有于人情土俗不便者,听抚按官从长议处;事体重大者,奏请定夺,不许任情率意,变法扰人。(注:《明世宗实录》卷18,嘉靖元年五月癸亥。) 该疏议与杨廷和等老臣的守旧意志相吻合,与正德时期朝廷坚持近京之地“验丁派差”之旧法,拒绝推行“清查地土,计亩出银”的作法一脉相承(注:《明武宗实录》卷138,正德十一年六月壬子。)。 正是由于杨廷和等人死守率由旧章之道而拒绝变革赋役制度,所以,局部的、零星的赋役变革实验往往是人去法失,在“非法”状态下忽隐忽现,难以正常进行。那些昧于地方政情、久居京师的朝臣不可能象地方官员那样真切地认识到变革赋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指望他们来改变沿袭已久的因循守旧观念,自觉地支持地方官的赋役变革的实验,并将其成功的经验汇总后加以修订,提出变革的指导性原则是不可能的。 就嘉靖初年的情形而言,当时需要首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变革赋役制度的问题,而是要不要变革赋役的问题。只有朝廷完成这一观念的转变,才能谈得上如何变革的具体问题。在钦定大礼之后,实现这一观念转变的条件生成了。在大礼新贵中,曾历任知县并进行过局部赋役变革实践的桂萼是当时极力主张赋役变革的中坚力量。嘉靖六年(1527年),桂萼以自己三任知县时所推行局部的成功的赋役改革为例,要求世宗进行全面的赋役制度改革(注:《太傅桂文襄公奏议》卷3 《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但如何将局部的赋役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向全国,这又是一个新问题。世宗表示在支持赋役制度改革的前提下,要求多方会议,稳步推行。他对桂萼说:“览卿之奏,皆恤民图治之意,分豁灾伤、里甲二事,户部其斟酌可否以闻,务图经久补便之规,无为苟且。”(注:《明世宗实录》卷83,嘉靖六年十二月癸丑。) 由于赋役制度改革涉及诸多问题,加之又无先例可循,所以,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成变革的任务。恰恰相反,这是一个较为漫长的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变革的初期阶段,只能依据各地具体情形而采取不同的对策,不可能按部就班地将某地的具体作法推向全国。但在嘉靖前期,基本上确定了一条鞭法的原则。嘉靖十年(1531年),御史傅汉臣疏言:“顷行一条鞭法,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注:《明世宗实录》卷123,嘉靖十年三月己酉。 )唐文基先生认为:“一条鞭法的最初倡导者并非傅汉臣,而是内阁大学士桂萼倡于嘉靖九年。”(注: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页。)这是有道理的。 总之,桂萼等人在嘉靖前期的重大贡献就在于首先完成了朝廷对赋役制度改革观念的根本转变,摒弃了长期以来拒绝或反对变革赋役制度的因循之习。一条鞭法就是这一观念转变中的产物。从此,变革赋役制度不再被视为非法行为了。在一条鞭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各地掀起了变革赋役的潮流。这一潮流一方面体现着世宗时代的主要内容和变革精神,另一方面说明洪武祖制并未完全束缚住人们的思想,变革与守制之间的矛盾没有成为嘉靖至万历前期革新活动的巨大障碍。这是明代革新中的成功之所在。 综上所述,在嘉靖前期革新活动中,世宗君臣对祖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较好地处理了祖制与革新的关系,使祖制成为推进革新的主要动力之一。一方面,他们利用祖制将后来出现且长期存在的弊政予以清除;另一方面,又根据变化了的情形,将不合时宜的祖制条规予以变革,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与祖制发生抵触时,他们不是过度地从言论上去辩明两者之间的是非,而是采取切实的步骤,以做为上,力行实践,尽可能地少谈甚至不谈革新与祖制之间的部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舆论攻击。他们的这些经验是非常宝贵的,值得认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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