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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公文驿传探微(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宁夏社会科学》 尚世东 参加讨论

二、符牌
    符牌是驰驿的凭证。传世的西夏符牌计有20多面,但并不都与驿传通信有关,需加以区别。
    “敕燃马牌”,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有一枚,为圆形铜质合套式,合盖上镌西夏文“敕燃马牌”4字,牌直径15厘米,带窍18.2厘米。圆牌部分上下有符嵌,字外围有一个宽0.6厘米的圆圈,背底部有四连忍冬花纹饰。西安市文物管理处也藏有一枚,其形状、文字、花纹与历史博物馆所藏基本相同,只是牌的直径略小一点,为14.7厘米,文字笔画也略有差异。是西夏传递军令和紧急文书的信牌。
    “防守待命”牌,现传世有6枚,均为圆形,直径为5厘米左右。正反面皆有文字,正面是西夏文字“防守待命”4字,背面为西夏人名。是西夏军营中守御者的信物标志,或是防守军人的名牌。
    “内宿待命”牌,传世有多枚,形制一般为长方铲形,长约5厘米,宽4厘米左右,上有穿,可悬佩,正面为西夏文“内宿待命”4字,背面为西夏人名或“番号”。还有形制较大者,铜质,长方形,长9.5厘米,宽6厘米,正背两面各有相同的西夏文6字,一为阳刻,一为阴刻,汉译为“宫门后寝待命”。“内宿待命”牌和“宫门后寝待命”牌都是西夏宫廷宿卫者所执符牌。
    除上述3种外,还有其他西夏符牌传世。如现藏于故宫博物馆的马蹄形铜牌,高7.6厘米,底边5.5厘米,一面无字,一面刻西夏文4字。现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长方形铜牌,长7厘米,宽4.2厘米,一面刻西夏文“限置依”3字,一面刻西夏文“苏铁黑”3字;同馆还藏一圆形铜牌,直径8.8厘米,纽长2厘米、宽1.5厘米,一面有西夏文5字,有穿可佩带。对于这些符牌的性质和用途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②。
    以上所述符牌中,与公文传递有关的是“敕燃马牌”,或曰信牌。西夏文辞书《文海》释“信牌”:“此者官语执者,诸人所信名显用,迅速紧急之燃马上用,故名信牌也。”西夏信牌从材质上可分为两种,一是金属制成,一是非金属制成。”金属的主要是铜牌,传世符牌均为铜质。另外还有银牌,《宋史·夏国传》载元昊“发兵以银牌召部长面受约束”。《西夏天盛律令》规定:诸人“执鍮符而折之,曰我带银符语及所领符不带腰上而置家中等,一律徒三年”。律文中“鍮符”即铜质符牌,“银符”即银质符牌。非金属的符牌有木质和纸质等。史载,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陕西宣抚使韩降遣将出麟府,“破贼马户川,斩馘数千,获绣旗、木符、领卢印”③。宋绍圣三年(公元1096年),鄜延经略使吕惠卿言:“自六月以后五十日间,第一至第七将前后十四次俘斩甚重,并获副军大小首领、副钤辖及得夏国起兵木契、铜记、旗鼓。”④《律令》卷十三曰:“诸人执符出使处,不许藏符于怀中,致符面上纸揉皱折叠。倘若违律藏符于怀中,又揉皱面上纸等,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从这条律文来看,似乎西夏还使用过纸符牌。另《律令》数处提到的“头字”、“捕骑头字”,也是具有凭证性质的纸质驿券。
    符牌是重要的凭证。因此,西夏非常重视对符牌的管理。朝廷的符牌,均藏于宫中,并派人看护,闲杂人员不得打问和靠近藏符重地,“待命任职人等,不许自专引无职人入于内宫、官家住处、待命者当值、信牌箭置处、局分前内侍住宿处等,不许问示”⑤。授予地方的符牌,登记注册之后,则一般由地方最高长官保管,“诸监军司所属印、符牌、兵符等当记之,当置监军司大人中之官大者处”⑥。地边和畿内诸司签发符牌时,则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非官事不发,《律令》卷十三规定:“诸人非以官事,因私擅自令执符者,派者当绞杀,执符者及行头字者、司吏等判断比派执符罪当减二等。”“令执捕坐骑头字,有因私使之时,因私使者及行捕坐骑头字者之局分所使人等,与因私擅自遣执符之高低罪情相同。”二是非急事不发,《西夏天盛律令·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规定,凡报告敌情,点集兵马,引伴使人,地边畿内有事奏告,唐徕、汉延等大渠水涨,催促草工、笨工,传递圣旨等,“除依法派执符以外,事大小有急者,当遣神策使军、强坐骑”。如果在不应派执符的情况下派时,大人、边检校、习判、承旨、城主、通判、城守等一律徒5年,“局分都案、案头、司吏当比之减一等”。
    三、驿传制度
    公文驿传的基本要求,一是迅速,二是安全。西夏为了确保文书传递的迅速、安全,制定了一系列制度。
    1.信使骑乘实行征用制。和西夏同时代的宋朝将马分为十五等,大致前十三等充战骑,末二等“低弱不被甲”,则供应厢军或作递铺铺马,说明宋朝的信使坐骑实行的是供给制。而西夏则不同,其实行的是坐骑征用制。《西夏天盛律令·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规定,公差人马所需粮草禄食均由官府统一划拨,沿途“不许于家主摊派食粮、马草等”。但是,为保证文书尤其是机要文书和时限性文书及时送达,信使所乘坐骑则实行沿途征用制度。所有被征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诸人与执符使人相遇“殴打,不予骑乘等时,当绞杀”,“不予骑乘而逃,及予之骑乘而打之,及未打而不予骑乘等,一律徒十二年”。传递一般文书的信使与传递紧急文书的信使相遇而需要捕骑时,也必须予之坐骑,“若不予执符坐骑而争斗”要治罪。当然,信使征用坐骑时也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不得差用“官马”即不能征用军用马匹,只能骑诸家民所属私畜及官之牧场畜等有方便可骑乘者。如果确实没有私畜和牧场畜,或者有但不堪骑乘,则允许捕骑“官马”。倘若违律,“附近有堪骑之他畜不用而无理用官马时,徒二年”。和西夏同时代的辽则不然,契丹带牌天使乘以驿马,“驿马阙,取它马代”⑦。
    不能超捕执行公务的使人一般都持有官府签发的“捕骑头字”--征用坐骑的驿券,上面明确规定捕骑的数量。如果信使擅自多带随从或超捕骑者,“已捕多少勿论总数,当以一日捕一畜计之,一人一日引徒一年,二日徒二年,三日徒三年……九日徒十二年,十日无期徒刑,自十一日以上一律绞”。
    用完还畜使人使用坐骑虽然是无偿的,但是用完后必须归还畜主人。如果途中畜因患病羸弱而死时,近则须将“畜尸”归还主人,远则可把皮肉“依当地现卖法当卖之,卖价当还畜主人”。如果是故意杀畜,当偿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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