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历史进程中小农经济的必然性和相对合理性
作为生产组织形式的个体小农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这种以一夫一妻小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组织形式,作为封建农业经济的载体,无疑对中国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那么,这种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中国历史的进程中究竟是起了积极促进作用还是消极阻碍作用,探讨这个问题,对宏观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正确揭示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之原因,均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实践意义。 一、小农生产组织形式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历史发展的规律早已告诉我们:一定的劳动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在中国古代历史进程中,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经历了氏族公社阶段的集体劳动、农村公社时期的父子孙三代大家庭父子兄弟小规模协作、战国以后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家庭生产三个阶段。 在父系氏族公社阶段,以同一个男子祖先所生的四五代子孙及其配偶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家庭公社)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采取家庭公社成员集体劳动组织方式。这时,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家庭已经伴随着父权制的确立而产生,但只是作为消费单位和副业生产单位附着于父系家族公社内部。关于这种家族公社集体劳动、分一夫一妻个体小家庭消费的生产生活组织方式,在民族学、考古学中都有反映。考古学家在河南淅川下王岗遗址发现一座长达100多米的长形大房基址,共有32 个单间,每间都有一个用以烧火做饭的火塘。这座长形房屋已被认定为一个父系家族公社的住宅。[1](上,P18)在新中国成立前四五十年,居住在我国西南的独龙族,也保留着较多的父系家族公社的残余。农业生产以父系共产制大家庭为单位集体进行,在这种大家庭里,凡已娶妻的男子,便在屋里另置火塘,或紧连着父房加盖新屋,被称做“火塘分居制”[ 2],这种父系家族公社集体劳动组织形式,在世界许多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过。如罗马时代的日耳曼人、西班牙入侵前、13世纪时中美洲的阿兹特克人等等[3],说明中国历史发展在此阶段的一般性。 因为父系家族公社组织包括了若干代(至少四五代以上)成员,所以,家庭公社内部父子之间的供养义务关系不很密切,上一代共同承担着下一代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基本上不存在孤独无依情况,恩格斯曾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得知:氏族公社阶段“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他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4](P93)。因此,只有在集体劳动的家庭公社组织形式下,才能做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5]。 这种家庭公社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个体消费的生产、生活组织方式,无疑是由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简单的石器、木器、蚌器等工具,要求人们通过集体协作来获取生活资料。同时,又由于产品没有什么剩余,于是人们沿用着古老的传统--平均分配和消费,以保证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 但是,家庭成为消费单位后,产生了引导家庭副业生产、促进家庭私有经济产生的作用。在我国原始社会后期,马牛羊等家畜饲养已有较大发展,养猪之风尤为盛行。在我国原始社会后期的墓葬中,普遍地存在着用猪头或猪下颚骨随葬的风俗。在山东泰安大汶口,考古发现此种墓葬约占1/3。由此表明,在氏族公社时期,家庭公社集体劳动形式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个体一夫一妻制家庭作为副业生产单位已经产生。 就人类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看,原始社会末期,当长期作为人类主要生产工具的石器逐渐被金属器具所取代、进入铁器时代后,随着个体劳动能力的增强,一夫一妻小家庭便从父系家族公社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也就是说生产组织形式由原来的集体劳动转换为个体劳动,土地分配给一夫一妻小家庭使用,即由“公田共耕”变为“公田私耕”。同时,随着个体家庭的迁徙流转,氏族血缘关系逐渐松弛,一个村庄可能居住着不同姓氏的成员,于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成为基本社会组织。这时,人类社会已处于文明时代的前夕。在希腊历史上即是荷马史诗记述的英雄时代;在罗马人那里,乃是所谓的“王时代”;在德意志民族史上便是“塔西佗时代”;在中国则是尧舜禹部落联盟时代。但农村公社组织在中国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 中国上古时期的农村公社和西方相比,有着明显的特殊性。诸如中国是在青铜时代而非铁器时代进入农村公社阶段、保留着氏族的残余等等。而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却被人们忽略了,即生产单位是父子、兄弟协作的父系大家庭,而非一夫一妻小家庭。一个父系大家庭一般包括自己的父母、兄弟及其配偶、未成年的子女等三代人。一旦父死,诸兄弟分离,各自又组成若干个新的父子兄弟大家庭,当然不排除四世同堂的情况,甚至到西周时期还残存着家族公社集体劳动组织[6]。 这是必然的,因为在任何时代都会并存着多种经济形式。上古农村公社时期,三代规模家庭成员数量多则百口,少则十口。 关于中国农村公社时期生产组织形式是父子孙三代规模父系大家庭的考证,我们认为可依循以下线索,即首先以尧舜禹时代部落联盟首领及夏商西周王位父子继承制为切入点。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反映,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众所周知,在我国原始社会末期的尧舜禹时代,虽然当时还保留着部落联盟首领选举制的残余,实行“禅让制”,但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已经产生。相传中的尧之子丹朱、舜之子商均,都是因为“不肖”才没有被四岳认可,否则,尧之子、舜之子就完全可能像禹之子启那样,变禅让制为世袭制。 对于世袭制,通常认为是父权制确定、财产私有制的产物,事实上,应该说是当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父子关系成为社会组织内部的中心线索、私有制有了较充分发展之后才会形成世袭制的。如前所述,父系家族公社包括了若干代成员,上一代共同承担下一代的抚养义务,父子关系和叔侄关系几乎处于同等地位。商代前期大概还处于父系家族公社时期,家庭结构中伯侄或叔侄关系和父子关系没有严格的区分,如武丁对自己父亲小乙的兄弟阳甲、盘庚、小辛等统称为父,对自己生母以外的庶母、伯母、叔母等统称为母。因为父子关系不占主导线索,于是在商代前期王位继承上采用兄终弟及。对于兄终弟及制度的意义,有人认为是商代前期母系氏族公社阶段,子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父不知其子的表现,但实际上是父系家族公社集体劳动生产方式在上层建筑领域里的反映。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中原地区在尧舜时代父系家族公社就已解体,而商族居于东方发展落后于中原,故在商朝前期还保留着家族公社集体劳动组织形式,盘庚迁殷之后,就转入农村公社阶段,关于此段历史虽无文献资料直接证明,但商王由兄终弟及转变为父死子继应该说是父子关系加强和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反映。 在三代同堂的家庭中,叔伯及从兄弟等均分离于家庭之外,伯侄、叔侄之间几乎没有什么义务和责任。《诗经·小雅·伐木》篇清楚地表明了这一情况。诗云:“伐木许许,酾酒有藇,既有肥羜,以速诸父。宁适不来,微我弗顾”,篇中的“诸父”指的是伯叔,因为伯侄、叔侄之间没有供养关系,不是一个生产单位,所以只是礼节性地请叔伯来品尝美酒佳肴。由于三代同堂的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由此而产生两种社会现象:第一,儿子出征时期父母生活无靠;第二,社会上出现了鳏寡孤独无依靠者。《礼记》上记载,对此四种困苦之民,西周时期由司徒专门负责抚恤。随着父亲大家庭的建立和发展,孝悌观念也逐渐加强,并受到国家的重视。 那么,为什么上古时代活动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部族,能在使用非金属工具的情况下进入农村公社阶段、劳动规模缩小到父亲三代大家庭、组织形式采用父子兄弟之间的协作?笔者认为,无疑是因为长期的农业经济生活使劳动者积累了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具有较高的技术,使当今社会剩余增多、人们的家庭观念增强。同时还由于当时黄河中下游地区土质疏松,易于开垦和耕种,即使是原始农业工具也能实现小规模的耕作,于是家族公社的集体耕作形式被废弃,父子孙三代父系大家庭成为生产组织单位。虽然后来商周时代,青铜工具逐渐较多地使用在农业领域,但一般农村公社的成员是没有条件去使用当时最先进的工具的,即便有一些父系大家庭使用了青铜器具,但因生产工具没有质变,因此直至西周时期,仍然盛行的是父系大家庭生产组织形式。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上古时期的一个重要转折,由于铁器、牛耕的使用和国家、贵族控制的公田之外的私田的大量开垦,商周时期集体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形式就变得越来越不适应,于是以齐国为先导,各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活动,“均田分力”、“与民分货”,改劳役剥削为实物租税剥削,土地定期重新分配制度也变为一次性分配、永久性使用,农村公社随之瓦解了。同时更重要的是,随着土地的私有和铁器牛耕的使用,个体劳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到了战国初期,中原各国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已是李悝、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了。秦国较为落后,但到商鞅变法时,也“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7](《商君列传》)。表明当时秦国在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成熟的个体小家庭从父子兄弟大家庭中分离出来。至此,个体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完全形成。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封建地主制社会确立。 纵观上古时代生产组织形式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农经济是生产工具进入铁器时代的必然产物。当生产工具为铁器制作且由于掌握了炼钢技术而轻巧锋利便于单人操作时,尤其是当一个人可以使用畜力拉动铁犁耕地时,农夫有一锄一镰一犁便可进行生产,因此人与工具结合进行生产的形式,只能也只需要如此简单。这种简单的个体生产组织形式,适合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自战国以后至近代,在中国历史上盛行了几千年。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农村经营形式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正是普遍低下的生产力对生产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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