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内瓦会议 1947年4月10日,“联合国贸易和就业大会筹备会议”第二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各国意见分歧较大,因而在会议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国代表团在会议中唇枪舌剑,竭尽全力为本国争取最有利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战略地位。此次会议会期也一再延宕,直到1947年10月30日才正式结束。此次会议产生了《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ariffs and Trade)和《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两项文件,而《关贸总协定》又附有两份议定书即《最后议定书》和《暂行实施议定书》。 中国政府仍然派出以金问泗为首席代表的代表团出席了在日内瓦召开的这次会议,参加了后来称之为“关贸总协定”的基本条文的起草,并参加了为关贸总协定奠基的第一轮多边减税谈判,与古巴、捷克、印度、新西兰、挪威、南非、英国、美国和法国等九国达成了关税减让表,列为总协定减让表。 当时的中国政府对日内瓦会议形成的《关贸总协定》尤其是对《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存有较大的疑虑,因此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指示中国代表团在《关贸总协定》之《最后议定书》上签字认可,但是,中国国民政府行政院指示金问泗“对暂行实施议定书不声明签字”,中国代表团因而没有举行对“暂行实施议定书”的签字手续,同时也没有在《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上签字。[9](P1-2) 国民政府对《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不能同意而提出保留者”有五项:(1)关于政府协助经济发展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若国内经济发展而采取保护措施,必须预先征得国际贸易组织同意”,而国民政府代表团认为“我国为落后之工业国家,主张不必预邀贸易组织之同意”。(2)内地税国民待遇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会员国对由其他会员国进口而在本国所无,或产量微小之物品,不得开征或增加内地税,借以此种物品之国产竞争品或代替品”。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认为“货物税为我国之主要税收,若接受而之范围扩大至适当范围,将影响我国税收”,因而全部拒绝该条款。(3)关于政府购买外来货是否享受国民待遇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会员国政府如购买外来货料,用以制造物品后出售,则此项外来之货料,得享受国民待遇”,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提出保留案,主张将“用以生产货物出售”字样删除。(4)关于取消数量限制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会员国如限制农产品之进口,则应以限制国内生产及维持限制进口前原有输入量与国内生产之比率为条件”,中国代表团认为“为保护落后产业及农产而使用数量限制,不必预邀贸易组织之同意”。(5)关于反倾销和反津贴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规定“会员国为抵制倾销税及津贴,只可以反倾销税及反津贴税为手段,不得使用其他办法”,中国代表团反对将此项列入《宪章》。[9](P3-5) 无疑,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会议上遭遇了很大的困难,使得代表团处于一种两难的困境,突出表现为中国代表团在《关贸总协定》之《最后议定书》上签字认可同时却拒绝在“暂行实施议定书”和《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上签字的问题上。 三哈瓦那会议 1947年11月21日,59个成员国(其中49个联合国成员国)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了世界贸易与就业正式会议,也称ITO(即InternationalTrade Organization,国际贸易组织)总结大会。[10](P828)会议在日内瓦会议形成的《关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宪章草案》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讨论。 由于更多的经济较落后国家如拉丁美洲国家参加了此次会议,美国的权威受到更大的挑战。据美国代表团的统计分析,各成员国共提出602个不同的提案,其中拉丁美洲提出了341个,超过一半。其中,墨西哥提交了85个,为提交提案最多的国家。处于第二位的是阿根廷,提交了73个。而参加过筹备会议的国家共提交提案166个,其中53个是智利和古巴提交的。在602个提案中有432个是从总体上或者根本上反对和驳回日内瓦宪章草案的。[10](P816)可见,此次会议上斗争激烈的程度,同时也反映了经济较落后国家在国际贸易会议中的发言权得到提高。 1947年11月4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例会决定派由22人组成的代表团参加哈瓦那会议。首席代表仍然是金问泗,其他代表有:“副首席代表经济部政务次长张子桂、财政部关务署署长张福运,代表为经济部顾问凌冰、经济部驻美商务参事刘大钧、财政部国定税则委员会会员马绍良、财政部参事周德伟、驻英大使馆一等秘书陶寅,顾问有刘鹏九、王学理、钱守起、张志群,还有专员谢志耘、余文豪、唐润英、陈振洸,秘书陆文煊,另有秘书四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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