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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政府地税改革与资本原始积累新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教学问题》 洪春 参加讨论

日本明治政府通过以地税改革为中心的农业改革和赋税制度改革,为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资本,提供了大量雇佣劳动力,对日本实现资本原始积累起了决定性作用。日本是19世纪东方唯一的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发展道路有其显着的民族特点,其资本原始积累亦与西方先行国家有很大不同。本文拟对明治政府地税改革与资本原始积累的关系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明治政府时的许多重大资产阶级改革,都具有资本原始积累的意义,以整理俸禄为中心的国债制度、通货膨胀和货币紧缩等财政政策,以“殖产兴业”为中心的扶植资本主义企业的保护制度等莫不例外。但地税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相比,无疑在日本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明治政府建立后,随着革除封建制度的开展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新政府明显感到以旧的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封建贡赋制度,严重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于是在广大农民的不断斗争以及新兴地主的要求下,从1869-1873年,新政府有步骤地进行了地制和税制的改革。
    地制改革始于1869年通过实行所谓“版籍奉还”,经过1871年“废藩置县”,明治政府已使原各藩领至所辖版图(土地)和户籍(人民)交归明治政府,从而根本上废除了严重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1872年,政府又废除禁止土地买卖法令,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而且宣布个人对土地可以有所有权,给土地所有者颁发地契。政府根据土地实际支配权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具体来说就是:农民世袭租种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短期租用的土地归出租人所有;抵押过期的土地归接受抵押的人所有。至于那些无主山地,例如山林、原野,则一律收归国家所有。
    税制改革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871年统一了货币地税,1873年进一步修正地税,其方法是:在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耕作权和入会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地价,发给地券;根据地价的3 %征收地税(1877年后改为2.5%);地税用货币交纳,由土地所有者支付; 决定地价每5年改订一次。1881年,改革在全国最后完成。
    “日本近代资本主义创立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国家资金;二,华族土族持有的货币俸禄公债券;三,“政商”的货币积累;四,一般商人和地主的货币积累。而其最终的来源则为地税”。(注:万峰着《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9-170页。)史学界曾有人认为日本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对农民的“剥夺”得以实现,“是国家、商业高利贷资本家和地主共同榨取农民的血汗,以农民为牺牲来培植近代资本主义的”。(注:万峰着《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0页。)具体地说:一是国家对农民高额地税的征收,二是地主对佃农的高额封建实物地租剥削,三是由于农民贫困化而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雇佣劳动力等。总之,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主要靠对农民的剥夺,靠农民的破产而实现。这一观点是否符合历史事实,值得商榷。无可否认,一般地说资本原始积累离不开对农民的“剥夺”,日本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历史和民族的特殊性,日本有其自身特点,它不同于西方某些资本主义先行国家主要通过暴力剥夺农民,使农民彻底破产的办法实现资本原始积累。而是通过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办法积累工业化所需要的原始资本。
    为了论证上述观点,有必要对如下问题作扼要评析。
    一、关于国家对农民的“剥夺”问题
    有学者认为,地税改革后,“政府从农民手中征收的高额地税,是日本资本原始积累最重要的来源”。(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其“高额”的证明一般都是政府年度财政收入中地税所占的高百分比。“明治政府成立的第一个财政年度(1867年12月至1868年12月)的财政收入中, 地税为2049000日元,占政府财政收入的6.1%。以后虽逐年有所增长, 但到地税改革前的第五年度(1871年10月至1872年9月)也仅占39.7%。 而在地税改革开始时的第六个财政年度(1872年10月至1873年9月), 骤增为60604000日元,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亦猛增为71%。第七年变更增为80.9%,第八年度为78.5%。地税收入额极其庞大,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税”正是这笔从农民身上榨取的血汗钱,才使政府能顺利实行‘殖产兴业’政策,得以建立大量国营企业,然后又廉价‘处理’给私人资本家。也正是靠这笔地税,才使政府能在开始发给官吏、士族们以俸禄,后来又能用货币公债代替俸禄对士族俸禄进行整理”。(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确实,通过地税改革,政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大量地税,并且使地税收入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政府从地税收入中拨出大量款项创办国营企业和资助私人企业,从而为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货币资本。但前面所说的“高额”,只是针对国家财政收入而言,即国家积累到的资本“高额”,可并不能证明对农民的“剥夺”是“高额”的。以上只是说明国家通过地税政策得到多少资金,并没说明农民被“剥夺”的数量。对农民来说,征收的地税究竟占农民土地收入的比例有多少呢?万峰在他的《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中分析道:由于日本是后进国,资本原始积累与先进的西欧国比极不充分,日本地主制下的资本原始积累,其主要特点不是农民生产手段的被完全剥夺,而是农民剩余产品(剩余劳动)的被剥夺。其剥夺的主要方式,是国家征收地税。国家靠征收庞大地税来掌握资金,以供“富国强兵”和“殖产兴业”之需。(注:万峰着《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4页。)那么这里所说的“剩余产品”(剩余劳动)数量多少呢?是其全部?大部分?或是少部分呢?并未明确。
    尽管无确切数据作具体说明,但从以下几方面看,农民剩余劳动的被剥夺不可能是全部,也不会是大部分。其一,我们知道,国家规定所征收的地税是相对固定不变的。按法定地价3%征收地税, 一般占土地收获量的25.5 %, (注:万峰着《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页。)后地税又降为地价的2.5%。也就是说地税不占农民收入的大部分。笔者认为史学界常用来证明地税改革对地主有利的证据恰恰是对大多数自耕农(即小土地所有者)有利的佐证。 1874 到1876年,平均国家、地主所得各占佃农土地收入的13%和55%;1877年为18%和50%;1878至1883年平均为10%和58%。而佃农所得一直保持在32%,丝毫没有增加。(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以上情况说明,广大自耕农的地税负担也减轻了。只有农民手中钱多了,国家的地税也才多。这正是国家“高额”税的真正来源。其二,地税改革后,无论是自耕地还是佃租地,耕作方法仍然是零细的小农耕作。农民都已获得自由耕种土地的权利。农民完全是根据市场获利来决定自己的耕作计划。按市场经济规律看,如果政府拿走全部“剩余劳动”或其收入的大部分,农民便丧失了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肯定遭到损害。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的产业革命是最迟发生的。它不是在原有的资本主义萌芽和工场手工业发展到一定成熟程度并从国外掠夺大量殖民财富为基础而开展的。它是在外来压力下,通过大力移植西方近代资本主义产业和经济制度来实现的。在西方,原始积累是产业革命的前提条件,原始积累在前,产业革命在后。而日本当时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先从容积累好资金再实现产业革命。而是双管齐下,资本原始积累是与大力移植资本主义产业和经济制度同时开展的。当时的资金积累又只能依靠国内,而国内最主要又得依靠农业。当时农业经济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居主要地位,是政府的主要财源。农业人口也占全国人口的绝对多数。对农业和农民实行何种政策,直接关系到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前途。如果政府对农民不加节制地进行“剥夺”,竭泽而渔,必将动摇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假如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纷纷破产,变为无产者,日本工业发展的水平也没有能力容纳大量劳动力。当时出于富国强兵的利益驱动,明治政府感到农业改革不能一味不加节制地榨取农民,重要的是如何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国民财富。这正是明治政府从建立之始就重视农业体制改革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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