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史来看,只要哲学是被定义为试图要用最普遍性的概念来回答“存在”本质和“存在”结构的问题时,哲学也是不存在进步的。虽然在哲学的发展中,我们能够看到从一种较为粗糙的体系向着较为精致的体系的进展,可以看到哲学的逻辑方法、科学资料,逐渐地被精炼、修正和扩大。可是,哲学的思想主题,是不会发生变化或者说进步的。这个主题不是从科学资料里援引出来的,而是源于人与终极实在的相遇;也不是知识性的东西,而是一种真正的智慧。哲学史所显示出来的所有伟大哲学家的智慧都是不会过时的。 否认人类的道德、艺术和哲学存在进步的可能,似乎并不合理。但是,蒂里希提出的问题可以引发我们的思考:在道德、艺术和哲学中,是否存在着某种可以称之为永恒的东西。我认为,永恒的东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某个“永恒”只在特定时代存在,而时代的变化,使得它像“古化石”的价值一样永世长存;另一种是某个东西的出现,就在所有时代中具有普遍的永恒的意义。譬如,爱,是永恒的。虽然,爱的内容会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但是,爱的本质--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和谐统一--是永恒的。所以,蒂里希主张:爱就是人类的终极关怀。 四历史的主体 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想家大都主张历史的主体是个人。英雄史观是西方唯心主义历史观的主流。蒂里希则认为,历史的主体是团体,而不是单个的和抽象的个人。个人只能是通过团体而间接地成为历史的主体。 蒂里希所陈述的理由是:第一,人,只有在社会团体里,在与其他人的相遇和结合中,才能成为现实的人。第二,承担历史重任的是团体。这些团体想要维持下去,就要有以下两个条件:要有能够凝聚人们的中心势力,它可授予强制的权力;要有在竞争时足以保存自身的实力。拥有这两个条件的团体就是“国家”。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就是国家的历史。第三,作为历史的主体,必须具有目标和使命。他说:“使承担历史的团体成为可能,不仅是由于强制的内部的统一,也不但是确保外部安全的力量,而且要有它所朝向的努力目标。历史向水平方向前进,而给它这个方向的诸团体,是被它们所朝向的目标和它们试图要成就的命运所决定的。”(注:Paul Tillich: Systematic Theology.Volume 3.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3.P,309-310.) 那么,究竟在什么样的意义上,个人才是历史的承担者呢?蒂里希的回答是:个人只是在与承担历史的团体的关系下,才是历史的承担者。个人的生命历程不是历史。那些隐居山林或被放逐流亡的个人,之所以显得重要,是因为他们是从重要的团体出来,又要回到这些或者另外一些团体中去。仅仅是作为个人的存在,他们是不可能有历史的重要性的。 黑格尔曾说,历史不是个人可以从中找到幸福的地方。蒂里希指出,虽然黑格尔的这句话不是真理的全部,但是,只要观察一下历史,就不难发现其中的真理性。个人不能脱离历史而独立存在。“个人从他所从属的承担历史重责的团体中接受了并且形成了他的人格生命。历史赋予每一个人的实存上的肉体的、社会的和精神的条件。没有一个使用语言的人,是在历史之外的。没有一个人能够从历史中抽身隐退。”(注:Paul TiLLich: Systematic Theology. Volume 3.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3.P,346.)有些隐士和修道士,总想斩断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羁绊,逃避历史的责任。可是一个总是重复的事实是:拒绝历史行动的人们,比那些在历史行动的中心的人,对历史的影响更大。 在完成了上述问题的讨论之后,蒂里希已经进入到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理论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谁决定着历史的过程呢?是伟大的个人,还是群众运动?蒂里希指出,这种问题之所以难以回答,是因为我们不能发现可以支持这类特定见解的经验证据。这种质问与回答都容易招来误解。在历史中的,用来形容“伟大的”人物,就是指那些在承担历史责任的团体中的伟大的领导者。在这个“伟大的”之中,隐含着这些伟大的人物与群众的关系。到底是个人决定历史?或是大众决定历史?这样的问题必须由它们两者的相互作用的正确描述来回答。从唯物史观来看,蒂里希的思想是错误的。不过,他的这些思想观点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历史运动中的个人与群众关系的认识。 蒂里希历史观的思维方式与一般历史学家的思维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我认为,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一般历史学家对历史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对象的描述;而蒂里希对于历史的研究则是自我反思式的;一般历史学家比较注重历史的“过去”,而蒂里希更注重的是历史的“现在”。他要求人们在历史的再现和“体验”中,提高人们“思想的深度”和“存在的深度”。批判地学习和思考蒂里希的历史观点,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历史,更好地从历史经验中获取人生的有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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