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利克法典》(Lex Salica)是撒利克法兰克人习惯法的汇编,是反映法兰克王国建国前后(即5-6世纪)社会制度发展状况的重要历史文献。随着法兰克王国及其后的法兰西国家封建制度的日益发展,该法典的许多条文与现实社会生活之间的缺隙逐渐加大,法典的衰落已成必然之事。然而,让人们感兴趣的是,在经过漫长的消沉之后,从14世纪中期开始,《撒利克法典》的名字逐渐再次为人所熟知,法典的某些内容被赋予神圣的色彩,法典的政治地位日见隆崇并进而演化为一种政治神话,其结果对法国中世纪后期政治史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那么,《撒利克法典》为什么会在此时发生如此重大的命运转折?重获生机的法典在其内涵上是否出现某些根本性的变化?该法典又是以何种方式影响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历史进程?对于上述这些问题,我国史学界目前尚无专门的论述。因此,本文试图利用国外学者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及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对《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这段非凡的历史作一具体的阐释和分析,以期从一个侧面加深我们对法国封建社会史的认识。 一、中世纪前期《撒利克法典》的浮沉轨迹及其命运发生变化的历史契机 (一)《撒利克法典》在中世纪前期的历史浮沉 在讨论《撒利克法典》的后期历史之前,我们有必要概述它在中世纪前期的状况。实际上,自19世纪后期开始,西方史学界对《撒利克法典》的早期历史即已作了许多精细的研究,取得了一批较为重要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撒利克法典》最初形成于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法兰克人的第一位基督徒国王克洛维(481-511年)统治末年,亦即6世纪初。在此时期,选自法兰克各部落的4位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显贵人物伊索加斯(Hisogast)、阿罗加斯(Arogast)、撒利加斯(Salegast)和伊多加斯(Hidogast)对萨利克法兰克人口耳相传的习惯法进行了汇集和整理,并在莱茵河东岸的拉特海姆(Ratheim)、萨利海姆(Saleheim)和维多海姆(Widoheim)等地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讨论并最终确定了法兰克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共65章,此即《撒利克法典》。在随后的两个世纪中,《撒利克法典》的构成出现了两次较大的变化:在克洛维去世后不久的某一时期,法典的正文前增加了一篇序文,其主要目的是强调并巩固正统基督教在法兰克王国中的地位;查理大帝统治后期,即9世纪初,法典的内容又扩充了35章,使法典的全文由初始的65章增至100章,所增补的内容主要是当时流行的一些教会法规和牧师会条例(注:关于《撒利克法典》在查理大帝时期所增条文的数目,在中世纪中后期时即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是33章,亦有人认为是39章,但这两种说法所依据的法典抄本目前均不存于世,故无从考证。参见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Colette Beaune,The Birth of an Ideology,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1、253页。)。从文献价值角度看,查理大帝时期的法典(即"加洛林朝版本")所增补的35章内容并无太多的实际意义,在反映现实社会生活诸关系方面,它远不能与法典原有的65章条文相比。因此,在当今的西方史学界,《撒利克法典》一般都是指克洛维时期的版本(即"墨洛温朝版本"),而不包括以后增加的那些条文。 《撒利克法典》虽成书于6世纪初,但当时的编年史著作对这部法典的关注则显得相当滞后,只是在大约一个半世纪以后,即660年左右,以"佛莱德加"(Fredegar)之名义所编纂的《法兰克人史》(Gesta Francorum)才首次较为详细地记述了《撒利克法典》的有关情况(注:"佛莱德加"是中世纪时期人们给《法兰克人史》的三位无名编者合起的一个名字。美国史学家汤普森对这部《法兰克人史》评价极低,认为它已"堕落为一部大杂烩",而且讹误百出,记载离奇。见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9-220页。)。但此书可信度不高,不仅荒于考证,而且颇多杜撰附会之事。在这部编年体史书中,作者编造出一位实际上并无其人的法兰克人"第一位国王"法拉蒙(Pharamond),并煞有介事地将其统治时期定在公元3世纪初,同时将两个世纪以后克洛维时期的《撒利克法典》的编纂情节移植到所谓的"法拉蒙时代",具体描述了"王国"的4位显贵人物在莱茵河东岸开会并以文字形式将《撒利克法典》编写成书的经过。从历史编纂学角度而言,佛莱德加的《法兰克人史》遗毒颇为深远,其荒诞不经的治史习气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世纪编年史作家。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法兰克人史》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那种虽是错误迭出但却异常生动的描述确也具有长远的政治意义:它不仅把法兰克人王朝国家的兴起与法兰克人立法的开端联结在一起,而且在法兰克人的第一位国王与法兰克王国的第一部法律之间建立起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或许是《法兰克人史》的作者们所未曾料及的。 公元8世纪时,一位佚名作者编写了一部《法兰克诸王本纪》(Gesta regumFrancorum)。在记述《撒利克法典》的编纂经过时,作者基本上全盘承袭了佛莱德加的《法兰克人史》中的有关内容,其中唯一的差别就是,在这本书中,作者将汇编法典的4位显贵人物改称为王室"顾问"(conseillers)。这一看似漫不经心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社会制度变革和王权日益成熟的客观状况,即政治权力集中化趋势渐渐动摇并抹去了人们对数百年前"民主社会"的某些残留的记忆(注:参见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第247页。)。 从9世纪开始直至11世纪末,《撒利克法典》的历史进入一个长达3个世纪之久的沉寂时期。在此时期所出现的一些著名的编年体史书均对《撒利克法典》保持沉默。在随后的约两个世纪的时间里(即12世纪初至14世纪初),《撒利克法典》的命运又重现一丝生机。12世纪初,多明我会修士西热柏·德·让布鲁(Sigebert de Gembloux,1030?-1112年)在其《编年史》(Chronographia)中花费较大的篇幅转述或直录了佛莱德加《法兰克人史》中有关《撒利克法典》的全部内容;另外,在此书中,让布鲁对法典的编纂史也作了一些小小的修改,他认为,讨论并制定《撒利克法典》的那三次会议是由王室主持召开的。在让布鲁的笔下,王权与法典之间的关系又向前迈进了一步。14世纪初,另一名多明我会修士贝尔那·基(Bernard Gui,?-1331年)在其编年史著作《流年之花》(Flores Chronicorum)中借用让布鲁的材料,对《撒利克法典》作了大同小异的描述(注:法国国家图书馆,MS latin(拉丁文抄本)4985,第45号。)。 就总体而言,在中世纪前期的数百年中,《撒利克法典》虽然偶尔被某些历史著作所提及,但它并未享有什么非常特殊的地位。当时的编年史家们对法典编纂史所作的种种附会和更改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自主性,而并非有什么明确的政治目的。然而,从14世纪中期开始,这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二)《撒利克法典》命运发生变化的历史前提 《撒利克法典》的历史起伏与法兰西封建国家的历史演变是一脉相承的,法典自身地位的高低发展过程与法国封建王权演化的强弱曲线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撒利克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法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晴雨表。那么,是什么样的政治形势促使《撒利克法典》在14世纪中期又重新走上了历史舞台?法典复兴的内在机制如何? 首先,政治斗争的需要是《撒利克法典》得以复兴的根本原因。在14世纪中叶以前,法国尚无一部明确的王位继承法,王位的最终归宿存在着潜在的多样性趋势;与此同时,对英国王室采取婚姻外交又是法国王室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婚姻外交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拉近两国间的感情距离,但它最终却为两国间的王位争端埋下了伏笔。1316年,法王路易十世(1314-1316年)去世,其弟腓力五世(1316-1322年)继承王位;1328年,卡佩王朝的查理四世(1322-1328年)死而无嗣,其旁支瓦洛亚家族的腓力六世(1328-1350年,查理四世的堂弟,他与查理四世同为卡佩王朝第十代国王腓力三世之孙)荣登王座。在继承原则混乱无序的情况下,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取王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自身的政治和军事实力,但是他们的夺权举动不久还是招致了来自法国国内和英国的双重进攻。在国内,当1316年路易十世去世以后,法国的一些上层权贵竭力推举路易十世的幼女约安娜(Joan de Navarre,1343-1349年间为那瓦尔国王)继承王位,尽管在腓力五世的压力下,约安娜于1318年正式放弃自己的权利,但这一事件本身却表明,女子为王在当时法国人的心目中并不是一件不可接受之事(注:在法国的一些大封建领地和某些独立王国中,女子继承爵位或王位者不乏其人,例如,腓力四世(1285-1314年)之妻约安娜是康边和那瓦尔王位继承人,腓力五世(1316-1322年)之妻约安娜是勃艮第王位继承人,路易十世(1314-1316年)之女约安娜是那瓦尔王位继承人,等等。);腓力六世开创瓦洛亚王朝后不久,那瓦尔国王约安娜之子"恶人"查理(1349-1387年间为那瓦尔国王)又以路易十世的外孙之资格要求继承法国王位。在英国方面:法王腓力四世在世时,将女儿伊萨贝拉(即卡佩王朝末代国王查理四世的姐姐)嫁给英王爱德华二世,二人的儿子为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为英国国王);法王查理四世死后,爱德华三世以先王外甥的资格要求获得法国王位,英方认为,从血统关系上说,爱德华三世比瓦洛亚的腓力六世更接近于查理四世。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摆在法王面前的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名正言顺地排除女子或母系后裔对法国王位的继承权。对于来自国内外权势阶层的挑战,法王曾以所谓的"王国习惯法原则"相应答,即他们是依据王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习惯而为之(注:参见吉塞《法国王位继承权的法律基础》R.Giesey,TheJuristic Basis of Dynastic Right to the French Throne,载《美国哲学协会学报* 第60卷,1961年。)。但这种解释并不得力,1340年左右,英国王室向罗马教皇呈交了一份备忘录,其中明确指出,法国方面的所谓"王国习惯法"并不足以用来判断谁具有王位继承权利(注:法国国家图书馆,MS Moreau 699,第98-99号。)。在此情况下,法国王室只能另谋他图,开始在文献档案中搜寻某些能够起到护身保佑作用的法律文本,于是,《撒利克法典》便应运而获新生。 其次,《撒利克法典》所包含的特殊内容是该法典得以复兴的内在前提。《撒利克法典》的内容较为庞杂,它涉及偷窃、抢劫、谋杀、婚姻、债务、人口迁移以及财产继承等多方面的问题。就总体而言,它的各种法律规定已经基本不能适应当时法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让法国王室如获至宝的是,法典中"关于自由份地"(De allodis)一章(注:在墨洛温朝版本中,"关于自由份地"一章排序是第59章;在加洛林朝版本中,该章的排序则是第62章。)为它的政治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该章的第5条规定:"萨利克的土地遗产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而应把全部土地传给男性,就是弟兄"(注:译文参见郭守田《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8页。)。可以看出,这一条的根本宗旨就是要确保家族土地财富的完整无缺,而达到这一目的最为重要的途径就是要绝对排除女子对土地的继承权。对于处在法律困境中的法国王室来说,《撒利克法典》中的这一条文显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借助于它,法国王室既可以堂而皇之地回击英王及那瓦尔国王的非分要求,也可以在国人面前树立正统合法之形象。当然,法典的这一条文尚不能完全直接地为法国王室所用。因此,法国王室在获得《撒利克法典》这一法宝的同时,还必须对之作一些合乎时代需求的修整。 二、《撒利克法典》的复兴与考证 政治形势的需要为已有数百年历史的《撒利克法典》的新生培育了温良的土壤,但要想使该法典最终转变为王室利益的宣传工具却要经过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因为它并不只是对法典某些内容的简单重复和宣扬。而且,在《撒利克法典》逐步担负起自己特殊的政治使命之前和过程中,尚有一系列的基础工作要做,其中主要包括对法典文本的发现以及对与法典相关问题的考证。 (一)《撒利克法典》的复兴历程 《撒利克法典》在14、15世纪法国的复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其中也出现了某些反复。根据其发展情况并结合此间的王位更替,我们可将法典的复兴历程分为以下几个时期。第一,约翰二世(1350-1364年)时期(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约翰二世时期"在时间范围上并不局限于约翰二世担任国王的14年,同时还包括在他出任国王前的一段时期,也就是说,这里是将约翰二世的一生作为一个时期来看待。以下的"查理五世时期"与此相同。):1337-1350年,法国王太子约翰(未来的约翰二世)任诺曼底公爵,此时正是英法百年战争的初始阶段,王位继承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当时社会舆论的焦点之一。在此期间,约翰的宠臣让·德·维奈(Jean de Vignay)把雅克·德·塞索尔(Jacques de Cessoles)的《道德化的象棋》(Les échecs moralisés)一书由拉丁文译为法语,在专论象棋王后的一章中,维奈加入了一段自己的评论文字,阐述了女子无权继承王位之原则。尽管维奈并没有直接论及《撒利克法典》,但他的有关论点却明显地与该法典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他已经较为清楚地意识到可以用《撒利克法典》来解决王位继承问题。 第二,查理五世(1364-1380年)时期:在《撒利克法典》的复兴史上,查理五世时期是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国王约翰二世在1356年的普瓦提埃战役中为英军所俘以后,查理即以王太子的身份监理国政。在查理出任监国期间,历史学家、圣丹尼修院的修士理查·莱科(Richard Lescot,1329-?)在素有"王家档案馆"之誉的圣丹尼修院图书馆里做了大量且精细的查阅工作(注:参见盖内《中世纪西欧的历史与历史文化》B.Guenée,Histoire et culture historique dans l'Occident médiéval,巴黎1980年版,第137-138页。),并于1358年左右首次发现了《撒利克法典》的一个原始抄本。该抄本的结构非常完整,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王朝世系谱与法典正文同列一书,这就似乎明确展现了王权与法典之间的直接关联。法典抄本的这一特殊结构使莱科认识到,在从理论上解决法国王位继承问题的过程中,《撒利克法典》必将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其所著的一系列著作中,莱科反复介绍了《撒利克法典》中"关于自由份地"一章中的有关内容;同时,在把"关于自由份地"中的关键语句由古拉丁文移译为中世纪拉丁文时,莱科显然作了一番苦思冥想,然后将"土地遗产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一句作了一些与时代要求相呼应的修改,变成"任何一位女子都不享有对王国的继承权"(Mulier vero in regno nullam habeat portionem)。莱科的著作影响较为广泛,其有关《撒利克法典》的某些论述在后来甚至还被搬到了英法两国之间的谈判桌上。由于法典抄本在当时已极为稀少,因此,在14世纪后期的几十年中,并无人知晓莱科篡改法典内容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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