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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复兴和演化(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陈文海 参加讨论

《撒利克法典》性质改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典本身地位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君主集权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依据和理论前提。正是依靠《撒利克法典》这一旧瓶新酒的锐利武器,16世纪以后的历代国王才得以毫无遮掩地宣扬"国王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体现者,国家的法律以国王的意志为依据,任何法律和司法行为均起源于国王"等诸如此类的豪言壮语,路易十四(1643-1715年)才得以名正言顺地发布"朕即国家"这一经年不衰的名言(注: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46页。)。可以说,如果没有《撒利克法典》的适时登台,法国专制王权的发展道路则会变得更为崎岖。
    (二)由普通私法向王位继承法的转变
    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是《撒利克法典》在总体特征上的一个变化,与此相伴,法国王室在使用《撒利克法典》时,对该法典的具体内容也逐步作出明确的限定。根据古代罗马法的法律分类标准,《撒利克法典》在本质上应归属于私法范畴,因为它所涉及的内容均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的法律规范。而法国王室所感兴趣的只是法典当中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即与财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王室的这种继承并不是一般的家庭遗产继承,而是事关全局的王位继承或者说是对国家的继承,它涉及整个国家的组织结构问题,因此在原则上它应属于公法范畴。对于法国王室来说,将《撒利克法典》由包罗万象的普通私法转化为具有单一公法内涵的王位继承法并无太大的困难,只要它将那些无关宏旨的或已过时的法律条文弃之不论,而专门宣扬"关于自由份地"一章中的有关内容,那么法典内容的简化工作即可宣告结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撒利克法典》在15世纪以后顺利地转化为法国的王位继承法,在一般情况下,《撒利克法典》已经成为王位继承法的代名词。
    《撒利克法典》以王位继承法的形象出现是与英法之间以及法王与那瓦尔国王之间的王位争端直接相连的,在这一斗争过程中,逐渐确立了法国王位继承的两项基本原则。第一,禁止女子及母系男性继承王位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以数百年来特别是1316年和1328年的王位继承史实为基础的。15世纪初,人文主义者蒙特罗伊运用《撒利克法典》、罗马法和当时的一些封建法规,从各个方面论证了这一原则的合理性。他认为,《撒利克法典》不仅禁止父系女子而且也禁止母系女子继承王位,罗马法也倾向于支持父系男性为王,同时,根据封建法,女子一般也不能将她们自己并不享有的权利传给其他人(注:克里朗:《中世纪末期法国君主的理想与王权》,第284-287页。)。15世纪中期出现的《大论文》对这一原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论证。它认为,这一继承原则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女子的身上存在着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弱点。继《大论文》之后,几乎所有的相关著述都开始坚持"禁止女子及母系男性继承王位"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原则,而且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将这一原则视为《撒利克法典》的组成部分。可以说,这一原则的确立对法国封建王朝的影响极为深远,并使之具备了一个与英国、西班牙、德意志以及俄罗斯等封建国家迥然不同的政治特征。
    第二,长子继承制原则。自公元10世纪卡佩王朝建立以后,长子为王位的首选继承人已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但是,在15世纪以前的数百年间,这种做法并无一种明确的理论根基,因而,王位继承的顺序仍然隐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15世纪上半叶,一批法学家借《撒利克法典》的复兴之风,开始对长子继承制这一习惯做法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并赋之以合法的外衣。1420年,法学家让·德·泰尔-维梅叶(Jean de TerreVermeille)撰文指出,根据从古代流传下来的法律可得出结论:法国的王权是一份公共财产,因而它不受普通的家庭财产继承原则所约束;长子的王位继承权无可辩驳,不论是其父王还是其庶弟抑或是其他强权者,均不得剥夺他的这一权利,因为早在其父王驾崩之前,他就已经是王冠的共管者(注:克里朗:《中世纪末期法国君主的理想与王权》,第297-303页。)。与泰尔-维梅叶同时代的于珊在稍后一段时期对王位的长子继承制作了更为明确的论述,他认为,现任国王去世以后,即使太子是尚未成年的幼童,他也拥有继承王位的全权。于珊声称,这是《撒利克法典》所确认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长子继承制和禁止对太子继承权的剥夺逐渐被视为《撒利克法典》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典的王位继承法地位已经不可动摇,法典对王室事务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三)《撒利克法典》的神圣化
    由上文可知,在中世纪中后期,《撒利克法典》已经演变为左右法国王位继承的不可更替的纲领性文本,由这一古代法典派生出来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已经成为法国封建政治结构的根本原则。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与封建王权的日益强大,最能体现法兰西民族起源和独立司法权的《撒利克法典》的地位也同步上升,并最终成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神赐礼。
    从15世纪后期开始,《撒利克法典》已经成为"王国特权"(privilegia regni)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大批法学家、政论家、史学家及某些人为该法典写下了顶礼膜拜的颂扬之词。查理八世(1483-1498年)时的一位作家认为,"《撒利克法典》是王国的指南,它使王国长存久治,并使王国的荣耀和权威永不消逝,其原因就在于它阻止了冲突内讧和争权夺利"(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192,第18号。)。1512年,法学家万桑·西戈尔(Vincent Cygault)指出,对于国王和王国来说,《撒利克法典》"公正、神圣、不可侵犯而且益处无穷,它歌颂了高卢人的英名。"另外,还有人认为,《撒利克法典》具有不可泯灭的历史功绩,它将法兰西人从野蛮和混乱的苦海中拯救出来,为法兰西国家的成长和繁盛开辟了光明大道;同时,该法典鼓励人们将自己的聪明才智以和平的方式投入到文化艺术生活之中,从而使国人享有平稳安定的政治局势(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74,第12号。)。1575年,著名法学家让-庇鲁·昂格尔贝姆(Jean-Pyrrhus Angleberme)出版了专题论著《论撒利克法典》(De lege salica),全面总结了《撒利克法典》的整个发展过程,他的结论认为,《撒利克法典》具有永无止境的优点,它与《圣经》、教会法和自然法一样都是至高无上的;该法典的诞生使法兰西走上了一条光辉之路,它代表着法国人的特性,反映着法兰西王国的光荣(注: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第264-265页。)。16世纪以后,《撒利克法典》的神圣地位已经完全确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生活于16、17世纪之交的法学家罗朗·布歇尔(Laurent Bouchel)才写出了下面一段话:"事实上,有人已经指出,《撒利克法典》是法国的保护神。特洛伊人曾经认为,只要他们拥有智慧女神像,他们的国家就会坚固稳定;如果失去了它,就会导致国家的毁灭。与此一样,遵从《撒利克法典》就意味着国家可以得救;如果该法典被废除,则会带来国家的彻底覆亡"(注:罗朗·布歇尔:《法国法律丛书》Laurent Bouchel,Bibliothèque de droitfrancais,第3卷,巴黎1615年版,第399页。)。虽然布歇尔的话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毕竟反映了《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法制史上的至高无上地位以及该法典向政治神话转变这一历史事实。
    通过《撒利克法典》的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在法国中世纪中后期的政治生活中,历史与现实之间存在一种比较"默契"的协调关系,当现实政治生活产生某种需求之时,历史会不惜隐去自身的某些真实内核来作出相应的回答。尽管这一现象历来为主张客观的历史学家所诟病,但从历史角度来看,它的确对法国封建社会后期政局的相对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撒利克法典》在从普通习惯法上升为成文法和王位继承法以后,一方面成为一种理论利器,协佐法国王室成功地挫败了境内外的王位竞争者,并为法国封建社会后期君权神授理论的产生创造了法律前提;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一种制约性力量,使得法国的封建王统按照既定的方式前后相承,并最终促成一种颇具法国自身特色的封建政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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