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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复兴和演化(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陈文海 参加讨论

第三,查理六世(1380-1422年)时期:莱科对《撒利克法典》的重见天日贡献颇大,但他对法典有关内容的移译却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因而,不久以后还是招致了一些好古敏求之士的怀疑。15世纪初,人文主义者让·德·蒙特罗伊(Jean deMontreuil)在圣丹尼修院的修士、历史学家米歇尔·班图安(Michel Pintouin)的协助下,数次查阅了莱科当年使用的法典原始抄本。在经过精心研究之后,蒙特罗伊对"关于自由份地"一章中的第5条作了较为贴近原意的翻译,即"女子在财产继承权里没有任何份额,所有土地均须传与男性后裔"(Nulla portio hereditatis mulieri veniat sed ad virilem sexum totaterra perveniat)。蒙特罗伊在翻译完上述文字以后又对之作了引申,认为从法典的这一条文中可以推导出下述结论,即"任何一位女子都不能拥有王权的任何一个部分"(注:蒙特罗伊:《史学论著与论战性著作集》第2卷,Jean deMontreuil,L'Oe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都灵1975年版,第132、168、226、274页。)。由此可以看出,在如何利用《撒利克法典》为法国王权服务方面,与莱科相比,蒙特罗伊的做法则更显成熟。
    第四,查理七世(1422-1461年)时期:查理六世时期蒙特罗伊的诠释工作本来已经初步确立了圣丹尼修院图书馆所藏法典抄本的官方地位,但是,1422年,英王亨利六世入主巴黎,统治法国北部的半壁江山,圣丹尼修院及其图书馆也自然落入英方之手。法王查理七世则向南退却,在布尔日建立起对南部法国的统治。在布尔日王国初期,法国王室没有现成的档案资料可供援用,查理七世周围的政客文人也只是粗略地知道《撒利克法典》中的有关内容。显然,这种"口碑性史料"对于论证法国王室的正统性尚显得较为乏力;特别是当1430年前后法国准备与英国重新进行谈判并试图在谈判过程中运用《撒利克法典》作为理论武器之时,对法典抄本的需求则更显急切。于是,在1430年前后,查理七世委派一批精通法律和神学的高官要员负责法典抄本的搜寻工作,他们走访了普瓦提埃周围的许多修院图书馆,并最终在萨维尼修院(Savigny)图书馆发现了《撒利克法典》的一个抄本。热拉尔·马歇随即将法典的有关条文译成法语,并做了一个与该抄本完全一致的"权威且可信的"副本,以备与英国及北方的勃艮第党人谈判之用(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4950,第11号。)。1435年,三方签订《阿拉斯条约》,勃艮第党人放弃独立要求,并承认法国王室的正统地位。应当说,这一结果的取得与《撒利克法典》所起的理论威慑作用是有一定关联的。不过,当百年战争结束以后,萨维尼的法典抄本渐渐被人所遗忘;到路易十一(1461-1483年)统治时期,圣丹尼修院的法典抄本再次成为唯一的官方标准文本,从此直至大革命爆发之前,该法典抄本的地位一直未再受到动摇。
    (二)对《撒利克法典》基本情况的考证
    伴随着《撒利克法典》原始文本的发现与复兴,一些与法典密切相关的基本问题亦相继出现,14、15世纪的法国编年史作家、法学家和政论家等对此做了一些具体的考证工作。尽管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他们的所谓考证工作在科学性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就当时来说,他们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考释对该法典顺利地为法国王室所用却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在这里,我们花费一定的篇幅来考察一下他们对法典所作的虽是良莠不齐但却影响深远的考证情况还是很有必要的。
    1.关于《撒利克法典》的作者
    确定《撒利克法典》究竟成于何人之手,是对该法典作更深层次认识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但由于法典形成过程本身所具有的渐进性和复杂性,14、15世纪法国的知识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未能就这一问题得出一个为世人所普遍接受的结论,人们依据不同的文献资料并结合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而提出各种各样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强调法拉蒙的历史地位。14世纪后期,历史学家拉乌尔·德·普莱尔(Raoul de Prasles)为查理五世将圣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由古拉丁文译为法文。在译本中,普莱尔加入两段评论《撒利克法典》的文字。他认为,该法典出现于异教徒国王法拉蒙统治时期,法拉蒙为法兰克王国制定了一个特殊的继承原则,而后来的克洛维和查理大帝则仅仅是法典的增补者(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1,第147号。)。第二种观点:突出克洛维的首创作用。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15世纪著名学者罗伯·布隆代尔(Robert Blondel,1380或1400?-1461年?)。他认为,《撒利克法典》是上帝赐予克洛维的一份礼物,法兰西"王国将如天国王朝一样,将永恒地由男性后裔统治"(注:埃荣编《布隆代尔全集》A. Héron (ed.),Oeuvrescomplètes,第1卷,鲁昂1891-1892年版,第402页。)。布隆代尔通过《撒利克法典》将上帝与克洛维及其男性后裔联结在一起,其政治意义是不能低估的。第三种观点:强调查理大帝的历史功绩。15世纪上半叶,蒙特罗伊和于珊(Ursins,1388-1473年)等人均认为,查理大帝不仅批准了《撒利克法典》,而且"更为充分、更为明确地公布了它;同时他还下令,出自母系的任何一位王室男性后裔均不得继承王位"。这种观点虽没有将查理大帝视为《撒利克法典》的创制者,但却将他推为该法典得以传诸后世的首要功臣。第四种观点:综合论。这种观点认为,将《撒利克法典》的编纂归功于某一人是不妥的,确切地说,它是"由法拉蒙、克洛维和查理大帝三人所制定"(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417,第161、170号。)。
    可以看出,从14世纪中期到15世纪中期的大约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在《撒利克法典》的作者问题上,法国知识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但随着百年战争的结束和法国王室政治地位的渐趋稳固,围绕这一问题而出现的"百家争鸣"局面也逐步萎缩。在15世纪后半期,克洛维开始渐渐胜过其他人而成为操纵《撒利克法典》编纂过程的主角。对于法国王室来说,这一转变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典作者的一元化要比多元化更能体现出法典内容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2.关于"撒利克"一词的含义
    在《撒利克法典》复兴过程中,对"撒利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能否运用该法典去指导和处理法兰西王国这片土地上的各种事务。较早对"撒利克"的词意进行解释的是生活于14世纪后期的摩瓦萨克修道院(Moissac)的修士埃梅利·德·拜拉克(Aimery de Peyrac)。他认为,"撒利克"(Salic)和"撒利安"(Salian)在古代语言中均是指"日耳曼"(Germanique),撒利克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的一个分支,《撒利克法典》因此而得名。尽管说将撒利克法兰克人视为日耳曼人的一支具有历史的真实性,但是这种说法却不利于法兰西人向一个独立民族的方向发展,不利于法国摆脱"神圣罗马帝国"的阴暗樊篱。到15世纪,法典的日耳曼起源说不再有人提及。与拜拉克生活在同一时代的历史学家拉乌尔·德·普莱尔提出另外一种观点。他认为,"撒利克"与"法兰克"(Franc)在内涵上具有相通之处,有"高贵"或"自由"之意;因而,法典之所以命名为"撒利克",是"因为这个国家的人民是高贵的人民"(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1,第147、262号。)。但后世研究表明,普莱尔的解释并无明确且充分的词源学根据,同时也未能引起法国统治阶层的兴趣。15世纪中后期的一些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则认为,《撒利克法典》的名称与法典的诞生地直接相关。吉约姆·贝诺瓦(Guillaume Benoit)即认为,《撒利克法典》"之所以如此称谓,是缘于德意志的萨利海姆(Saleheim),当时高卢人居住在那里"。当时较著名的法学家让·费罗(Jean Ferrault)和吉约姆·克雷丹(Guillaume Crétin)等人也都赞同这种观点(注:参见普戈尔《让·费罗论国王的特权》J.Pougol,Jean Ferrault on the King's Privileges,载《文艺复兴研究》第5卷,1958年,第15-26页;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24,第12号。)。但是这种说法未得到普遍认可,因为它无法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撒利克法典》编纂过程中,编纂人曾先后在拉特海姆、撒利海姆和维多海姆等三个地方召开过会议,那么为什么不取第一个或最后一个地点作为法典的名称,而偏偏要取第二个会址来为法典命名呢?
    由此可知,以上各家均未能对"撒利克"的词意作出圆满的解释,他们的论证都不能完全满足以王室为代表的法国最高统治阶层的需要。在此情形下,15世纪时,法国社会上对"撒利克"的词意开始流行一种奇特但近乎荒谬的解释,其基本观点是:"撒利克"一词源于拉丁文"盐"(sal),《撒利克法典》在拉丁文中也可写作"JusSalicum"("jus"有两种基本含义,一为"法律",等同于"lex";另一为"液"或"汁"),因而"撒利克法典"的另一层引申含义就是"盐水"。这种观点认为,《撒利克法典》有如一种由各种合适的配料按比例调制而成的盐性防腐剂,可以用来维护、指导和支配法兰西人,可以保证法兰西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撒利克"词意的这种解释虽无多少科学性可言,但在15、16世纪时却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应当说,对"撒利克"的这种抽象性解释更有利于《撒利克法典》在法国社会上的传播,更有利于法国社会运用该法典来论证法国王室的特权,因为它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他各种解释所引发的种族和地域方面的障碍。
    3.关于《撒利克法典》的历史效用问题
    从整个社会的心理反馈角度而言,要想使《撒利克法典》得以顺利地复兴,就必须对其历史效用问题作出圆满的解释。如果能够说明《撒利克法典》自其产生以后就一直在法兰克王国及其后的法兰西国家中发挥着纠导社会之功能,那么社会舆论就能比较容易地承认并接受它;反之则有可能引发世人的拒逆心理。对《撒利克法典》历史功用的考察开始于14世纪末到15世纪初的埃梅利·德·拜拉克。他认为,"在撒利克法兰克人仍住在科隆地区之时",即在他们皈依基督教之前,《撒利克法典》就已成为普遍接受的法律准则(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拉丁文抄本5944,第24号。)。就历史事实而言,拜拉克的观点并无多少夸张之处,不过,他对《撒利克法典》历史功用的认定只局限于上古末期到中世纪初期,而对其后数百年间法典的功用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
    15世纪上半叶,跟随查理七世退居布尔日的政论家儒维那尔·德·于珊首次全面阐释了《撒利克法典》在中世纪前期(即从法典产生之日到他本人所生活的时代)的历史效能。他认为,在时近千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撒利克法典》一直处于活跃状态并时刻左右着国家政权的更替;正是由于《撒利克法典》的功劳,克洛维的祖父克劳迪欧(Clodio)才承袭了麦罗维希(Merovech)的"王"位,休·卡佩(987-996年)才于987年在西法兰克王国取代了加洛林王朝的末代国王,腓力五世才得以在1316年继承其兄之位,腓力六世才能在1328年"名正言顺"地继承其堂兄之位(注:参见克里朗《中世纪末期法国君主的理想与王权》J.Krynen,Idéal du prince et pouvoir royal à la fin du Moyen Age,巴黎1980年版,第285-293页。)。在于珊的笔下,《撒利克法典》原先那种黯然无光的历史面貌焕然一新,腓力五世和腓力六世当年依靠实力而登上王位的历史亦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1450年前后出现的著名的佚名论著《大论文》对《撒利克法典》在近世(即13、14世纪前后)的历史效能更是不惜笔墨地加以渲染和夸张,特别是在论述1328年腓力六世王位继承问题时尤为着力。作者认为,法国在1328年召开的三级会议主要是为了听取瓦洛亚的腓力(即未来的腓力六世)与英王爱德华三世对法国王位继承问题的辩论,并据此作出抉择以确定王位的归宿。据称,论战双方在初始时一致认为,习惯法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均不能左右法国的王位继承,只有《撒利克法典》能够起到这一特殊的仲裁作用。实际上,《大论文》的这段论述与历史事实相距甚远,但它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夸大其辞的宣传却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注:即便在今天的史学界,仍有一些人未能摆脱《大论文》的影响,例如,有人认为,"1328年的法国三级会议,以撒利克法典中女子没有王位继承权为由,拒绝了英王的要求"。见沈炼之主编《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8-89页。关于《撒利克法典》在1316年和1328年王位继承事件中的作用,19世纪后期的法国历史学家埃米尔·维奥莱(Emile Viollet)作了详尽的考证,其结果证明《大论文》的说法纯系杜撰。在西方史学界,维奥莱的观点已基本为人所认同。参见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第259页。)。
    继《大论文》之后,自15世纪中叶开始,法国社会上流传的许多历史年鉴、编年史或历史百科全书等著作都已公开地"更正"了过去史书中有关腓力五世和腓力六世王位继承问题的历史记载。可以说,《撒利克法典》具有持续性效力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这种基础工作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三、《撒利克法典》内涵的转变
    对《撒利克法典》原始文本的发掘以及对该法典基本问题的考释和修正为法典重返法国政治生活舞台开辟了道路,但要使《撒利克法典》真正能够为法国王室所用,还必须对其内涵进行深入改造。正是为了顺应时代的政治需求,《撒利克法典》在复兴过程中,其内涵和性质也相应发生了根本改变。对此我们可以作一具体的描述和分析。
    (一)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
    习惯法与成文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在形成过程上却存在着重要差异。前者是在较长时期内逐渐形成的为世人所普遍认可的通行准则,它的法律化过程具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特征;而后者则是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或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颁布的法律,其形成和实施过程具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特征。两种法律不同的形成方式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出最高统治者(或集团)的法律权威,一般而言,成文法是最高统治者权力意志的体现;而习惯法则并不一定能够明确代表最高统治者的意愿,而且社会效应亦相对较弱。正因如此,全心致力于增强自身权威的法国王室就势必要淡化《撒利克法典》的习惯法特征,而使之逐步向成文法方向演变。
    《撒利克法典》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时期。在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即从14世纪中叶到15世纪中叶,《撒利克法典》的习惯法特征一直颇为浓厚,而且几乎没有人对此提出任何异议。15世纪中叶是《撒利克法典》性质演变的一个转折点。1450年左右出现的《大论文》以与前世不同的方式描绘了法典的形成过程,该书认为"《撒利克法典》最初由伊索加斯、阿罗加斯、撒利加斯和伊多加斯口授而成,……他们由贵族提名和选举并由国王委任"(注:色塞尔:《伟大的法兰西王朝》Seyssel,LaGrande Monarchie de France,巴黎1961年版,第84-85页。)。作为一种过渡性著作,《大论文》的提法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它仍然承认《撒利克法典》是4位智慧的显贵根据古代习惯法编纂而成;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发展了12世纪初多明我会修士让布鲁的观点,对该法典与其他各种习惯法作了明确区分,即《撒利克法典》受国王及其中央政权支配,法典的诞生导源于权力上层的意志,而普通民众的作用已不复存在或至少说已相形见绌。随着《大论文》的广泛流传,从15世纪中期开始,法国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上层社会和知识界人士逐渐抛弃了《撒利克法典》是习惯法的传统提法,而将该法典称之为"法令"、"敕令"、"宪法"和"条令"(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8,第165号;法文抄本1192,第18号。)。术语称谓的变化与历史事实的淡化逐步在世人心目中培育出这样一种观念,即在古代社会中,立法权就已集中于一人(即国王)之手,由他创制、颁布并强令施行的法律在其统治区域内具有普遍且永恒的效力(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74,第12号。)。因此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人们已将法兰西的国王与古罗马的皇帝相提并论,并将《撒利克法典》与古罗马的《关于权力的法律》(Lex Regia)置于同等的地位。至此,《撒利克法典》的习惯法特征消失殆尽,法典的成文法性质已经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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