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儒家倡导“为政以德”宗旨以来,我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大凡封建君主及其统治集团与各级官吏能做到“为政以德”的,不仅政治比较清明,社会经济也得到较快发展;反之,如果封建君主及其统治集团“为政失德”,不仅社会经济得不到发展,还往往加速封建王朝的衰亡。 如西汉政权建立以前及初期,由于秦王朝后期的暴政及五年的楚汉战争,使得社会经济衰弱,社会秩序极端混乱。汉高祖刘邦占领咸阳后,能够以己之德来感化百姓。他首先宣布废除秦王朝的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宣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因此得到关中各阶层人民的支持:“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慰劳刘邦的军队,并且“唯恐沛公不为秦王”[1],正是由于刘邦及其部队能以德感人, 赢得了民心,终于打败了与他争天下的且比自己强大的对手楚霸王项羽,建立了西汉政权。西汉之初的几代君主及几任丞相,基本上采取儒家倡导的统治办法。到汉文帝及汉景帝时“以德为政”就显得尤为突出了。汉文帝多次下诏强调:“农,天下之本也,民所持以生也。”[2] 汉文帝还亲躬籍田,凡生产有成绩者称为“力田”,免除了秦代较繁重的徭役,后又下令减租。为了发展生产,文帝特别注意节省人力和物力、财力。如国家税收,“量吏禄,度官田,以赋于民”[3], 皇帝的“私奉养”,只靠山川、园地的租税来开支,不再增加人民的负担。惠帝修长安城,注意到利用农闲时间。文帝时,“宫室苑囿狗马服御无所增益”。曾欲作露台,召工匠计算费用,需百金,他说:“百金,中人十家之产”[4],立即停建。封建皇帝奢侈生活稍微收敛,就可减轻农民不少负担,农民就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农业生产,为繁荣社会经济作出贡献。所以,在惠帝、高后时,“天下晏然,刑罚罕用,民务稼穑,衣食滋殖。”[5] ,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到文帝、景帝统治时期,就出现了“畜积岁增,户口寝息,风流笃厚,禁网疏阔”的所谓“文景之治”的太平盛世。 唐代名君太宗李世民,可算是“为政以德”的一代风骚领衔者。隋炀帝的淫暴统治失政,导致隋末农民战争,推翻了隋王朝,李世民作了深刻的反思。他称帝之后,经常和臣工总结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警示诸人以隋亡为戒。他常说:人君好比舟,人民好比水;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为了避免“覆舟”之祸,他说:“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他平时把各地的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得其在官善恶之迹,皆注于名下,以备黜陟”。唐太宗能听取不同的意见,注意纳谏。他曾问大臣魏征:“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征答:“兼听则明,偏听则暗”。[6]唐太宗很同意这个意见。 他还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7],可见他深知采纳不同意见的重要性。 当时的大臣魏征、刘洎、马周等人,都敢于犯颜直谏。由于唐太宗善于纳谏,因此能及时地纠正一些错误,使贞观时期的政治比较前代清明多了。唐初,社会经济一派衰飒,民不聊生,但几年之后,“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斗米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粮,取给于道路……”。[8] 明朝的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也可算得上较有德行有作为的封建皇帝。他出身贫寒,参加过农民起义而后夺得了政权。元朝后期的政治腐败、官吏贪污受贿之严重是历代罕见的。官场吏治的腐败直接影响到全国民众的切身利益。如赋税、徭役的加重弄得民不聊生,迫使广大农民揭杆而起。朱元璋目睹了元朝末期政治腐败、官吏贪污受贿成风的种种弊政而导致失国的客观现实,为了使新建立的朱明王朝江山永固,因而十分重视对吏治的整顿,他整饬吏治的措施可归为两个方面: (一)严惩贪污受贿,以达到纯清吏治的目的。 尽管朱元璋读书不多,但他深省历代王朝亡国的教训。为此,朱明王朝一建立,朱元璋就开始着手整饬吏治,他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和国法之严酷是历史上所罕见的。据《草木子》和《明太祖实录》记载,他规定:地方官贪污钱财三十两以上的,受贿一百两以上的,就须斩首示众,还要剥皮实草。朱元璋在府州县卫衙门的左面,特别建立了一座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在官府公座两旁,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使全国各级官吏都触目惊心,有所震慑。公元1384年(洪武十七年),户部侍郎郭桓与中央六部京官以及全国各地相当一部分地方官互相勾结,大肆贪污,赃款多达七百多万两,寄存在全国各地。明太祖朱元璋得到奏章后,亲自审查此案,对凡参加贪污集团的官吏严加惩处,决不姑恕,包括郭桓在内共处死官吏达五百多人。公元1385年(洪武十八年),在朱元璋亲自主持考核全国布政司及府州县耒京朝觐官员4117人中,称职的只有435 人, 不称职以及有贪污、 受贿行为的785人。对称职的,朱元璋分别给予留用或晋升,凡不称职及有贪污、 受贿行为的均给予削职或治罪。 (二)朱元璋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惩治也作了严格规定。 他在《大明律》中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不许脱漏丁口,隐匿田赋、商税,凡违律者,皆处以重罪。在《刑律》中还规定:官吏、豪强不许侵占私人或公用田宅,不许奸豪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公元1385年(洪武十八年),因违各种法律而被朱元璋治罪的人达十多万。 作为一代封建帝王,朱元璋较可取的是他不仅执法非常严厉,而且从不分尊卑,也不循私情。他奉行的原则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还在元末农民战争阶段,因当时粮食困难,他下令禁止酿酒。大将胡大海的儿子犯了酒禁,应该按禁令惩治。这时胡大海正在浙江绍兴一带领兵打仗,都事王恺便提议不要杀胡大海的儿子,以稳住胡大海。朱元璋为了使自己制订的法律能贯彻下去,毫不犹豫地说:“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竟亲自抽刀把胡大海的儿子杀了。明王朝建立以后,中书省都事李彬犯了死罪,丞相李善长为其求情,朱元璋不给情面,严厉地对李善长说:“卿今后决不许再为违律者说情,不然议罪。”最后,他采纳了刘基的奏议,处李彬死刑。 诚然,由于封建社会特殊的历史条件所限制,朱元璋就算有三头六臂也不可能彻底纯清吏治。但朱元璋作为一代封建帝王能以史为镜,从历代王朝尤其是元末官场吏治腐败而失国的现实中吸取教训,采取了励精图治,勇于整饬吏治和社会风气的措施,使元末那种听任贪官污吏胡作非为的局面有所改善。这种法治的措施就是“为政以德”的体现。由此促使明代前期的吏治比较清明,官吏大多能忠于职守,违法犯纪的现象大为减少,并带来了明代前期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封建社会又一“太平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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