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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劳士的阶级属性与农奴制的历史始源问题(之一)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周怡天 参加讨论

一、黑劳士问题的重提
    早在50年代初,我国学术界曾就黑劳士问题进行过讨论。当时,郭沫若先生撰写了《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补记:黑劳士与莫里司》的著名文章。郭老依据汪敬虞先生的查考,坚持了黑劳士是种族奴隶或国家奴隶的论断。为了便于讨论,兹将汪先生查考的结果转录于下:
    "Helots(黑劳士)是希腊奴隶的一种,这种奴隶有下列几点特征:
    1.他们原来是聚居在一处的氏族(Helots 的名称是由于在Laconia有一个地方叫Helos而来)。由于斯巴达的征服,全体降为奴隶。
    2. 他们是不属于奴隶主个人, 而属于奴隶主全体的国家奴隶(states'slaves)。因为不属于个人, 所以个别奴隶主不能自由处置他们(如杀、卖等),但在战争时他们就被勒令充当战卒与奴隶主的卫士。
    3.他们不是家内奴隶,而主要是生产奴隶。他们附着于个别奴隶主的土地上从事耕种,向奴隶主缴纳一定的土地生产物。
    因为个别奴隶主不能自由买卖或杀戮他们,因为他们是附着于土地、向奴隶主缴纳一定的土地生产物,所以被误认为农奴。这是不妥当的。其实他们是奴隶主整个阶级的财产,他们的生杀大权是握在整个奴隶主手中。Ephors'埃弗尔司'(注:Ephor , 现通译为"监察官";Ephors,由5名监察官组成监察员委员会。--本文作者注。 )(奴隶主统治的一种机构)可以随时杀死他们,勒令他们当战卒。他们虽附着于土地,但并不占有生产资料。这和农奴基本上是有区别的。"(注: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3-14页; 第111-112页。)
    1982年,刘家和同志所撰《论黑劳士制度》一文发表。(注: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世界古代史论丛》(第一集)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67-221页。(按:以下著称"前引刘家和文章"。))这是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用力颇深的一篇专题论文。他的研究结论是:"黑劳士是奴隶;是奴隶中的国有奴隶;是国有奴隶中的与城邦土地所有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城邦所有的奴隶。"(注: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世界古代史论丛》(第一集)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06页。 (按:以下著称"前引刘家和文章"。))
    1987年,王育成同志发表了向郭老的观点商榷的文章:《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黑劳士的地位是农奴》(注:该文刊于《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1期。);认真提出了下述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黑劳士的地位是农奴",他所依据的有关论述是:
    1.(注:为凡本文引证的马列经典作家的论述,在其首次引用的序号,并在本文行文中通用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另一方面,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按:"黑劳士"的异译)则另外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页。)
    2.1882年12月22日,恩格斯致马克思:"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压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这一事实甚至曾经使我和另一些人在中世纪农奴制问题上感到迷惑不解;人们很爱轻易地单纯用征服来说明它,这样解决问题又顺当又省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31 页。)
    第二个问题是:"在马恩经典作家看来,农奴与农奴制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出现。"他所依据的是:
    3."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66页。)
    4."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他们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省服从这些条件,因为那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已经完全推翻了旧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47-748页;又见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页。)
    近年,胡庆钧研究员撰有《奴隶与农奴纠葛的由来与发展》的文章(注:载《世界历史》,1995年,第5期。 此文已转载于《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胡庆钧、廖学盛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72页。),对黑劳士的阶级属性作了如下的说明:"与授产(分居)奴隶类似的是古希腊斯巴达的黑劳士。……他们实质上是国有财产,只有国家法令才许释放或贩卖。"作者同时指出,恩格斯不仅称黑劳士是"农奴",有时也称之为奴隶,这种混称的现象在当时欧洲学术界是不少的。
    下面,试就王育成同志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谈一些意见。
    二、农奴和农奴制能自力地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吗?
    关于农奴和农奴制的定义,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有过明确的论断:
    5."农奴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当时农民占大多数,城市人口极少)被束缚在土地上,由此就有农奴制这一概念。……农奴制农民已不算是地主的直接私有物了。农奴制农民可以用一部分时间在自己那块土地上工作,可以说,他在某种程度上是由自己支配自己了。"(《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页。)
    6."在整个中世纪,大土地占有制是封建贵族借以获得代役租农民和徭役租农民的先决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5页。)
    7."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虽然保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是作为农奴或依附农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以劳动或产品的形式给地主进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9页。)
    因此,封建制(包括农奴制)社会的基础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
    8.为了迫使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农奴或依附农为农奴主或地主做工,"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第891页。)
    9."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地,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5页。)
    如上所述[(5)-(9)],有关农奴和农奴制的概念是明确的。那末,何以恩格斯和"另一些人在中世纪农奴制问题上感到迷惑不解"(2)呢?第一,如恩格斯所说, 他们对当时被认为是原始公社制社会末期和早期奴隶制社会中的史实,例如古代日耳曼人的分居奴隶、黑劳士和特萨利亚的佩涅斯特(penestai)等的类似"农奴"感到"迷惑不解"。第二,如果黑劳士等是农奴(封建依附农之特定类型)的话,那是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有矛盾的。第三,这还因为他们(主要是马克思)有时把"农奴和农奴制"同"奴隶和奴隶制"的本质特征等同了起来。(详下文)
    何以在原始社会末期不能产生农奴和农奴制呢?首先,是限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原因。
    10.按照唯物史观,"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 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这是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本原理。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外来先进生产力的影响,在原始公社制社会末期和早期奴隶制社会中是不会自力地产生封建农奴和农奴制的。(注:胡庆钧:《关于奴隶制研究中的一些问题》,载《贵州民族研究》,1987年第3期, 第112-115页。)在历史上,至今还未见到这种事实。至于在罗马帝国统治的地区,作为中世纪农奴先驱的隶农(coloni)至帝国晚期才广泛使用,恩格斯曾指出:
    11."帝政时期罗马农业的发展, (注:关于早期奴隶制社会以及罗马帝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请参见拙稿《关于奴隶制社会的两则札记》,载《北大史学》(3),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5- 258页。)一方面使牧场面积大大扩展,使乡村人口减少,另一方面则把地产划分成许多小块租地,租给隶农耕种,也就是建立起了依附的小农--后来农奴的先驱--的细小农户,确立了一种孕育着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的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51-552页;按:大体相同的论述,又见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5-146页。)
    其次,在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仍保有优势地位的原始公社制末期,以及"在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占有重要地位的奴隶占有制国家早期发展阶段,是不可能产生'农奴制'的。"(注:廖学盛:《奴隶占有制与国家》,载《北大史学》(2),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146页。)例如,"罗马国家内部,……经过等级阶级之间激烈的斗争,逐步破除了罗马公民集体的闭塞性(按:指氏族部落血缘关系的残余),使罗马终于变成了以居民的地域联系为主的国家,为封建制度在罗马的发展准备了重要条件。"(注:廖学盛:《奴隶占有制与国家》,载《北大史学》(2),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146页。)如上所述,在罗马帝国,隶农才是中世纪农奴的前辈。 因此,农奴和农奴制,作为封建制关系的一种特定形态,一般只能在奴隶制社会晚期才能萌芽、孕育和发展。
    再次,如前所述,大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农奴制)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先决条件"(6),但在原始社会末期以至早期奴隶制社会, 尚不曾具备这一"先决条件"。以公元前5-4世纪雅典为例,据M.I.芬利(Finley)估计,(注:转引自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第一等级的男性公民, 一般占有地产50-75英亩,而第二等级则为30-45英亩,第三等级25英亩,第四等级25英亩以下。个别最大的奴隶制农庄也仅占地约778英亩。 (注:德谟斯提尼:《反费尼浦斯》(Against Phaenipus),5,20;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修订本),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262页。)因此, 研究者指出:"约五分之四的公民或多或少拥有一些土地,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是小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只能维持生计。……从公元前四世纪的人数来看,仍然可以肯定,雅典城邦公民的主体仍是自由的小农阶层"。(注:同前引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第156页。)早期罗马的情况也与雅典相似(详下文)。 这和马克思的下述论断是一致的:
    12."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 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如上所述,从社会生产力水平、氏族部落血缘关系强烈残余的制约性以及大土地所有制远未取得统治地位等方面来看,在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早期奴隶制社会,是不可能自力地产生农奴和农奴制的。
    此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要是马克思)有时把农奴制和农奴同奴隶制和奴隶的本质特征等同了起来,这也是令人"迷惑不解"的。
    关于"农奴"方面的例证有:
    13.(自由劳动者)"本身既不象奴隶、农奴等等那样, 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第782页。)
    14.(小土地劳动)"是牲畜、货币、 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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