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劳士的阶级属性与农奴制的历史始源问题(之一)(2)
15. "仅仅从积累牲畜开始的动产的逐步积累(甚至有像农奴这样一种财富的积累)……"(同上,第434页。) 众所周知,奴隶概念的本质要素是:奴隶是主人的动产,是"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的,而马克思在(13)、(14)、(15)等三则论述中,便是在本质要素方面,将农奴等同于奴隶。 关于"农奴制"方面的例证有二: 16. "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14页。) 17."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 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02页。)但是: 18."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 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259页。) 正如恩格斯在(18)中所指明的:奴隶制的主要特征是奴隶主对奴隶群众人身的占有,而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对奴隶人身所有权的附属品,但马克思在(16)、(17)中所论述的农奴制(度)却也具有这种主要特征,这便是将农奴制(度)等同于奴隶制(度)。 因此,我们在征引马恩有关"农奴"和"农奴制(度)"的论述时必须作具体分析:它们之中有的并不属于封建农奴制范畴,(注:笔者以《资本论》为例,初步统计其有关"农奴"和"农奴制度"的论述共14处:除上引(13)、(16)两则外,其余12处则都属于封建农奴制范畴(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68-269、784、785 、 790页;第24卷,第126-127、428、538页;第25卷,第198、 364 、 696、890、893页。 )而可能是指黑劳士等类型的分居奴隶(详下文)(注:关于"分居奴隶",请参见拙稿《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载前引《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一书,第一编,第三章,第35-41页。);若不具体分析,一律据之以为是"封建农奴"或"封建农奴制",则会误以为即使原始社会末期也可以自力地产生封建制萌芽,并发展于早期奴隶制社会,因而引起"迷惑不解"。 另一种情况是:人们把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并在早期奴隶制社会中有所发展的以人身依附为主的依附关系误为"农奴制"。下面是一个实例。 关于古代罗马人的家庭,马克思就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录道:"家庭在罗马人部落中是晚近才出现的;'familia '一词的词义证明了这一点;这个词和'famulus '--仆役--一词的词根是相同的。""这个词被引入拉丁社会,用来表示一种新的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领把妻子儿女和一定数量的奴仆置于父权之下。""因此,这一用语不会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野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分离以后发生的。"然后,马克思补充道:"傅立叶认为专偶婚制和土地私有制是文明时代的特征。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参见上引(3)。) 这是一个具体的失误。因为,在原始社会末期,当氏族血缘关系仍处于支配的条件下,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只能适应于奴隶制的萌发,是不可能同时产生农奴制因素的。具体地以早期罗马的情况来说,当时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也远没有达到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居于优势地位的程度。及至公元前四世纪,早期罗马"还是一个小土地占有制的国家。甚至在统治阶层的成员中间,也还是肯奇那图斯或玛尼乌斯·库里乌斯类型的小领有者占优势,这些人是亲手或是借仆人之手来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的。"(注:科瓦略夫著、王以铸译:《古代罗马史》,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9页。)这方面与前述古典时代雅典的情况是相同的。 可见,在古代雅典和罗马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不具备农奴制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必要经济前提--大土地私有制的优势地位。因此,早在拉丁--罗马人部落社会末期,当现代家庭萌芽时,更不具备这种"农奴制"得以产生的必要的经济前提。 何以会有这种失误呢?我看主要是因为对早期罗马家庭中所包含的被保护人(英文作Client,德文作Klient)这种依附人的阶级属性有误解:把早期罗马的被保护制(clientage)误解为农奴制, 把被保护人误作农奴。这有马克思的下列论述为证: 19. "罗马的家长对于他的家庭经济范围内的一切享有绝对的权力。罗马家庭的家庭经济包括奴隶和被保护人(按:德文原著为Klienten)在内,家长必须公开保护和维护这些人的大小事务和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第650页。) 然而,早期罗马的被保护人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虽然在作为依附民这一点是相同的,但是他们各自所处的历史条件与赖以存在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基础却有原则性的差别。 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如上引第(5)至(9)则马列经典作家所论述的,其经济基础是居于支配地位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农奴主通过超经济强制,迫使农奴"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8)因此, 农奴是世袭地被束缚在份地上而受到农奴主的剥削的。这在法权上的表现是: 20."农奴主地主不能把农民当作物品来占有了, 而只能占有农民的劳动并强迫他们担任某种劳役。"(《从列宁选集》,第4卷, 第46页。) 而早期罗马的被保护人,"起初是由经济上和社会上力量软弱的人们组成的:这些人是外国人、被释奴隶、脱离父亲管辖因而失去保护的儿子、私生子以及诸如此类的分子。""clientes(按"被保护人"之拉丁文,单数作"cliens",复数作"clientes")一词表示顺从的、依赖的人们。他们所依赖的是个别贵族氏族或家族的首脑,这些人被称为食客(按: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的汉译本把"被保护人"译作"食客",下同。)的'patronus',即保护人、保卫者的意思。保护人和食客(或被保护人)之间的关系本身称为'被保护关系'或'保护关系'。在法律上,这种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服务的原则之上的,虽然实际上,双方所处的地位远不是相同的。食客从保护人那里取得土地、牲畜,在法庭上受他的保护等等。但是食客必须在保护人的军事部队中服务,有时还要用金钱帮助保护人,为保护人的利益而做各种工作等等。食客以低级成员身分加入保护人的氏族,参加氏族崇拜仪式和库里亚(按:胞族)会议"。(注:同前引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70页。) 早期罗马的被保护人与农奴在土地依附关系方面有着原则的差异。被保护人"所耕地,不过临时寄托,死后尚须还诸主人。罗马较晚法律,尚保留这种遗痕。"(注:古朗士著、李玄伯译:《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商务印书馆发行,1938年7月版,第192页。)早期罗马,"由于大规模所有制发展的比较微弱,使用奴隶劳动的基础还是够的。为主人耕种的奴隶比主人的食客要少得多。……(公元前二世纪)以前,甚至少数的大领主也宁愿把土地分成小块分给自己的食客。因为他们当时所关心的与其说是增加自己的收入,勿宁说是决定于食客数量的、本身政治势力的加强。 "(注:同前引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 第210页。)因此,这种土地关系, "与其说是带有后来所理解的地租的性质,不如说只是以保护关系为基础的、对土地的临时的和有条件的使用"。(注:同前引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209页。)可见, 早期罗马的被保护人,对其所耕种的田地,并无世袭占有权,而对份地的世袭占有权却是农奴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如上所述,早期罗马的被保护人与保护人之间并不是以牢固的土地依附关系作为被保护关系的必要条件,勿宁说他们之间的关系更主要表现为政治的、法律的、军事的和宗教的关系,经济关系是次要的。因此,早期罗马的被保护制与中世纪农奴制之间是有原则差别的,不能误将两者等同起来。 马克思的这一具体失误之所以产生,我看是和当时欧洲的罗马史的研究水平相联系的。19世纪德国的著名学者尼布尔便认为早期罗马的被保护民"主动地把自己置于保护人的保护之下,从而转化成农奴"。(注:转引自前引《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第67页。)然而,当代史学一般认为早期罗马的被保护人是依附人:"在罗马,早在远古时期,便以严格的释放形式使奴隶获得自由,成为罗马公民,即新的被释自由民。但他的公民权却被以多种方式严加限制,而他本人通常仍留作前主人的依附人,即被保护人(cliens),前主人则变成了他的保护人(patronus)。"(注:G.E.M.德圣克鲁阿,引自L.阿尔切尔编:《奴隶制和非自由劳动的其他一些形式》(L.Archer:《Slavery/andother forms of unfree labour》,伦敦,1988年版,第25页。) 可见,由于把产生在原始公社制社会末期,在多种社会关系方面依附于父家长贵族的依附人,如早期罗马的被保护人,误为"农奴",也是产生"迷惑不解"的一个原因。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