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多民族国家形成的方式、过程与起点 既然承认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有个形成过程,这样各族就有一个加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不同过程和不同方式。长期以来,对各族加入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也有不同认识。在这方面的误识也成为有些学者不愿进一步探讨我国各族加入统一多民族国家过程的原因。如翦伯赞先生认为:“在阶级社会历史时期,要把一个民族纳入另一个民族政治统治所及的范围之内,主要是经过征服,按照这种说法,中国史上的民族是不是中国人,岂不要以这个民族曾否被汉族王朝征服为准!”[2]这里他提出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历史上虽不乏许多民族是通过征服加入多民族国家的实例,但并非仅此一种方式,王玉哲先生提出了另外一种方式,即“长期的经济文化间联系为基础的自愿结合”。[9]因此说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征服和长期经济文化交往基础上的自愿结合。我国各族加入我国这一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更多地属于后一种。 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起点,长期以来也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由于已和中原王朝有些服从统属的关系,于是就认为已是中原王朝国内民族。如王玉哲主张:“那种以契丹、女真、蒙古,满洲诸族在建立辽、金、元、清政权以前,由于已和中原王朝有些服从统属关系,于是就认为已是中原王朝国内民族的说法,是不合历史实际的。这些民族在当时是以与中原王朝对立的国家状态出现的。两族人民间的经济文化生活还有些隔膜,经营共同生活的愿望和物质基础还未形成,当然也就没有条件使各国人民产生联合为一国的一体观念。”[9] 第二种观点认为,伴随各族间经济文化联系的密切,在政治上形成一定的依附关系,因而正式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我曾提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建立的过程:第一步通常是从各族经济文化的联系开始,这种联系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的,有见于史载的,也有不见于史载的。民间的联系往往早于官方,且不见于史载。以征服开始的情形是罕见的。第二步,是伴随各族间经济文化联系的密切,在政治上形成一定的依附关系,因而正式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这种政治上的依附,通常是自愿形成,而不是征服的结果。第三步,各民族的统治者为了私利发动征服战争,把各族的地方自治政权,变成直接统治的州县政权。我们不能仅把第三步才看作加入统一多民族国家。”[6] 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应把一些民族和我国中央皇朝建立了一定的政治上臣属依附关系,称作这些民族加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起点。前者反对,后者认为可以。 我认为,王玉哲先生的提法一方面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又是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如他认为契丹等民族在建立政权以前,虽已与中原王朝有些服从统属的关系,但还不能认为已是中原王朝国内民族。但他却认为“自南匈奴降汉后,这一部分匈奴人民便成为中原王朝国内的少数民族。”实际上,南匈奴对汉的依附关系和契丹对北魏的依附关系差不多,还不如契丹对唐的依附程度。为什么同样的依附程度,在匈奴就可以称为国内民族,在契丹、女真、蒙古、满洲等族就不可以算作国内民族呢?这是自相矛盾的。同时王玉哲先生认为:“到了元朝的建立,契丹、女真、蒙古等族与中原汉族杂居时间稍久,由于诸族间的人民相互的经济生活与文化交往的关系,使他们之间逐渐产生了一种不可分割的一体思想。于是契丹、女真、蒙古与汉族才正式变为一国之内的兄弟民族的关系。”[9]在这里他是混淆了契丹、女真、蒙古等族加入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过程和融入汉族的过程。事实上,到元朝,已是契丹、女真、蒙古等族与汉族融合之时,在此前他们早已加入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变为一国之内的兄弟民族。要不他们怎么会“与中原汉族杂居时间稍久”呢?不是生活在一国之内的兄弟民族是不可能真正杂居的。有人认为民族杂居是我国形成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原因。事实上民族杂居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结果。王玉哲先生是把民族融合的过程和条件说成是成为一国之内兄弟民族的过程和条件。正是由于这样,他才推迟了我国许多民族加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起点。 因此,应该肯定各族和我国中央政权建立一定政治上的依附关系,是他们加入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始。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要提出讨论。就是这种依附关系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算作加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 我国历史上边疆各族长期和中央政权建立了朝贡臣服关系,能否把这看作已是国内民族关系的标志呢?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区别进贡臣服的不同形式。如,进贡有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进贡,是各国各族间的礼节往来,相互并不存在政治经济的依附关系。第二种进贡,是我国各族间的官方贸易关系。边疆各族自然形成了对汉族中央政权的依附关系,这是我国历史上进贡的主要形式。第三种进贡,是民族剥削和压迫的一种形式,一些民族被迫把劳动果实无代价地贡给统治民族。这三种贡纳中,后两种都表现了政治上依附关系,因而是国内各族间的关系。第一种进贡形式虽不是国内各族间的关系,但形成国内各族关系的开始阶段往往采取第一种形式。 臣服也有三种不同形态。第一种臣服,称臣的国家和民族仍是独立国家,仅在名义上称臣受封。我国历史上有些民族最初对中央政权的臣服也属此类。第二种臣服,臣服者已自认是我国中央政权管辖下的地方政权。受封的官职已不是国王而是都督刺史、卫所指挥使等,如唐以靺鞨政权为忽汗州都督府,明于女真地区设置奴儿干都司等都属此类。这种臣服已属国内,这些政权或民族不能再称独立国家,而是地方民族自治政权。第三种臣服,各少数民族已完全失去政治上的独立,由中央委派他族官吏管辖。这三种臣服,后两种都属于国内。第一种则要区别对待。有些以后发展成独立国家,如越南、朝鲜,就不能算国内。有些以后发展成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如肃慎臣于周,鲜卑臣于汉,就应看作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初级阶段,不能割取初级阶段,认为那时不属国内,而应认为那时正在成为国内。[6] 杨建新先生认为:“行政管辖对确定历史上的疆域范围,是个主要的因素,而一个国家对自己领土和人民的管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是不能强求一律的。”中国历史上因俗设政的管辖形式,“无论是实行于边疆,或是实行于内地,都是当时中国行施主权和管辖的标志。”[8] 谭其骧先生则认为羁縻府州和正式府州完全是两回事。把羁縻府州、称臣纳贡、及接受过中原王朝的封爵,说成是中原王朝的一部分,纳入中国的版图,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又提出:历史上的中国政权有时管到了历史上中国范围以外的地方,我们也得承认这些地方确在几个中国王朝版图之内。例如,汉晋间曾在朝鲜西北部设置过乐浪、带方等郡,汉唐间曾在越南北部设置过交趾、九真、日南等郡,这些设郡县的地方,当然是汉晋唐等王朝疆域的一部分。我们不应该,也不需要为了要尊重邻国,就抹杀或歪曲事实。[10]谭先生后来又提出:“羁縻州基本上分两种:一种设置于边外各国、族原住地;一种设置于边外各族迁入内地后的侨居地。后者一称侨蕃州,其侨寄地本为唐朝正州正县的辖境,……当然不会改变唐朝对当地的领土主权。……设在边外各族原地的羁縻州‘或臣或叛’,在其臣服时有些是可以列入版图的,既叛之后,便应承认其民族自主权,划归境外,不应视为境内的叛乱区域。有些地区的羁縻州先有一段时间服属于唐,后来为邻国所吞并,也应承认领土主权转移。”[11]可见其提法前后是有区别的。 我们在撰写《东北历史地理》时,曾多次请教过谭先生,怎样区分历史上的称臣、纳贡,哪些属于国内?哪些不属于国内?谭先生指示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标准要自己去总结归纳。后来我们归纳了四条标准:其一,要把偶尔的纳贡和长期的纳贡分开;其二,要把属于经济交往的纳贡和体现臣属关系的纳贡区分开;其三,要把一般的封王侯的藩属官职和接受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官职,自认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分开;其四,要看整个历史上的归属,不能单看某一短暂时期的臣附。谭先生认可了我们的这些标准。[12] 依据中原王朝对边疆民族管辖的程度不同,是可以确定归属与非归属的界限,也可以确定何种程度可以作为各族正式加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标准。对偶或入贡称臣的民族不能算作已加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即便是经常入贡成为藩附也不能都算,因为这时有的藩附国家还是一个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只是在政治上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依附关系,如同今日英联邦的各国,不能算作英国的一部分一样。建立羁縻州府应该算作已经加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因为它已成为我国当时的一个地方政权。对时服时叛的民族,就应看其整个历史,若主要是属于臣服的,就应把它偶尔叛乱看作暂时的割据;若主要是属于分立,仅暂时成为羁縻州府的,就只能将其暂时归属的时期列入版图,而将其他时期列作为独立国家。有些民族政权属于藩附和羁縻州府之间的中间类型。如渤海国具有藩附性质,但同时它又是唐忽汗州都督府,两者兼而有之,已不是单纯的藩附。就应该承认它是我国的地方政权,已成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员。但是各族加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有个过程,它们的正式加入应以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政权为标志。要发展到这地步,已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其起点应该从各族间建立经济文化联系、朝贡关系或成为藩附政权开始。 以匈奴而言,匈奴正式成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应该如王玉哲先生所说的是在公元一世纪,这时南匈奴归附汉并南迁,汉遣使者监护。[9]而不是如肖之兴先生所说的是在公元前一世纪呼韩邪单于入朝称臣,就可称“至此,匈奴统一于汉朝。”[13]应该说这时已开始逐步加入于汉朝。就新疆各族而言,应如吕振羽先生所说的:“新疆正式成为祖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从前汉武帝时(公元前180-87年)开始的。这还不是从一般的朝贡和封赐来说,而是表现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从前汉起,两汉政府都在今新疆设置统辖所谓西域三十六国或五十余国的军事行政机构--都护府及其所属的戍己校尉等”。[14]就西藏而言,子元先生认为:“唐高宗封松赞干布为‘驸马都尉’,‘西海郡王’,后来又晋封为‘宾王’等等,充分说明当时汉藏民族的亲密关系。……元宪宗蒙哥于1253年派遣军队进入西藏,……统一了西藏地方,西藏地方便归入大元帝国的版图。”[15]子元同志也不以封赐作为西藏地方正式归入我国,而是以元统一西藏作为西藏正式列入我国版图,正式加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标志。但吐藩的朝贡于唐,通婚、受册封,可作为西藏地方加入我国统一我民族国家过程的开始。 又如高句丽,在高句丽民族形成之始,它就属秦辽东徼外,汉玄菟郡高句骊县所辖,早就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它入贡我国中央皇朝,建立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则为时更早。渤海族的先人粟末靺鞨在隋已内迁,拜辽西太守。唐以其部为燕州,授总管。此时已成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中的一个民族。而其建立朝贡关系则更在隋唐以前。契丹族从公元四世纪就入贡北魏,一直向我国中央皇朝称臣纳贡,这应该是它开始加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过程。而正式成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则应以唐代于其地以契丹设玄州、松漠都督府为标志。不能如王玉哲同志把契丹建立辽国以前都不算国内民族,而下延到元统一以后。蒙古民族祖先和我国中央政权建立经济文化联系,朝贡关系开始得很早,正式成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应以唐代建立室韦都督府作标志。“辽王朝在沙漠之北置西北路都招讨府、奥隗乌隗部族衙、胪朐河统军司、倒挞岭衙,对鞑靼、蒙骨(蒙古),迪烈诸部所属地区直接进行统辖。”[9]也不能把蒙古族加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时间延至元朝的建立。可见,我国历史上各族正式纳入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之中的时间不同,加入的过程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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