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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政府的民间结社政策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孟宪实 参加讨论

传世史料,多以国家政府的活动为中心,反映民间社会的资料基本不在传统史学家的视野之内。敦煌出土的社邑文书,不仅是研究敦煌地区唐宋民间结社的宝贵资料,对我们今天理解整个中国古代的民间结社也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证据。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经常使用的主要有社、社邑、私社等历史概念,这里使用民间结社,主要是强调社会性以与政治相对照(注:在唐代用“私社”这个概念表述民间结社的时候为多,但也有使用“结社”这个概念的。长庆三年李德裕的奏疏中就说当时的浙西民间“或结社相资”。)。自那波利贞以后(注:那波利贞《唐代の社邑に就きて》,《史林》二十三卷第二、三、四期,1938年4至10月。收在作者《唐代社会文化史研究》一书中,创文社,昭和四十九年二月第一版,昭和五十二年一月第二版,第459-574页。《佛教信仰に基きて组织せられたる中晚唐五代时代の社邑に就きて》二十四卷第三、四期,1939年7至10月,收在作者同上书之中,第575-673页。),不论是对社邑的具体研究还是对社邑文书的整理都达到了空前的水平。宁可、郝春文先生的《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精心收集,详细校对,实际上是两位先生自研究该问题以来对相关资料整理的集大成之作。[1]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唐朝政府对于民间结社的政策及其变化,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敦煌社邑文书以民间结社(私社)为主,只有极少数属于官社。官社与私社,字面的对比很清楚,但实际的内容相去甚远。在唐代,官社属于历史遗产,更主要的表现方式是国家的祭祀礼仪。研究敦煌的民间结社,应该重视官社这个重要的参照系,更不能忽略唐朝的有关政策。《册府元龟》卷三三载武德九年正月诏书:
    厚地载物,社主其祭,嘉谷养民,稷惟之祀。列圣垂范,昔王通训,建邦正位,莫此为先。爰暨都邑,建于州里,率土之滨,咸极庄敬。所以劝农务本,修始报功,敦序教义,整密风俗。末代浇浮,祀典亏替,时逢丧乱,仁惠驰薄。坛k22l510.jpg阙昭备之礼,乡闾无纪合之训。朕握图受历,菲食卑官,奉珪璧以尊严,洁粢盛而禋燎。尚想躬稼,厉精治本,永言享祀,宜存亿纪。是以吉日惟戊,亲祀太社,率从百僚,以祈九谷。今既南亩俶载,东作方兴,州县致祀,宜尽只肃。四方之民,咸勤殖艺,别其姓类,命为宗社。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閈相从,共遵社法,以时供祀,各申祈报。兼存宴醑之义,用恰乡党之欢。具立节文,明为典制。进退俯仰,登降折旋。明加诲厉,递相劝奖,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布告天下,即宜遵用。戊寅亲祀稷。
    武德九年,天下初定,在这个背景下,唐高祖亲祀太社,为天下做个表率,诏书要重新恢复国家祭祀大典,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祭祀系统的动机是十分清楚的。从天子的太社到州县里閈,这篇诏书强调的是社法,即“以时供祀,各申祈报。具立节文,明为典制。”是一种从中央到地方乡里的社稷祭祀礼法系统。这个典制,我们在《大唐开元礼》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第三十三卷、三十四卷,皇帝仲春仲秋祭太社,卷六十八,诸州祭社稷,卷七十一诸县祭社稷、诸里祭社稷等,是一整套从上而下的祭奠。皇帝亲祭之外,州县都是由长官主祭。与州县不同的是,诸里的祭祀由社正主祭,而神主不是设在社坛而是神树。社正读的祝文是“维某年岁次月朔日子某坊(注曰:村即云某村,以下准此)社正姓名合社若干人敢昭告于社神……”[2]。值得注意的是,《大唐开元礼》中的题目是诸里祭社稷,而祝文中是某坊,注文中又曰某村,三者都是社会的最基层,说明贯穿中央地方的确实是社稷祭祀这条主线。在唐朝的统治者眼里,这也就是官社的主要职能。另外,官社功能的展开,也有维护基层社会团结,创造良好气氛的意义,所谓“兼存宴醑之义,用恰乡党之欢”,在春秋祭社的时候,显然是伴随着一场乡里宴会的。
    但是,在这里只是说到官社,没有提及民间结社,而当时民间结社确实是存在的。对此,我们在贞观时期韦挺的一份上疏中可以看到,民间这种结社是存在的,而且存在着反对的声音。《新唐书·韦挺传》:
    是时承隋大乱,风俗薄恶,人不知教。挺上疏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创巨之痛,终身何已。今衣冠士族,辰日不哭,谓之重丧。亲宾来吊,辄不临举。又闾里细人,每有重丧,不即发问,先造邑社,待营办具,乃始发哀。至假车乘、雇棺槨,以荣送葬。既葬,邻伍会集,相与酣醉,名曰出孝。夫妇之道,王化所基,故有三日不息烛、不举乐之感。今昏嫁之初,杂奏丝竹,以穷宴欢。官司习俗,弗为条禁。望一切惩革,申明礼宪。”[3]
    韦挺是贞观时期的人,他是建议太宗禁断这种民间结社行为的。他的建议说明在一些官僚心中,民间的结社是违背朝廷的礼仪法规的。王梵志诗中有一首是“遥看世间人,村坊安社邑,一家有死生,合村相就泣,张口哭他尸,不知身去急。”[4]这反映了民间重丧现象以及反对重丧思想的存在。吐鲁番出土的一件西州《众阿婆作斋社约》文书,时间在显庆三年(658)以前,说明民间结社即使在西州也是存在的[5]。在幽州一个民间结社组织还在房山留下了庞怀伯等人的造像题记,时间是咸亨五年五月八日[6]。
    韦挺的建议不知道唐太宗是否采纳,但在高宗时确实开始禁断民间结社。高宗咸亨五年(674)己未即有诏书,《册府元龟》卷六三帝王部·发号令二,全文如下:
    采章服饰,本明贵贱,升降有殊,用崇劝奖。如闻在外官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于袍衫之内,著朱紫青绿等色短小袄子,或于闾野公然露服。贵贱莫辨,有蠹彝伦。自今已后,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所司,严加禁断,勿使更然。又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除此之外,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绳纠,浪有征求。虽于吉凶之家,小有裨助,在于百姓,非无劳扰。自今已后,宜令官司严加禁断。(注:《全唐文》卷十二“禁僭服色立私社诏”中,没有“勿使更然”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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