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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起源研究中的“古国”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谢维扬 参加讨论

中国早期国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对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探索。近年来中国考古学界和古史学界在这方面用力甚多,收获颇丰,是最引人注目的领域之一。尤其是考古新发现的层出不穷,改变和补充了我们对中国古代政治组织演进问题的许多原有的认识。但随着大量新资料的出现,学术界也面临着对这些资料作出正确解释的挑战。这项工作,就目前的进展来看,在许多重要和基本方面还有待于深入。从某种意义上说,近年来考古工作的丰硕成果能否对中国早期国家研究产生积极的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解释性工作中的成果。而这需要考古学界与古史学界通力合作,在认真的讨论中取得进展。
    在当前依据新出土考古资料、主要以考古学方法对中国国家起源问题做出的大量解释中,在一个概念正在被频繁使用,那就是“古国”。这一概念最早由苏秉琦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用来描述新石器晚期某些新发现的有较高分化程度、较高生产力水平、较大社会规模的考古文化单位,如红山文化和良渚文化中的某种单位等(注:苏秉琦:《辽西古文化、古城、古国》,《文物》1986年第8期。)。苏老在对新石器晚期考古遗存的性质的解释中使用“古国”这一概念是有深意的,即认为这些遗存表明有关的考古文化在主要的政治、社会、经济特征上已经超出了人们过去所熟悉的典型氏族社会制度的范畴,而需要某种特定的概念来描述之。他在评述新发现的辽西喀左东山嘴祭坛遗址和凌源、建平间的“女神庙”与积石冢遗址时明确提出:“我国早在五千年前,已经产生了根植于公社、又凌驾于公社之上的高一级的社会组织形式”(注:苏秉琦:《辽西古文化、古城、古国》,《文物》1986年第8期。)。说明他从红山文化的表现中已经看出了一种“高于”典型氏族制度(亦即苏老所说的“公社”制度)的特定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存在。这一见解对于推进学术界关于中国早期国家进程的总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实际上表明在中国国家起源问题上国内长期以来比较熟悉、然而并没有经过针对中国个案的深入辨析的那种单一的“从典型氏族社会中演化出国家”的想法已经难以解释新了解的事实。但是苏老在80年代提出“古国”概念时没有对他所使用的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进一步作明确的界定和充分的说明,因此他关于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整个看法当时还不完全明朗。1998年,苏老的重要著作《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三联书店1999年出版)问世,从书中我们看到了苏老对于“古国”概念的明确界定和更为详尽的说明,由此得以准确地把握苏老关于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基本想法的完整内容。近年来学术界尤其是考古学界在中国国家起源问题上频繁使用“古国”概念,在整体上是源自苏老的见解,并基本接受了苏老90年代末对“古国”的界定,进而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对于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一种较有影响并值得重视的解释性意见的框架。因此从近年来国内研究的实际来看,“古国”问题涉及到对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整个理解,意义十分重大,而其中有些问题似乎还可以作深一步的探讨。本文拟就此略陈若干粗浅的想法,尚祈学术界同仁指正。
    一、“古国”的提出对中国早期国家进程解释的基本框架有重大影响
    “古国”一词在古代文献普通的用法上,是一个不必与现代的“国家”在含义上有直接关联或等同的概念。“国”在字源上原同“邑”有关联,初从邑,为“邑”之同意字,均指人所居住的地方之意(注:参见于省吾:《释中国》,《中华学术文集》,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林沄:《关于中国早期国家形式的几个问题》,《林沄学术文集》,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出版。)。但在后来的用法中,“国”与“邑”的含义发生分化,“邑”之所指较宽泛,而“国”则指邑之有特别品级者。周代文献常见的用法是“国”特指包含众多邑在内的一块有紧密政治关系、具有一定自治性的地域,也指此种地域的中心区域(首府),即居其领导地位的某个大邑或邑群,文献称之为“都邑”。此外,由于作为都邑的“国”往往是特定地域范围内最城市化的部分,又通常在其中心位置,故在文献中又常与其外围的“郊”、“野”等构成相对待的概念。要之,“国”在周代文献中最基本的用法只是指称在其内部拥有某种政治联系并相对自治的、由土地、人民构成的社会-政治单位或其中心区域。在这两种情况下,“国”都不涉及有关地域的主权的特征,也不表明有关地域上的政治制度类型,也就是并不对应于现代所说的“国家”。在周代典籍中,被称为“国”的社会-政治单位最常见的是作为商周时期地方势力的诸侯国,但有时具有主权国家资格的商王朝或周王朝本身也可称为“国”。如《周礼·天官·大宰》载:“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孙诒让《正义》云:“上言邦者,据王国而言;下言邦国者,总举大小侯国通言之。”古“邦”、“国”通(《说文·邑部》:“邦,国也”),“建邦”也就是“建国”。孙读可从。可见在是否涉及主权的问题上,古代“国”这个名称并不加分别。同样,对于所指称的土地-人民单位,“国”也不特别反映其政治制度状况或类型,正因此,它还可以更一般地指不同时期中对于一定的地域和人口有实际管辖权的各种社会-政治实体,当然也包括早期的一些政治实体,而不论它们是不是国家。如《尚书·尧典》中说尧时“协和万邦”(《史记·五帝本纪》作“合和万国”),应该就出于这样一种记法,其原意并不包含暗示这些“邦”或“国”就是国家的意思。先秦此种文例非常普遍,如《左传·哀公七年》载:“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战国策·齐策四》云:“大禹之时,诸侯万国。”《荀子·富国》曰:“古有万国,今有十数焉。”这些大致亦属相同记法。以上数条,都不约而同地提到在我国传说时期的后期,中国境内存在过“万国”。对于这些“国”,若无特别证据并经特别论证,当代学者一般不会径直将其认作国家。事实上,如果禹时有“万国”,其政治发展程度也肯定不会完全一致,文献一律称之为“国”,正说明“国”的用法无关乎现代关于“国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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