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老将我国新石器晚期某些发展程度较高的文化所反映的某种古代社会-政治组织称为“古国”,如果是在古代文献普通的用法上,并不失为一项对古文献有传神之妙的概括。因为如上所引证的,古人对这一时期的人群组织或社会-政治单位本来就有“万国”之说。而且苏老的提法在80年代的研究中至少起了两个重要作用:第一,帮助人们认识这一时期人群组织的复杂程度,包括它们在政治上不同于所谓“公社”即典型氏族制度的特征,而80年代以来国内研究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问题上最重要的收获之一就是对前国家时期政治组织的类型和特征有了新的认识,包括对酋邦问题的了解;第二,促使人们对了解这一时期除中原以外的广袤地域内人们政治组织演进的全貌有足够的重视,从而认识到需要完整地了解和解释中国国家形成的过程。但苏老在90年代末发表的与“古国”有关的一系列全面的论述,开始明确地将他所使用的“古国”的概念与“国家”的概念等同起来,从而他所使用的“古国”已不再同古代文献普通用法上的“古国”相当,这就使问题的意义发生重大变化。 苏老在《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中谈到红山文化时说:“红山文化在距近五千年以前,率先跨入古国阶段。以祭坛、女神庙、积石冢群和成批成套的玉质礼器为标志,出现了‘早到五千年前的,反映原始公社氏族部落制的发展已达到产生基于公社、又凌驾于公社之上的高一级的组织形式’,即早期城邦式的原始国家已经产生。”(注: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37-138页。)这里非常明确地把红山文化作为“古国”认定为国家。这个看法在苏老80年代的表述中尚未得见。对于良渚文化,苏老的看法还要进一步,把它看作是夏以前“方国”的“最典型的实例”(注: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45页。)。而所谓“方国”,在苏老的术语中是较之“古国”更高一级的阶段,即如他说:“与古国是原始的国家相比,方国已是比较成熟、比较发达、高级的国家,夏商周都是方国之君。”(注: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45页。)可见对良渚文化政治上的发展程度,苏老的估计甚至超出国家形成的时期,已经与商周属于同一阶段或类型。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在苏老90年代的理论中,“古国”确实已经是国家,只不过还属其“原始”的阶段而已。苏老整个理论的重要性是在于,它不认为距今四五千年前的“古国”的问题只涉及少数特定的个案(如红山、良渚等),而是当时整个中国范围内同步发生的一个很广泛的过程。他说:“就全国六大区系而言,……不迟于四五千年前大体都进入古国时代,即城邦、万国林立时代。”(注: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40页。)因此,“古国”的提出及由此形成的关于中国在文献所载夏以前政治组织演进的整个理论(以下简称“古国理论”),是对长期以来人们所熟悉的对于中国国家形成和早期国家进程解释的基本框架的重大改变。就其主要结论而言,这一理论至少在以下三方面是突破迄今为国内学术界多数人接受的关于中国国家起源和早期进程的基本的解释性框架的:首先,这一理论把中国形成最早的国家的时间大大提前了,亦即提前到距今五千年前,而不是夏朝建立时的大约四千年前;其次,由于将作为新石器文化的良渚文化等认定为“方国”,亦即与商周国家在发展阶段上无异的较成熟的国家,因此中国古代较成熟国家出现的时间也大大提前了;其三,这一理论在关注广泛区域内早期国家进程的同时,并不认为中原地区形成的国家有特别的历史的意义,而夏商周也都只是“方国”而不是王朝,因此由早期文献记录的自夏朝以来的古代王朝政治的历史地位将变得很暧昧,对整个中国早期国家进程的描述也将有根本的变化。所有这些结论,其意义无疑十分重大。苏老的理论的基调是将中国早期国家进程发生的时间大幅度提前,这实际上也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学者在这一课题上工作的基调。促使人们在这种方向上调整原有认识的主要原因,无疑是近年来大量出土的具有复杂社会内涵、较大规模、较高物质文化水平的新石器晚期遗址,导致人们对这一时期人群的政治-社会发展程度有新的估计。但问题是,目前在这一方向上的工作在体现有关论证所应有的要求上究竟情况如何?对此恐怕在事实和理论两方面都还需要经过非常深入的、全面的研究和讨论。从这个角度说,对围绕“古国”概念形成的关于中国早期国家进程的上述解释性框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应该是非常必要的。 二、“古国”作为国家的考古学证据的认定问题 古国理论的基础是对有关的一些新石器晚期遗址内涵的意义的认定。考古学界迄今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在对这些遗址内涵确认的基础上,使人们对中国古代距今四千至五千年分布在广袤区域内的众多人群的社会和政治的发展状况有了前所未有的认识。这些认识概括地说应该是:第一,在这一时期,中国境内广泛地出现了具有相当高的物质生产水平、有较大的社会规模、社会分层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单位,它们在基本特征上已超出了典型氏族社会的水平,而且有相当稳定的、持续的发展历程;第二,在这些人群单位内部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个人性质的权力和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控制机制,少数有特别权力的人统治社会整体的情景依稀可见;第三,有些由文化认同现象暗示的、规模十分庞大的这类人群单位,很可能已包括了众多较低级别的更小的人群单位,而所有这些单位的组合应该是建立在某种强力控制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平等联合的基础上;第四,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属于这些社会-政治单位的、能够确切无误地表明比较正式的国家制度存在的证据,包括表现国家制度存在的某种官署和其他强力机构或组织存在的证据,因此这些具有复杂政治特征的社会个体应还处于前国家时期。这些应该是我们从考古学界近年来围绕“古国”问题所作的大量有益工作中目前能够确认的主要新认识。这是非常重要的进展,对中国早期国家研究更深入地进行极有价值。 然而至90年代,古国理论在对有关考古遗存的意义的认定上又大大地前进了一步,即把所有这些考古资料所反映的远古社会-政治单位认定为国家。这一推进是否更逼近古代历史的真实?我感到这似乎尚需经过一些讨论才能最终断定。因为从考古学证据认定方法的角度来看,这一认定中不确定的成分还相当多,结论也并不成熟。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某些必要而与此相关的考古学证据认定论据上的问题尚没有被认真对待,造成这一认定在方法和内容上均有某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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