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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秘鲁的经济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哲 韩琦 参加讨论

在西班牙美洲殖民地300多年的历史中, 秘鲁土著暴动和起义的次数最多,规模最大,反抗殖民统治最激烈。1780-1782年的图帕克·阿马鲁二世起义席卷了整个秘鲁总督辖区。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当然同印加人的民族意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由于西班牙殖民统治的残酷性造成的,下述委托监护制、土地持有制、商品摊派制和米达制等经济制度的令人难以忍受的特征,体现了西班牙王权的压迫性特点,它们的运作方式有助于解释印加人的行为。
    委托监护制。是西班牙国王为奖赏有功的殖民者(发现者、征服者、平息叛乱者、殖民开拓者)而实行的一种变形的封建领主制。在这一制度下,国王将某一地区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委托”给殖民者由他“监护”,受委托者称为“监护主”,享有向印第安人征收贡税和征用其从事各种劳动的权利;负有保护印第安人并使之皈依天主教的义务;同时还必须居住在他的监护区所在的省份,向国王效忠,提供军事服役,并依所监护的印第安人的数量向国王交纳一定比例的税;监护权本身不含有土地所有权、司法权;印第安人名义上仍是国王的自由臣民,土著村社拥有自己的土地,村社内部事务仍由卡西克(酋长)管理。(注:罗伯特·S·张伯伦:《分派制-委托监护制的卡斯提尔背景》, 载《美洲人类学和历史学》第25卷,1939年6月英文版,第23-53页。 )秘鲁最早的监护权是由征服者皮萨罗代表国王于1534年授予的。早期的委托临护区非常之大,一般由5000到10000户印第安人构成,到1540 年在前印加帝国的范围内已经有了约500名监护主, 但并非所有殖民者都能得到监护权,此时没有得到监护权西班牙成年男子约有5000名。(注:马格努斯·莫纳:《安第斯的过去:土地、社会和冲突》纽约1985年版,第38页。)
    监护主经常滥用权力,任意驱使和剥削印第安人。印第安人交纳的实物贡税包括玉米、大豆、小麦、大麦、土豆、辣椒、可可、鸡蛋、鱼、蜂蜜、蜡饼、盐等食品,骆马、鸡、火鸡、猪等牲畜,棉布和其他纺织品,陶制品,贵金属,有时是货币。土著提供的劳役包括为监护主耕种土地,放牧牲畜、采矿、搞建筑、当搬运夫和从事家庭服务等。贡税的种类和数量,劳役的形式、范围和时间全凭监护主的意愿和需要来决定。印第安人被要求每年到监护主土地上劳动若干周或几个月,为此有些印第安人甚至要走40里格(386.4华里)的路, 结果不得不荒废了自己家的土地。(注:弗雷德里克·B ·派克:《秘鲁近代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4页。)一些监护主将他们监护的市镇和地区视为国王赐与的个人财产,吞并监护区的土地,并将他们所监护的土著出租给他人使用,甚至将监护权出卖和转让给他人,他们自认为对土著拥有司法管辖权。由于西班牙人对印第安人的残酷剥削,同时也由于西班牙人和他们的黑人奴隶传染给没有免疫力的土著以天花、麻疹、疟疾、伤寒症等疾病,土著人口急剧减少,1532-1625年秘鲁的土著人口从900 万下降到70万,中部沿海谷地下降得更快,到1575年就从原来的85000人降至3441人。(注:马格努斯·莫纳:《安第斯的过去:土地、社会和冲突》纽约1985年版,第40页。)
    国王担心监护主的权力膨胀危及王权和为了阻止他们“杀鸡取卵”的做法,1542年颁布了旨在逐步废除监护制的《新法律》,1549年取消了监护制中的人身劳役,使监护制变成了单纯的贡税制,同时每个监护区所应交纳的贡税的数量不再由监护主随意决定,而是由检审庭的法官决定。监护权只准世袭三代。更重要的是,作为土著大量死亡的结果,监护主所得到的贡税也大大减少了。监护权已由一种半封建的特权转变为一种恩俸形式,监护主也由一种特权集团转变为一种依靠贡税生活的贵族。1720年西班牙国王正式下令废除监护制。
    土地持有制。西班牙人自罗马时代就成为一种市镇型居民。它除拥有公地外,允许市民拥有自己的份地,市镇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市政会是市镇的权力机构,这一传统也被殖民者带到了秘鲁。在新市镇的建立过程中,新市镇除留出公用地外,对每个具有新市镇公民权的殖民者,根据其功绩大小分给一块“步兵份地”(一百英亩以上)或一块“骑兵份地”(约为前者的5倍),新成立的市政会承担了分配土地的权力。 新市镇的土地从何而来?在理论上,西班牙帝国政府尊重土著的土地所有权,试图把西班牙人拥有的土地限制于不会损害土著利益的空地上,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遵守。
    新市镇最初占用的是“合法空地”,即在印第安人村社土地中专门划拨出来的、由村社社员无偿耕种的并用于供养国王及政府官员和神职人员的土地,分别被称为“王田”和“神田”,当印加政权被推翻后,这些土地就被宣布为西班牙国王所有,可由新市镇占用。但征服初期,西班牙人得到的土地毕竟有限,到殖民地末期,大多数最好的农业用地已经从印加人那里转移到了西班牙人手中。这一过程是怎样发生的呢?它包括三个环节:土著腾出空地;西班牙人兼并;通过法律程序使侵占的土地合法化。
    首先,鉴于16世纪土著人口的大量死亡,托莱多总督(1569-1581年在任)为了加强对土著的经济剥削、宗教训导和部分的西方化,下令按照殖民当局的统一规划,对原来零乱分散的土著村社进行合并和调整,将他们集中到参照西班牙市镇风格重建的土著“归化村”。这一重新安置印第安人的措施腾出了大片土地。另外,在17和18世纪,许多土著村社的印第安人为逃避提供米达徭役和人头税而放弃他们的土地。依照西班牙法律,米达役夫和人头税的数量是根据一个给定省份户籍册的人数来确定的, 外来人员可以不必承担这种义务。 结果避难者大有人在,1775年的一份资料表明,拉帕斯和楚奎萨卡地区,外来的壮年劳力占58%,库斯科占38%,瓦曼加占28%,秘鲁总督辖区没有一处其外来者少于20%。(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80页。)避难者放弃的土地转归村社处理,村社则将它们出卖给西班牙人,用得到的货币纳税。
    其次,是西班牙人对土地的兼并。西班牙大地产主所拥有的地产一般来源于:土地赐与(如骑兵份地);廉价购买;交换(用次地换好地);蚕食相邻的印第安人的土地;通过与印第安人结婚而得到的土地;利用种种欺骗手段得到的土地;印第安人自愿捐献的土地。
    再次,使非法占有的土地权利合法化,这一步骤是通过王室对土地的审查而完成的。1591年陷于财政困境的西班牙国王为增加财政收入连颁两道命令,要求对殖民地西班牙人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全面审查,凡持有土地者必须交纳一笔费用方可获得土地所有权。殖民当局要尽量地多出卖空闲的公有土地。秘鲁的马凯斯·德·卡涅特总督执行了这一命令,使国王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1631年国王又下令进行新的土地审查,命令中甚至写到,即使那些没有合法权利而要求土地的人,如果付够足额的费用也可得到这一地权。但这一命令及其不良后果引起了土著的强烈抗议,以至于国王不得不在1651年和1654年的法令中命令秘鲁总督组织一个印第安人土地赔偿委员会,处理在土地审查中发生的纠纷。关于该委员会的工作,我们可举阿班凯谷地克奥尔瓦尼村的例子说明。1656年土地赔偿委员会接到了该村村民递交的土地不足的请愿书,视察员来到该村,根据村民的计算,重新丈量了他们的土地。为了确定土地是否足额,他使用了下述原则,即每个纳锐人应该拥有4图普土地, 每个仆从2图普,卡西克假定为16图普,助手为8图普。20图普被留出来用作给增加人口的余地,10图普用作公用土地。该村的全部人口556人, 视察员发现他们的土地比最小需求还少266图普。 于是指示从土地审查时掠走的最好土地中拿出266图普归还村社, 并确定村社享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82页。)这个例子说明了到底有多少土地转移到了西班牙人手中。土地赔偿委员会工作到1662年,它的目的是保证每个纳税人有一小块土地(5口之家9英亩),但没有努力设法归还所有从土著手中非法攫取的土地。土地审查一直持续到18世纪,1754年的土地法令中规定:凡要求得到的土地超过了原来所有权的部分,可以通过交费而获得所有权。在利马有一个永久法庭,专门处理土地买卖和土地审查遗留的纠纷,但机会总是有利于西班牙人对土著土地的掠夺。
    西班牙人通过以上手段建立起大地产和对土地的垄断,又通过委托监护制、米达制和债役农制为大地产提供劳动力,剥削印第安人。
    商品摊派制。这是西班牙人将剩余商品和普通商品强卖给印第安人的制度。这一制度同地方长官辖区制的出现相联系。1565年总督卡斯特罗根据国王的命令在各行省设立了专门管辖印第安人的地方长官辖区制,地方长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和行政司法管理,并向印第安人征收人头税。但是,他们的任期很短(如果由总督任命就当一或两年,由国王任命则三到五年),薪金极少,也没有正常晋升的机会。在这种条件下,获得地方长官职位的唯一动机就是这一岗位所提供的贪污的机会,因为该岗位的权利广泛。因此,大多数地方长官都带着一个目的上任,即在他们执政的短时间内尽量地聚敛财富,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唯一方式就是牺牲印第安人的利益。
    地方长官很快就发现了剥削他们所控制的印第安人的方法,那就是从事商业活动。尽管17世纪有多个王室法令禁止地方长官经商,但他们仍无视这些法令。因为有不少地方长官的位置是买来的。王室从1670年代开始买卖这一官职,其价格大大高于任职所能得到的薪金。如卡哈塔姆博地区的地方长官3年任期的价格为26500比索,而这一位置的年薪仅为1000比索。1741年曼·德·埃尔科罗瓦鲁蒂阿花16000 比索买了昌凯地区长官的职位,但年薪仅为800比索。 (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2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怎样才能收回他们买官的钱呢?商品摊派制就成为他们的选择。该制度通常由地方长官的代理人配发给每个印第安人家庭成员由地方长官武断地确定的一定数量的商品,包括牲畜、家庭用品、服装、橄榄、刮胡刀以及在印第安人生活中完全多余的长统丝袜和珠宝饰物之类的奢侈品,(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67页。)印第安人被迫高价购买,并常常以低于他们付出的价格把这些商品或其中未腐烂的商品再送回西班牙人的市场出售,希望能够收回部分的损失。如果有人不想要商品或嫌价格太高,他也难能到法庭上诉,因为地方长官本人就是地方法庭的一审法官,如果购买者拒绝合作,他会面临地方长官治安权力的威胁。当时商品摊派制的一般价格是,骡子高于成本价的150%, 衣服及其他产品则高于成本价的100%以上。 但有些贪婪的地方长官往往将摊派商品的价格提高到原价的5-6倍。
    商品摊派制引起了土著的强烈抗议, 总督曼索·德·贝拉斯科(1745-1761)建议国王将商品摊派制合法化和规范化,于是,1751年国王下达命令,指示在利马建立“洪达”(执政委员会),制定各省分摊商品的数量和价格目录,按目录规定分摊的商品将是合法的。但是,依照目录在行省中分摊的商品的价值大多数不能弥补地方长官买官的花费,因此,地方长官无意服从法律。结果分摊制的合法化使土著的命运更加困苦。地方长官仅把目录规定作为征收销售税(货物售价的2-6%)的基础,在他的任期内不再是一份摊派商品的清单,而是增加为两份或更多份,所以,他的收入至少也增加了一倍或更多。他还把印第安人的贡税挪用为购买摊派商品的资本,并擅用权力将所有其他经商者排挤出他的辖区,在向生活在死亡边缘的土著榨取如此多的财富时往往还伴随着暴力。
    地方长官的贪婪达到了如此顶点,以至在合法的摊派制下他们将下层西班牙人也包括在摊派的范围内。西班牙人之所以愿意接受摊派商品是因为,如果他们欠地方长官的债务,他将保护他们免受其他债权人的骚扰直到他的债务被偿清为止。但是凡事有一个限度,当阿雷基帕的地方长官巴尔塔萨·德·森特马纳特在一年半完成了两份摊派清单时,(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2卷,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他就为1780 年流血的城市平民骚动铺平了道路。
    绝望中的土著从1770年以来不断地发动起义,抱怨的规模急剧增加,一些地方长官或他的代理人经常遭到暗杀。秘鲁有思想的官员对这种情形于心不安,害怕如果印加人绝望到极点会发生总暴动。拉帕斯的主教格雷戈里奥·德尔·卡姆波曾催促废除商品摊派制和付给地方长官足够的薪金。他说如果摊派的负担能减轻的话,土著将会愿意适当地增加贡税。但印加人的耐心已经耗尽,终于爆发了1780-1782年图帕克·阿马鲁二世领导的印加人大起义,起义军很快发展到6万人之众。 在起义的压力下,西班牙当局被迫立即作出某些让步,在库斯科召开的战时会议宣布1780年11月20日废除商品摊派制,该措施在12月7 日在利马获得批准,并上报国王,国王通过1781年7月12日的公文加以认可。 在西班牙帝国,尽管商品摊派制1784年后在某些地区又非法地死灰复燃,但它再也没有取得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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