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文第一部分之论述可知,在“冲繁疲难”制度确立后,外官道府以下、州县以上官缺之选任,分为两种方式:“冲繁疲难”四项、三项者,由外省督抚拣员具题补授;二项、一项、无项者,由吏部掣签补授。而掣签,并非月选之终结。在每次掣签之后,吏部都要把掣签的结果写在月折上,汇呈皇帝决定②。这是加强专制皇权的需要,也是让官员感受到“恩出自上”,应为皇帝效犬马之劳。在呈报的折子上,吏部除写具官员姓名、履历与所掣官缺外,还须标明官缺所占“冲、繁、疲、难”之项数和“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之等级,以便于皇帝更准确地了解官员和官缺的信息③。与往常一样,乾隆六年(1741)十一月初七日,吏部向皇帝汇报十月分月选掣签的结果,并于月折中注明官缺的项数和等级。其中有福建福宁府一缺,仅占四要素之一“冲”字,应归月选,但该缺最为紧要,又定为“最要缺”。吏部把“冲”与“最要缺”一同注明奏上。这一不起眼的信息引起了清高宗的注意,谕曰: 福建福宁府员缺,吏部折内注一“冲”字,又注为“最要缺”。查各省道、府、同知、通判、州、县等缺,有冲繁疲难四项、三项、二项、一项者,因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今专一冲字即注为最要,其二项、三项、四项者更列何等耶④? 很显然,高宗认定“冲、繁、疲、难”四要素与“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等级是相互对应的关系,其中“冲繁疲难”四项俱全者应为“最要缺”,三项者应为“要缺”,二项者应为“中缺”,一项者应为“简缺”。而此时月折中出现仅占一项——“冲”之“最要缺”,显然就不对称了。至于不对称出现的原因,高宗亦在上谕中作出了判断:“总因从前各省督抚办理事(疑为“时”字之误),不过据属员开报,或未详加斟酌,以致繁简之间多不的确。况历有年所,其地方情形不无更易。”⑤一方面将事情怪罪在外省督抚头上,另一方面归因于地方形势的变化。看似比较客观,殊不知,这根本不是督抚的原因,而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后果。 据笔者考察,“冲繁疲难”四要素制度和“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等级制度,原本是两种不同的划分官缺等级的方法,除在订立时间和等级划分上迥异外,二者的服务对象也不相同。前者为题补制度服务,后者为月选制度服务,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对应关系⑥。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没有官员敢反驳;且两种制度并存确实会给执行带来很多麻烦,亟需调整。为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高宗又谕曰: 着吏部行文各省督抚,将从前所定各缺悉心妥议,务期名实相称,以便于引见时酌调繁简,庶于吏治有所裨益⑦。 各省督抚接到高宗的上谕后,又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轰轰烈烈的核查官缺要素和等级的行动,这是第二次全国性的统一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关于“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等级制度确立的时间和原因,及其与冲繁疲难制度之间的差异,参见张振国:《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制度的确定》,《明清论丛》第11辑,第383—386、388—393页。 ②秦国经:《清代的奏折》,《清史论丛》2000年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③张振国:《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制度的确定》,《明清论丛》2011年第11辑,第385页。 ④张伟仁主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以下简称《明清档案》),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110册第13条,第61801页(A110-13,B61801) 。 ⑤《明清档案》A110—13,B61801。 ⑥张振国: 《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制度的确定》,《明清论丛》2011年第11辑,第388—391页。 ⑦《明清档案》A110—13,B61801。 与第一次调整主要是核查原定官缺项数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同,第二次调整的重心则是变更四要素与四等级的对应关系。换言之,第一次调整只是在遵循原定制度的条件下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修整,制度本身未有任何变化,第二次调整则是对制度内容的重大变更。 我们在前文一再强调,四要素制度是根据官缺所占“冲繁疲难”四要素项数之多寡,把官缺分为四项之缺、三项之缺、二项之缺、一项之缺和无项之缺五个等级。而四等级制度,则是把官缺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个等级。因四要素与四等级本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故而如何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把五个等级与四个等级对应起来,是摆在各省大员面前的首要任务。乾隆七年(1742)二月十七日,直隶总督高斌根据布政使刘于义、按察使多伦之建议,提出如下对应办法: 逐加斟酌,以四项俱全者定为最要缺,三项相兼者定为要缺,止兼二项者定为中缺,仅有一项及四项俱无者定为简缺①。 即遵循高宗谕旨,把四项之缺与最要缺对应,三项之缺与要缺对应,二项之缺和中缺对应,而把一项之缺和无项之缺并在一起,与简缺对应。这为旧制度向新制度演进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对应关系理顺后,接下来的事情按理讲应该容易多了,只要把二者不对称的情况逐一改正即可。但现实远较预想复杂。一方面,从雍正十三年至乾隆七年,其间经过了八年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很多官缺的形势发生了变化,如何把这些变化后的形势体现在新定的官缺信息中,是需要考量的。于是,新一轮的勘察、汇报、审核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先前确定的“冲、繁、疲、难”项数与“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等级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按照新的对应标准必然改动很多,如何在遵照新定对应关系的前提下,既能保障二者关系的顺畅,又能确保外补之缺和部选之缺的数额不会有大幅度的变动,更是需要考量的。故而,改动官缺信息、保持选任权力分配之大致平衡,更是不容忽视的内容。除此之外,一些特殊职掌和特殊辖区的官缺,诸如管河缺、沿海缺、沿河缺、苗疆缺、烟瘴缺、夷疆缺、极边缺等,也需要慎重对待,既要尊重官缺的客观事实,确定其项数和等级,又要保证人缺相宜,令其在外选拔。总之,相比第一次,这一次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改动的数量更大。据史料记载,仅山西一省就改动78缺,占当时晋省道、府、厅、州、县官缺总额124 缺的62.9%,占比很大。其中,项数不变,因“冲、繁、疲、难”四要素和“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等级对应关系调整而改动者有56缺,占改动总数的71.8%;项数增加者有6缺,占改动总额的7.7%;项数减少者16缺,占改动总额的20.5%②。这说明,此次官缺等级之调整,主要是由四要素和四等级之间对应关系的变化而引起的;但也有部分官缺是因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惟数额相对较少。兹为第二次官缺调整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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