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告知各省督抚: 其一,大小各缺,不得妄请更改,此为根本原则。其二,若必须酌改时,须繁缺和简缺互换,以维持官缺分配和权力分配的现有均衡。其三,互换时,官缺双方职掌、地位要大致相当,不能应付部例,将道、府、州、县等正印官与佐杂缺互易。 从“互换”条例的制定可见,吏部和皇帝均认识到繁简不符是定然存在的现象,与其不顾实际情况,固执地禁止官缺更调,以维持官缺分配和权力分配的现状,还不如变通方式,通过“互换”,以维持选任权力分配之动态制衡关系。以“改”代“禁”,以“动”代“静”,局面为之大变,不仅维持了现有官缺和权力分配的均衡,还留给各省督抚较大的变通空间,利于制度之执行。 如果说乾隆年间的“互换”条例还以“繁”、“简”掩饰,较为朦胧,那么嘉庆十年(1805) 再次重申该例时就更为明确了,直指权力分配的实质: 各省道府员缺,除请旨简放外,其由部铨选及在外题调,皆有定制,岂容纷纷更易?嗣后,除系特旨将选缺改交督抚题调者,该督抚遵行外,其余道、府至州、县各选缺,均不准改为题调。即使有今昔情形不同,不得不酌量调剂者,亦著于本省题调要缺内,酌改简缺互换,以符定制④。 “请旨”、“题”、“调”、“部选”,使“互换”条例的本质暴露无疑。这是官缺制度演变的必然趋势。 从此以后,“冲繁疲难”制度就在这一动态平衡机制下确定下来,成为划分道、府、厅、州、县官缺等级、决定其选任方式、分配其选任权力的标准,是清代选任制度中极为重要且具有特色的内容。而且,从先秦时期就一直延续下来的地方行政等级制度,也伴随着该制度的确定,臻于完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②《江西巡抚开泰奏为直省守令酌定年限请宽期令各省确勘地方情形分别具疏题请事》,乾隆十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56—001。 ③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49,《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第2257—2258页。 ④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49,第2258页。另参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3,第810页。 【作者简介】张振国,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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