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曾经关系到国家盛衰(3)
私盐影响政局 程念祺说,食盐官营,其实有一个前提,就是货币经济的发展,而且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实行货币财政。 唐朝安史之乱后,国家财政开始由实物财政转向货币财政。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第五琦立盐铁法,实行食盐官营。具体的做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而盐价由一斗十钱,上升到一斗一百十钱。这样唐朝中央的盐利,年收入约在四十万缗(贯)。 公元760年,继任盐铁使的刘晏改变这种官营方法,实行民制、官收,加价批发给商人,任其运销。这种方法,与历史上国家特许商人制盐贩盐的专卖制度不同。刘晏的办法,其实是官商分利,即国家控制食盐资源和生产,并且以总批发商的身份向商人售盐;商人则通过运销官盐获得专卖利润。经刘晏改革,唐朝的盐价由原来的一百十钱,逐渐增加到二百十钱、甚至三百七十钱。估计当时官盐的批发价是非常高的。所以唐朝的盐利收入也由原来的四十万缗,上升到六百万缗。 刘晏的盐法,为宋、元、明、清各朝所沿袭,但有不少改进。《管子》、汉武帝(桑弘羊)和第五琦所讲到和实行的盐法,是完全的食盐官营,是“经理型”;而刘晏实行的盐法,是“税收型”。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国家的高额垄断利润,势必导致食盐走私。 这个问题不仅在唐代,在宋元也都非常严重,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甚至成为社会暴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因为利之所在,官僚贵族将之视为利途,必欲趋之,这中间所形成的贪污腐败,也从另一个方面危害国家财政收入和政治稳定。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国家通过食盐专利来控制税收,局部范围内具有降低执政成本的作用(税人成本高于税地,税地成本高于税盐),但是这种局部性的执政成本的降低,却忽视了由国家控制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将会引发的种种腐败现象和社会冲突,及由此而引起整体性的执政成本的上升。比如最终断送了唐王朝的黄巢,就是一个著名的私盐贩子。明朝的张献忠也是私盐贩子出身。这些私盐贩往往有一支强有力的武装,统治者有时候还无法战胜他们,不得不招安另外一部分私盐贩子以作对付。 盐的需求弹性极小 回到近现代意义上来分析,我们会看到盐的特性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一般而言,人对食盐的需求弹性极小,盐供应少了会被迫淡食,但盐产量过多的时候并不会增加需求,因此食用盐的地区总需求主要取决于当地的人口数量。 比如英国在印度孟加拉地区实行食盐专卖的一项重要理由就来源于当时对孟加拉地区用盐的调查结果,即著名的“6西尔法则”(西尔seer,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的重量单位,约合2.057英制磅)。这项调查共取样33户人家,总共634个人的盐消费习惯。调查发现,每个家庭的盐消费量非常不一样,但盐消费量与个人收入之间没有联系。盐消费量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口味的不同,一小部分是因为种姓制度的规定。这634人一共消费了3787西尔的盐,平均每人每年消费6西尔的盐。这些调查者表示,即便盐变成免费的他们也不会再消费更多的盐。6西尔也是富人家庭的平均消费量,虽然对这些富人家庭来说,他们可以想消费多少就消费多少,不受价格的影响。对穷人而言,盐的价格尽管占生活开支的重要部分,他们也不会消费低于每年6西尔。 由于盐的消费对每个人来说既不会多也不会少,因此对盐征税——无论是采取直接征税还是专卖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除非人口发生剧烈变化,否则盐税不会有所减少。对政府而言,盐税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与农业税受气候、环境因素变化剧烈相比,盐的税收只与产销量相关,而产销量又十分固定。除了需求稳定之外,盐专卖收入稳定的另一因素是盐的价值和需求量均较低,一般人每天只需盐6到8克。尽管盐税的税率很低,但由于贸易范围广阔,统治者仍能征收到丰厚的盐税。 行政性专卖与普通征税的区别在于,前者将产、运、销统一于行政领导之下,由政府进行分配和销售,将“税”以“利”的形式体现出来;后者只是按部就班征商品税或流通税,与一般商品无异。实践显示,由于食盐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具有需求刚性,即消费量受价格影响较小,因此采用专卖制度能极大化统治者收入。 在专卖体系之外运销食盐属于走私行为,而如果采用对盐征税的方式,则最多属于偷税漏税,可见专卖制度本身比税收制度更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得益于专卖统销这样的运营模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也比较集中,减少一部分交易成本。不仅如此,专卖式的行政垄断还能附带产生权力租金,如英国历史上在印度惯常使用的“许可证”制度所带来的额外收入。 当盐与其他商品一样,征收微薄的生产税与流通税时,人们几乎感受不到盐税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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