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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托鲁斯政治思想浅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教学》 王连恩 参加讨论


    既然城市共和国的主权是以人民的权利为基础的,那么,人民就是城市政治体的主权 者,因此,民主代议制便是巴氏对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基本政体设计。
    为了给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共和国提供一种合法性的依据,在一些城市政治体的民主实 践的启发下,巴氏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推演出了主权在民的结论。他认为,立法权利并不 是独立于皇帝与帝国的结果,也不是君主权力的行为,它属于所有的社团--政治的和 非政治的⑨。这无疑体现了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关于潜在于人民之中的权力向现实主权 的转换程序,他也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当统治权在人民手中的时候,适用于君主的 格言和原则也可以用于人民的统治:城市政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进行立法。他倾向 于在城市共和国中实行代议制。根据他的意见,人民可以通过人民大会选举议会,这个 议会便构成一个统治体(the governing body),这个议会代表着全体公民,即国家,代 表着人民的思想。授予议会多大的权力则完全由人民根据他们的愿望来决定,议会的权 力是可以限制的,政府是否应该定期选举也由人民决定。可见,权力源于人民,而不是 源于上级。他给予政府规定的功能就是颁布借以传播“公共的善”、产生公共利益的法 律。在民主政体中,权力再也不是为统治者所垄断,人民自己被认为具有充分的能力来 判断自己的利益是什么,他们永远保有对议会实行控制的权力。
    巴氏主张,议会应采取简单多数的原则,选举国家的主要官员--法官、行政官和财 政官。这些官员对政府负责,而政府则对国家本身负责。官职的性质由公民来界定,他 们可以限定和改变官职的内容。在他的理论中,官职再也不是来自天国的恩赐,而是来 源于人民⑩。巴氏关于主权在民的思想不可谓不鲜明。
    在政体问题上,他深受亚里斯多德的影响,坚持政体与国家大小相一致的原则。他认 为,大国可采用君主政体,但是,在君主政体中,应该充分发挥政治顾问的作用,这体 现了他反对君主专制的立场。中等国家可采用“富人和好人”统治的政体,他们是政治 体中的中产阶级,这里巴氏实际上指的是贵族政体(11)。这一选择的原因在于这种政治 共同体中的人数太多,难以召集,故只好由中产阶级(middle class)实施统治。小国则 宜采用多数人统治的政体--民主政体。这是因为小国的人口太少,无足够的财力支持 君主制的运行,而仅由少数几个人统治会惹起众怨,因此,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管 辖权属于人民或者群众”。但是,这里的人民基本上排除了两种人--社会最底层的人 和富豪阔佬。因为在民主政体中,前者的利益会排斥其他人的利益(12),而后者的势力 太大,会压制其他的人(13)。巴氏这里所谓的小国主要指的是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共和国 。
    巴氏还讨论了在不同政体中制定法律的具体方法。他指出,如果法律是由城市的统治 者(the lords of the cities)制定,则应该与贤明之士商议,如果是由人民制定,则 应该通过全体人民集会,或者通过由组成议会、并代表人民的会议来制定,这种人民集 会应由其他行政官员召集。此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将某一确定的建议交由人 民讨论,经人民同意后才能成为法律(14)。值得注意的是,在巴氏的理论中,尽管他认 为主权在民与政体的选择之间并不一定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但是,君主制不适应意大 利的一些城市共和国,这一点是清楚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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