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长制(3)
在本质和形式上均具有承前启后的二重性,当是过渡时期或过渡阶段事物必备的特征。家长制当然不能例外。 首先,父系血缘亲属关系的破坏是从家长制开始的,由农村公社割断并确立地域联系的。因为婚姻关系是血缘亲属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婚姻关系就意味着断子绝孙,哪里还会有血缘亲属关系呢?家庭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并随其变化而变化。但家庭一经形成,又反作用于社会制度。家长制对氏族血缘关系的破坏,就是这种反作用的一个表现。在家长制家庭中,妻子、奴隶和仆从都是来自别的氏族,又都处于婚姻关系之中。伴随数量的增加和后代的繁衍,势必构成对父系血缘关系的威胁和破坏。何况父系血缘的确认,远不像母系那样简单。事实上,直至商代的王室还为此感到困难。正是妻子、奴隶和仆从这一家庭内因与后来杂入的外来户相结合,共同破坏了父系氏族的血缘纽带,导致农村公社地域联系的确立,为阶级社会以地域划分居民奠定了基础。 其次,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个体劳动是通过家长制家庭的桥梁作用才实现的。在家长制出现之前,以财富为主要对象的私有制虽已出现,但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还是氏族公有,从事集体劳动。家长制家庭的出现使土地公有与集体劳动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只需定期重分。如印度、墨西哥印第安人、南斯拉夫的家长制家庭,都是共同占有一块公共的土地,采取共同耕作。伴随家长制孕育出来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出现与发展,才出现农村公社土地归各家长期占有使用的个体耕作。长期占有使用,是土地私有产生的基础,正是家庭园圃的私有,导致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在土地“公有共耕”经家长制的“同占同耕”到农村公社的“永占自耕”直至土地的“私有奴耕”这个发展序列中,家长制的过渡桥梁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这种过渡的实质是把以财产为主要对象的私有过渡到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把集体生产劳动过渡到个体家庭的劳动。 再次,家长制的父权,为阶级社会“家天下”的王权的出现和形成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或者说,王权乃是父权的发展与飞跃。针对家长的生杀予夺和支配财产的至高权力,马克思说:“父权家族标志着人类发展的特殊时代,这时个别人的个性开始上升于氏族之上,而在早先却是湮没于氏族之中。”(19)可见,在人类发展的漫长道路上,个人凌驾全体和社会之上,是从家长的父权开始的,而以阶级社会的专制王权延续下来的。《周易·序卦》中的“有父子然后有君臣”;《礼记·昏义》中的“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礼记·丧服四制》和《孝经、士章》中的“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以及“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凡此,都说明王(君)权乃父权的发展、飞跃和强化。《尚书·甘誓》中的“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正是把国王的生杀予夺之权与“祖”、“社”联系起来,说明王权与父权之间的关系密切存在。 最后,家长制是以后社会一切矛盾和对立的胚胎。恩格斯引证马克思的话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20)不仅如此,摩尔根还认为,在家长制家庭中“那些受雇为仆役的人,以婚姻关系为生活基础”(21)。恩格斯也说:“随着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星地出现了雇庸劳动。”(22)综合马克思、恩格斯和摩尔根的论述可以看出,在父权支配下由奴隶、仆从的集合体构成的家长制家庭,以萌芽状态包含着奴隶制、农奴制以及雇庸劳动制三种劳动关系。这样,便在家长制家庭中凝结成三种互相依存又彼此矛盾的关系:一是以父系血缘纽带为系统的血亲关系;二是以一夫多妻为特点的婚姻关系;三是以田间劳役为内容的奴隶制、农奴制,乃至雇庸劳动制的奴役剥削关系。 怎样认识家长制家庭所包含的血缘、婚姻和奴役剥削三种关系呢?其中,哪种关系居主导支配地位呢?这是我们应予回答的问题。 男子世系血缘关系是在整个父系氏族社会起支配决定作用的关系,决定父系氏族的性质。男子世系的确立,“第一次奠定了父权的坚固基础”,导致家长制家庭的产生。正因为家长制家庭里包含着男子世系关系,使家长制家庭属于父系氏族社会。但从家长制家庭内部看来,这一血缘关系的发展方向是在趋向高峰后逐渐跌落下来,为财产阶级关系所取代。 家长制家庭所包含的婚姻关系,是在家长制家庭内部起主导决定作用的关系。因为只有这一关系起决定作用,才能使家长制成为婚姻家庭的一种过渡形式,而不是社会组织形式。也只有这样,才体现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另一方面,这种婚姻关系本身就体现着阶级关系。恩格斯在论述这一点时说:“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23)因为抢劫和女俘是家长制家庭中妻子的主要来源;家长制本身就是奴隶与仆从的集合体。所以,家长制中的婚姻关系与阶级剥削关系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家长制家庭内的婚姻关系与阶级关系,以缩影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正是这一特点,进一步表现出家长制的过渡性。 我们依次探讨了家长制的过渡性及其表现。马克思晚年提出:“父权家族标志着人类发展的特殊时代。”恩格斯在1891年指出,家长制家庭“也是一个过渡阶段”。那么,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是否有个过渡阶段呢?回答当是肯定的。那么,这个过渡阶段究竟起迄何时呢?笔者认为,这个过渡时期是从家长制家庭公社开始,通过农村公社最后完成的。 三、家长制的解体及其评论问题 家长制和其它社会现象或制度一样,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家庭形式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因此,它不仅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而且家庭形式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人类至今所经历的三种主要婚姻形式,大体上是与人类自身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的:群婚制是与蒙昧阶段相适应的;对偶婚是与野蛮阶段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可见,社会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变化。这是各种家庭形式变化的根本原因,也是家长制家庭必然解体的根本原因。 那么,家长制家庭是与什么样的历史阶段相适应的呢?恩格斯说:“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24)这就是说,作为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转化的过渡形式的家长制,是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相适应的。阶级社会的到来,必然导致家长制的解体。正如马克思所说:“当奴隶制开始成为社会制度时,这些大家族(指家长制家庭,笔者。)就必然逐渐消失下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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