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长制(4)
取代家长制家庭的,是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26)。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一夫一妻制的最后确立,绝大多数的家长制是在文明的入口处或稍后些时便解体了;少数以残存形式延续更长时期,乃是一般中的个别。 家长制解体的具体表现,是进入奴隶社会后,其主要特征的丧失或改变。 进入阶级社会后,由于阶级间的矛盾和对立起了主要决定作用,从而导致家庭分化为三:一是奴隶主阶级的家庭;二是平民的家庭;三是奴隶的家庭;如甲骨文中的“朕丁家”(27)、“父庚、父甲家”(28);金文中的“大子乙家”(缶鼎)、“我邦我家”(毛公鼎);《周易·家人》中的“富家”,《诗·瞻彼洛矣》中的“保其家室”,等等,均系奴隶主阶级家庭。另一方面,《麦尊》中的“锡诸臣二百家”、《令鼎》中的“舍女臣三十家”、《令簋》中的“舍女臣十家”等,均系主人可随意转让、出卖、乃至杀戮的奴隶家庭。奴隶与仆役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不再是父权下的家庭成员。家庭不再是奴隶与仆从的集合体,从总体上标志家长制的首要特征的丧失。但如前所述,在甲骨文金文、《周易》、《诗经》中,仍保留着把奴隶当作家庭成员的残迹。这说明家长制的解体,并非一个早晨完成的。特别是在中国,其残余广泛延续到后来很久。 政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阶级社会的王权是政权的代表。王权凌驾父权之上,使家长制的另一主要特征发生质的变化。甲骨文中的“王为我家”(缀合,132); 《易·家人》中的“王假有家,勿恤,吉”;《诗·小雅·斯干》中的“室家君王”等,都是王权渗入奴隶主家庭并取代父权地位的表现。至于奴隶家庭中的父权,只是当牛做马的命运而已。对王权与父权在家庭中的地位与关系,韩非有较详尽的叙述。他说:“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29)在另一处他又说:“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30)由此可见,君权和政权已绝对压倒父权;生杀予夺的最高权力,已从家长制中的家长手里,转移到以国王为代表的政权手里。家长制的另一主要特征——父权发生了分化与质变。分化为奴隶主家庭的父权,已丧失其原有的主宰地位,但并没有消失,而是性质改变,成为王权的支柱和附属品了;分化为奴隶家庭的父权,其主宰地位则完全丧失。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家长制的第三个主要特征“一夫多妻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总体和发展趋向上看,“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在数量上已跃居主导支配地位。但“一未多妻”却在奴隶主贵族中广泛长期存在,且已合法化。特别是在中国古代,诸侯“一娶九女”被视为常规,便是显例。但其性质却发生变化。一是,来源主要不是抢劫或战俘;二是其身份已不是奴隶或仆从;三是成为宗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使其法律制度化了。凡此,都与家长制家庭中带有自发、本能彩色的“一夫多妻制”明显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家长制的第三个主要特征——一夫多妻制已发生了质的变化。 家长制家庭的三大主要特点的变化与丧失,说明家长制的解体。原始社会解体了,但社会还继续存在并发展。同样,家长制解体了,婚姻家庭依然存在并发展。尽管对奴隶社会婚姻家庭的探讨与揭示,已不是本文的范围,但对比一下它与家长制的区别还是必要的。 那么,家长制家庭与奴隶主阶级的家庭的不同,究竟在哪里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背景与性质不同:家长制是原始社会末期的婚姻家庭形式; 后者是奴隶社会统治阶级的家庭形式。(2)前者的家长是尚未脱离生产劳动的家庭主管;后者是已完全脱离生产的不劳而获的奴隶主。(3)前者是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的大家庭;后者是生产资料私有或国有,并不从事生产的个体家庭或家族。(4)前者是把奴隶与仆从包括在家庭成员之内;后者是把奴隶与仆从排斥在家庭成员之外。(5)前者是血缘、婚姻关系居支配地位; 后者是阶级关系居支配地位。划清两者的界限,就不会把家长制看成可以超越各种社会形态的一种长存的家庭形式。 我们揭示了家长制的内容、特点、实质和过渡性。那么,从总体上应该怎样评价它呢?一概否定与一概肯定一样,都是距形而上学近而离客观真理远。 家长制的出现与它的解体一样,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也是婚姻家庭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过渡环节,还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摩尔根指出:“它是偶婚制上的一个进步,而不是一个后退运动。”(31)恩格斯进一步强调说:“我们对于它在旧大陆各文化民族和其它若干民族中,在从母权制家庭向个体家庭的过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能有所怀疑了。”(32)因为没有家长制,就不会有后来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也不会有现代个体家庭。所以,从总的方面来评价家长制,应当肯定其在历史上的进步性。这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家长制的其它历史作用,可简单概括为促进并完成了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孕育了农村公社,并使人类“进入成文历史的领域”(33)。 家长制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创造了灿烂的原始文化。如中国的龙山文化、大汶口晚期文化等等。 家长制家庭的消极作用,是把野蛮人的掠夺战争和对内的生杀予夺推向前所未有的新阶段。“美人与战利品”是其代表性的口号。这一切,是使人类从此离开氏族社会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以此揭开文明的序幕;偷窃、暴力、欺诈、背信,以此毁坏了平等互助的氏族制度,埋下以后一切社会对抗和罪恶的种子。摩尔根总结这一点时说:“凡是不尊重敌人的亲权、姻权和人权的人,自己在这方面的概念也高不了。”(34)上述那些当时自认的“英雄行为”,恰恰是野蛮人的自我表现与写照而已。但这一切,又是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历史进程,也是人类似乎无法绕开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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