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早期封建政治之比较(2)
二 探讨中西封建社会各自政治类型的不同内涵,同样很有意义。建立在深刻征服之上的中国封建专制政治,综其要点可归纳如下:(一)君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二)君主掌握着全国的经济命脉;(三)君主可随意草菅臣民性命。 关于君权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君主权力的恶性膨胀有一个过程。西周时名义上是天子独尊,但它实行的是链条式的统治,统治的系统性也不明显。大小封国的存在使得周天子不能进行垂直的统治,天子与臣民之间(尤指与封国中的臣民)存在着隔离层面,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周天子的专制行为,到后来天子只有宗主的称号,成为一邦之王。这种情况与西欧采邑制实行后的状况相似。然而从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推行县制;秦昭王任用范睢为相,“强公室杜私门”之后,情形就大不相同了。这时秦国国君的权力随着中国统治隔离层的权力丧失而大大加强。秦统一六国后,君权恶性膨胀达到了顶点,秦始皇改变了王的称号,借古代最尊贵的三皇五帝的称号,自称为皇帝。为了跟普通人相区别,皇帝自称朕,其命曰制,其令曰诏,同时废除了春秋战国以来存在的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这些现象表明,皇帝在封建国家中的地位是神圣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这一始作俑被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承袭,沿用,并有所发展。 关于君主掌握全国经济之权,西周时,周天子把大量土地封给诸侯,诸侯则以贡赋的形式向天子纳物。然而纳物是有一定数量的,因此也是有限度的。诸侯国的经济可以不受周天子的直接干预而自行运转,各诸侯国可以自行组织本国的经济活动,利用其优势与特长来发展本国经济,如齐国有“尽渔盐之利”之举,郑国的商业等等。在此情况下,诸侯国的社会生产组织还能有一定的自我增殖,自我发展的机会。然而自秦统一中国以后,皇帝直接掌握了全国的经济命脉,社会经济被严格控制在政治强力之下,社会生产的自我增殖、自我发展已受到了来自政治干预的强大阻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只能是在竭泽而渔式的盘剥下苟延残喘。以后,尽管各朝各代掌握全国经济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君主专制以政权强力无限度地干预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作法不曾改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经济原因。 关于君主草菅人命。思想专制是政治专制的主要内容,而真正做到这点,则是从草菅人命开始的。秦统一中国以后,为了束缚人们思想,为巩固其统治服务,不准人们议论朝政。命令颁布后一年,仍有议论者,秦始皇下令将四百三十名儒士坑杀。随意滥杀人命,人没有思想自由,生命保障,这种丧失人性的专制政治不能不说是封建社会的一大陋规。 与中国封建专制政治相比,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有显著不同;这种不同可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一)西欧封建社会中国王的权力不是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二)国王不能对社会经济进行严密的控制和无限度的干预;(三)臣民的生命权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那样,受到极度的轻视和亵渎。 西欧是资产阶级社会契约论诞生的故乡,这种历史的产生不会与历史绝缘,它与西欧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封建契约关系有关。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国王与领主以及领主与附属之间的关系上。在这种关系下,人们与在封建专制政治下臣民的地位不一样,他们不是“上上下下都是奴隶”(车尔尼雪夫斯基语),他们之间有相属的权力和义务。恩格斯在《论封建主义时代的法国——马丁〈法国史》一书摘要》中摘道:“‘附庸必须对领主信守忠诚,并履行司法义务和服(军)役,也就是说,他有义务为领主出谋划策、出席领主法庭,置备马匹追随领主参战’,‘如果附庸的采邑遭到侵袭,领主应给他以支援和庇护:他们双方都有义务保护对方的人身安全。如果领主企图破坏附庸之妻女的贞节,如果领主攻击附庸,如果领主拒绝附庸参加审判和帮助附庸,领主即失去自己的宗主权利。在这几种情况下附庸有权保留自己的采邑,同时撤销(lommage)效忠宣誓并与领主交战’”⑩。上述情形也适合于国王与高级领主。恩格斯接着写道:“在从普通军人的最小封地到最大的王室领地的各个等级上,附庸的权力与义务和封建制度如此一辙。‘整个大厦的基石是王权,它是由最高级领主们有条件地选出来的……如果国王违背向他们做出的保护每人权利这一誓言,国王就无权要求他们服从’”。这时恩格斯又继续写道:有时“‘每个领主对上层领主和下层领主的权利还要取决于他个人的品质和当地的条件;领主中的第一人——国王,比起其他领主来是实力最小的——国王只是作为法兰西公爵领地的领主才拥有某种势力和权力;作为国王,他只享有某些荣誉上的特权和对教会的某些权利;充其量,他只是平起平坐的领主中间的首席罢了’”(11)。上述材料表明,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国王实际上就是领主之首领,他对附庸既有权力又有义务,国王权力不是绝对的服从,附庸能够依据自己的权利进行否决,这些,与中国专制政治下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是不能相比的。 关于国王与社会经济的关系。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国王不能完全控制和随意干预社会经济,这是由当时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分级所有制决定的。西欧封建国王将采邑分封后并不直接干预采邑上的经济运行,而是通过向附庸征召军役和索纳一定数量的贡物来实行对各采邑的一定限度的经济剥削。至于各领地里的社会基层经济组织庄园,其经济活动则由于隔离层面的存在而受到直接干预的情况甚少。这就使得社会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生产和发展的机会和可能,因而,社会经济就可以在发展的基础上进入更高级的层次。 关于臣民的生命权。在西欧封建社会中,臣民的人生权是得到一定程度重视的。由于国王与臣民之间契约关系的存在,他们互相保护对方人身安全也就成了各自应尽的义务。国王不能例外。如果国王违背了向领主们做出的保护每个人权利(包括人身权利)的诺言,国王就无权要求他们服从。领主与附庸之间也是这样,他们双方都有义务保护对方的人身安全。正是有了这样的传统,人的生命权在西欧社会中才不至于象中国封建社会中那样,遭到惨酷的亵渎和践踏。 三 进一步分析不同政治类型下统治者干预经济的不同情形,会反过来加深人们对不同政治类型的质的认识。实际上,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把如此一泱泱大国的经济变成了一个人的经济,成为世界上绝无仅有的规模巨大的私人经济。 从中国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干预社会经济的形式来看,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前期的盲目随意性和后期的能动自觉性,但实质上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仍为皇帝个人的私人经济。我们讨论前期封建统治者干预经济的盲目随意性,也不完全排除其能动自觉的成分。例如,秦代的“上计”、“令黔首自实田”(12)等措施,就明显带有能动自觉的成分,但这是采收以付出,是竭泽而渔的能动,实际上还是盲目随意。秦始皇好大喜功,随意挥霍财富,无度滥用民力,修驰道、筑长城、建宫殿、筑坟墓,“力罢不能成其役,财尽不能成其术”。汉代以后,为了维持其统治的长治久安,被迫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儒家的经济思想为工具来干预社会经济,使广大农民能够“有恒产”而达到“有恒心”。“为了有可能压迫一个阶级,就必须保证这个阶级至少有能够维持它的奴隶般的生存的条件”(13)。正是如此,中国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在占田制、均田制,在打击和抑制兼并之下,通过政治强力的干预,不断改造小农,使其能载着中国封建专制之舟而不至于使其沉没。社会经济处于长期维持和挣扎状态。 在西欧,封建统治者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与中国不同。西欧封建国家中,就身份和荣誉而言,国王是最高层次。但是,在平面链状统治系统中,国王仅是链条环中之一环,国王不能对社会经济进行直接的、垂直的控制和干预,因为,“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当然也就限制了国王对社会经济的随意干预。同其他领主一样,国王也占有自己的领地,国王可以形同中国古代的周天子,名为国王,实为一介领主;他可以享受领主们交纳的定额金钱和贡物,但不可能是最富有的;他可以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但没有无限权力随意滥用和挥霍全社会的民力与财富。正是这样,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能在相对而言少有政治强力干预的情况下得以发展,并最终萌芽出新的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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