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欧家庭史上,家庭功能的变化和实现是随着此期西欧家庭组织结构的演化而同时发生的。中世纪以来至16世纪前夕,西欧家庭是以主干式的大家庭为主要模式。16世纪以后,如斯通所说,“在大约1500-1700年间,英国家庭结构开始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发生着缓慢的演进。第一、夫妇核心的重要性增加,而围绕着亲属关系的影响力衰退了;第二、维系婚姻群体的情感纽带的重要性增强了,而家庭作为一个物质分配和服务机构的经济功能减弱了。”[2][p.13]就是说,16世纪以后直至18世纪的来临这段时间,在诸如英国那样的典型西欧国家里,家庭结构的演变趋势是血缘为纽带的大家庭逐步让位于夫妻核心家庭,家庭的功能也同时处于调整之中。 家庭中血亲功能的衰退问题,实际上是社会价值机构的转换--家庭组织形式演变的前提。在15至17世纪的这段时期,西欧社会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血亲或亲属在社会结构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日益减退。当然这是个相对变化过程,因为这个时期的任何阶段,都存在着以大家长为核心的主干家庭亲属体系和以夫妻核心家庭为中心的社会体系,而不只是某种单纯的模式。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机制下,家庭承担着社会再生产和消费、人口繁衍和培育后代、个人生活社会化和人员安置福利分配等方面的重大责任,而教会和国家等行为主体只是随后介入这一责任分配体系。在此过程中,呈现从血亲关系到夫妻核心关系再到社会化机构的双向转换的趋势。换言之,从家庭功能的实现途径看,血亲的媒介作用日益递减,而夫妇核心和社会化机构的媒介作用却递增。 这种情况可在英国家庭的功能变化过程中找到证据。第一个证据,比如在关于亲属关系和家族关系的影响力上,随着时间的发展,亲属或家族为某个人的犯罪和行为负连带责任的现象愈来愈少了。虽然,在贵族上层阶级中,16世纪的英国家庭间还广泛存在封建血缘或血亲复仇问题,在血亲复仇传统下,存在着全体亲属为个人行为负责的现象;但是,从历史地考察来看,“到16世纪末,这种习俗实际上已经在英格兰消亡”。[5][p.228-229]历史证明,在英国,亨利八世是最后一个贯彻惩罚整个家庭规则的国王。 从此以后,血亲复仇的传统逐渐淡化。 血亲功能衰退的另一个证据,就是在国家或私人官员选拔任免制度中,一向崇尚着浓厚裙带关系的风气有所缓和。当然,只是17世纪末,这种关系才被大规模抑制。西方学者从反面说明了这点:“这种情况只是到了17世纪早期才发生”。[6][p.82]我们可从此时英国社会某些行业不再盛行裙带关系现象来反观这一问题:第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行各业中裙带关系倍受冷落,特别是在司法和军队中,金钱关系比亲属关系更为看重。在某种程度上,例如17世纪的英国,卖官鬻爵现象大量增加。这对社会的正常发展固然不利,但另一方面它也在削弱家庭血亲功能的另一个根基。事实说明,家庭亲属关系对社会的进步越来越不具重要性;第二、随着地理大发现和航海时代的到来,从17世纪晚期开始,一种新的非个人的和精英领导的职业精神的诞生,也削弱了家庭的血亲功能。[7]不过,在社会生活的底层,情况有所不同,要减少或破坏根深蒂固的亲属纽带关系则更显困难。从这个角度上说,17世纪的英国正如斯通所言,“不管怎样,叔伯在家庭中起着决定大部分事情的作用,特别当父母已亡而孩子必须找工作和丈夫”的时候。[2][p.18]实际情况正是如此。决定家庭亲属关系作用大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取决于家庭承受经济压力的大小。特别是中世纪的西欧家庭中,家庭规模并不是人口生命力的指数,而是社会地位大小的指数,而经济增长的指数又是家庭发挥功能的调节器。中世纪以来到16世纪的西欧社会,商业经济还没有多大的发展,亲属关系还显得非常的重要,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亲属关系中蕴藏着重要的借贷来源、投资伙伴和工作机遇等社会关系机制。不过到17世纪的时候,与家庭密切相关的亲属关系中蕴藏的这些功能发生了转移和变化。 譬如17世纪的英国,显示亲属关系原则弱化的另一个领域是社会成员互助和社会福利分配方面,或者说,在家庭成员互助和生活保障方面,血亲功能再次减退。在传统主干家庭体系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家长制下的亲属关系网来解决。但在近代早期西欧社会里,它们则主要通过国家和各种非个人组织机构来经营管理,当然部分地也通过核心家庭来实现这些功能,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它不通过血亲关系来处理。实际上,在“16世纪的英格兰,通行的人口统计条件显示,大量的孤儿、许多寡妇、残疾人、一些失业工人和相对少的老人都有通过这种方式要求扶持”。[2][p.20]在整个16、17世纪,家庭在福利等方面的功能逐步进步性地为公共机构所接管。其实早在16世纪早期,一些城镇已经开始组织自己的穷人自救协会等组织,承担诸如清偿税务等事项。到17世纪中叶,这种济贫做法和实践已经人们自觉地推广到乡村各地,比如“在大约1600年,一个基于地方的强制性税收收支的全国性税收体系已经建立,并且在整个17世纪,它发展成全功能性的组织机构,有效地承担了本属于亲属关系,也包括婚姻家庭所担负的救济穷人和病人的大部分责任”。[2][p.20-21]与此同时,在这种公共管理体制下,个人慈善和捐赠等事业也对社会机构的职能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学者干脆说,“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或者更准确地说,亲属家族--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家庭成员抵御不确定性。……一个家族在抵御不确定性方面的重要性在于,……家庭保险可以降低每一个家庭成员收入的波动”。[8][p.366-367]如从社会的稳定性上说,家庭成员的收入稳定了,社会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发展。这方面的事实说明了亲属家庭的社会经济保障功能在起作用。例如,直至18世纪,还随处可见大量从亲属亲戚那儿借钱等借贷行为,“1676年到1775年在英格兰中部地区进行的一项遗嘱调查结果显示,有一半以上立遗嘱人把遗产赠送给核心家庭的成员,也有四分之一的遗嘱人把遗产全部赠送给亲属亲戚”。[9][p.32]亲属家庭遗产分配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起着调节作用,对社会发展是有益的。这种事实也说明直到18世纪血亲功能还在衰退,但远没消亡。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银行和股份公司介入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这方面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才越显重要,向国家社会组织机构寻求帮助的现象逐渐增多。家庭的社会功能正发生着逐渐转移。 家庭的社会功能发生转移的最后表现,是家庭培养孩子的能力适应社会需要,即逐渐地由主干家庭的血亲关系转到核心家庭和社会化机构方面来。尤其是在英国,“在17世纪,我们也看到这些功能也部分地从亲属和家庭转移到非个人机构,如家庭小学、语法学校和小学,这些学校大多提供学习文学和诗歌,而学习少量古典文学和古诗的机会”。[2][p.21]类似这种家庭功能的让渡一直没有停止。随着社会生活区域变得密集化、管理体制的更具复杂性和组织性,社区生活中产生了一系列诸如准公共团体、小镇协会和教区教会执事济贫分会、学校和银行等等接管家庭职能的辅助性机构。虽然这是一个非常缓慢和相对性的进步,但应该强调的事实是:随着社会结构水平的提高,亲属关系在发挥传统家庭的社会功能过程中的价值作用趋于减弱,家庭的社会功能日益过渡到民族国家紧密相联的社会机构方面来。所以,亲属血亲功能的减退和调整实质上是社会体系中价值力量的一次重新分配和转变,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社会发展的进步方向。 须指出的是,中世纪以来到16、17世纪的西欧家庭史上,亲属家族的衰弱和亲属关系的弱化既是核心家庭兴起的原因,也是核心家庭发展和演变的结果。而西欧核心家庭的兴起是西欧家庭组织结构上重要的发展性标志,它不仅意味着家庭由传统意义上共同居住的群体向夫妻核心主体的过渡,而且也意味着家庭在发挥其功能上被赋予了新的社会特征。 近代民族国家的崛起是亲属家族价值体系增强的重要抵制因素,特别对上层阶级的家庭体系而言。因为,近代国家要求个人优先对国家效忠,而不是首先对封建贵族或大家长忠心,这直接威胁着亲属家族的存在。国家在加强自身力量、控制家庭成员方面有两个重要手段:首先是破坏和削弱贵族亲属体系中的政治特权;其次是处心积虑地培植和扩大核心家庭中丈夫或父亲的权威,接管亲属家族的社会职能。正如威尔海姆·瑞克指 出的那样,“就父亲形象而言,国家是让每个家庭中的父亲代表国家权威,以便核心家庭变成国家权力的最重要执行机构”。[10][p.53]16世纪以后,随着核心家庭的兴起,核心家庭与国家政权一道,逐渐接替着亲属家族发挥正常功能,直到近代社会转型的完成。 三、结语 基于上述考察可知,在近代西欧社会转型时期,在作为社会家庭主要结构形态的核心家庭的价值体系中,家庭的社会功能从以下三个方面得以表现: 第一、在宗教改革运动的推动和婚姻观念的熏陶下,核心家庭大量出现,其世俗婚姻生活被社会给予极大的关怀。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一定作用。中世纪家庭及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家庭,受基督教禁欲、独身观念的束缚,家庭的功能在血亲范围之外很难有所作为。如今现代核心家庭以情感婚姻为基础,世俗婚姻观念成为与基督教价值观念相对抗的正常价值观,家庭主体的潜能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权对人性的这种解放。 第二、在任何社会和时代,如果勉强地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家庭,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是不利的。西欧家庭史上,基督教极力反对合法离婚,而新教国家更强调情感纽带对维系正常婚姻的重要性,但同时它并不反对有条件的离婚。比如在17世纪的英国人看来,“他们一直信奉婚后爱情的可培育性,但一个重要的新准则就是夫妻应该能够期待那种情感发展”。[11][p.42-54]17世纪的英国,这种新的婚姻关系在世俗文学和浪漫小说创作中也得到大量体现。 第三、对社会下层阶级或普通民众的家庭而言,由于子女对家庭依赖的可能性本身就小,所以家庭的功能在这里趋于淡化。其实,这种状况对在中世纪以来的大家族体系下的新夫妻组合家庭来说,早已经存在:由于新的夫妻家庭与亲属们分开了,他们必须承担起独立生活和设计未来的责任;作为大家庭中的有些子女,他们或者离开农村到城市谋求生计,或者离开城市到海外殖民和从事普渡众生的宗教活动。到这个份上,原来大家族对他们的影响已是微不足道了,其家庭的功能也就消失了。16、17世纪的西欧社会下层家庭的子女或出身低微的孩子依然要面对现实,经济上没有了依靠,也就无须承担婚姻控制系统中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也就能获得更大的选择婚姻伴侣和事业的自由。对上层贵族子弟或一般大家庭的子女来说,因为他们的婚姻选择一定程度上关涉到家庭财产的传递和交换问题,他们的婚姻和事业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当然,“在社会底层的第三等级家庭中,子女的状况则显示出极大自由,18世纪情况更是这样。首先,既然他们的父母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和遗产给他们,那么子女也就不受任何经济力量的控制;其次,他们的孩子们中间多数在10到14岁就离开家庭,目的是为了成为一个学徒、一个家庭佣人或者其他家人的长住劳动力”。[2][P.48-49]这种家庭的子女的基本目标无非为了维持生计。而这种漂泊生活方式的好处则在于,一是避免了家庭的控制,如今后可以较自由地选择婚姻伴侣;二是培养了年轻一辈的进取精神,对西欧社会的发展无疑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 收稿日期:2003-04-14 【参考文献】 [1]斯图尔特·奎因,罗伯特·哈本斯坦。世界婚姻家庭史话[M].北京:宝文堂书店出版社,1991. [2]Charles E.Rosenberg.The Family in History[M].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75. [3]朱孝远。近代欧洲的兴起[M].南京:学林出版社,1997. [4]Arlene S.Skolnick & Jerome H.Skolnick.Family in Transition--Rethinking Marriage,Sexuality,Child Rearing,and Family Organization[M].Little,Brown & Company.Inc.1971. [5]Lawrence Stone.The 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 1558-1641[M].Oxford 1965. [6]G.Aylmer.The King’s Servants [M].London 1961. [7]S.B.Baxter.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easury 1660-1722[M].London 1957. [8]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9]J.A.Johnston.Probate Inventories and Wills of a Worcetershire Parish[J].Midlands History Ⅰ(1971)。 [10]W.Reich.Mass Psychology of Fascism[M].New York 1971. [11]E.Morgan.The Puritan Family[M].New York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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