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论稿》作者依据丰厚的史实,对西方史坛在西欧封建王权研究中长期流传的“封建分权统治”论、“平等契约”论和“王在法下”论进行了精辟的驳正,进而揭示了中西封建社会“人的依附关系”的同一本质及其对封建君权之共同基本特征上的影响。但是,也正是在这里,我们感到,尽管《论稿》是一部研讨英国封建王权而不是历史比较研究方面的专著,但它在第六章中所附带的中西比较考察却多少存在着一些不足,那就是在突出“共性”的同时,多少有些忽略“个性”。例如,西欧封建社会虽然不存在“分裂割据”模式论者强调的那种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分权统治”,但毕竟在中古初期确实存在过恩格斯说的那种“贵族民主制”现象,如贵族会议“选举”国王,各大贵族领地俨然自成一个个小独立王国的局面;中古中期存在过等级代表会议或封建国会;中古晚期存在过专制君主制。这与中国秦汉以后存在的那种中央集权的“天子-子民”统治制度毕竟有很大差别。西欧封建社会固然不可能有基于近代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平等契约关系”(附庸依附于领主的身份本身就决定了双方的地位不可能平等),但是那里的领主和附庸之间确实存在着具有双向制约作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毕竟不同于中国封建时代的“君臣父子”之间那样的“宗法制”或“准宗法制”的原则上的单向服从关系。西欧封建时代固然不存在所谓“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但是西欧封建君主所受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诸如封建国会之类的机构的制约毕竟比中国皇帝所受制约更多。 西欧封建王权具有的这些特点当然不能用西方具有什么民主、法治的文化传统来解释,但却需要从当时西方人的实际生活过程的特点处得到合理的解释,因为“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1页。)。 日耳曼人从长期迁徙不定、征战不停的游牧、游耕生活方式中产生的“军事民主制”和“亲兵制度”对西欧封建时代的社会和国家结构特点的产生有直接的关系。 日耳曼人的“军事民主制”和“亲兵制度”同古希腊人、罗马人的“军事民主制”,和“亲兵制度”本是同根同源的:都是来源于离不开征战和迁徙的游牧、游耕的生产生活方式。马克思论及古希腊人的“军事民主制”时指出:“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时代王权的巴赛勒亚一词(因为这一权力的主要特征就是军事的统率),在同时存在酋长会议和人民大会的情况下,其意不过是一种军事民主制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12页。)。恩格斯补充说:“巴赛勒斯除军事的权限以外,还有祭祀的和审判的权限;……关于民政、行政的权限从来没有提到过”(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5-106页。)。马克思、恩格斯一百多年前的这些论断,至今还没有被后世的研究所超越。如格兰特和基振格1988年编辑出版的《古地中海文明》一书中述及古希腊的巴赛勒斯及其“亲兵队”时提到,由于定居以前的希腊人经常处于迁徙、征战之中,国王自然同时就是军事首领。或者说,只有军事首领才能当上国王。但是,要成为军事首领,必须拥有自己的亲兵。首领与亲兵之间的连接纽带,不是宗法血缘关系,而是“伙伴”关系:亲兵由于钦佩首领的英勇和仁义而甘愿为首领效命;首领则以胜利的荣耀和战利品来凝聚亲兵。首领靠着亲兵的拥戴得以臣服群雄而为共同体之王;一旦失去亲兵拥戴,就不再是军事首领和国王(注:M.Grant & R.Kizinger(ed.),Civilization of the Ancient Mediterranean:Greece and Rome,vol.1.Charles Scribner's Sons:New York,1998,pp.4,8-9.)。另一位古希腊史专家托马斯在1998年发表的《追寻历史上的荷马》一文中,论及那时的王(巴赛勒斯)的地位时,也指出,他们的地位主要靠两方面的品质和能力来保证:一是作战勇敢,身先士卒;二是富有智慧,能对别人提出中肯劝告,能够在辩论和主持会议中说服众人。一旦不能表现出这样的品质和能力,就会失去王的地位(注:C.Thomas,Searching for the Historical Homer,1998.http://www.bib-arch.org/aopi98/homer.html,8-12.)。这些描述与塔西佗对日耳曼人的军事首领及其亲兵的描述交相辉映,同马克思、恩格斯概括的“军事民主制”也凿枘相应。 不幸的是,过去很长一个时期,人们把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军事民主制”理解为一切民族从野蛮向文明过渡时期都毫无例外地实行过的制度,以致把中国先秦古籍中提到的黄帝、尧、舜、禹等人物说成是相当于古希腊的巴赛勒斯那样的“军事民主制”的首领。这就抹煞了中西古代文明发轫期就存在的一个重大差别。实际上,黄帝、尧、舜、禹等人物同“军事民主制”中的巴赛勒斯毫不相干。如据《易·系辞》和《世本·作篇》等文献所记,黄帝的主要功绩是穿井、作杵臼、作弓矢、服牛乘马、作驾、作舟、养蚕缫丝、制衣裳;还造文字、占日月、作甲子、发明算数、音乐、医药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为大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作奉献。又如禹,按孟子所说,他为人民创造生产生活条件所作的奉献似乎比黄帝有过之而无不及:“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兽蹄鸟迹之道交于中国。尧独忧之,举舜而敷治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注:《孟子·滕文公上》。)黄帝、尧、舜、禹等人物虽然也有打仗的事迹,如黄帝战炎帝、斩蚩尤,尧伐驩兜,舜伐三苗,禹伐共工等战事。但这些征伐与西方“军事民主制”下的“酋帅王”们的征伐有两个根本的区别:一是他们不像后者那样以夺取包括奴隶在内的战利品为目的,而是像商汤伐桀、武王伐纣那样,以排除“无道”、“无德”之君,维护王道秩序为目的;二是,他们不是率领按个人意愿对自己效忠并且要同自己分享战利品的“亲兵”出征,而主要是按照血缘或准血缘的同盟关系征兵出征。种种事实表明,中国从未出现过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有过的那种军事民主制。这是因为,为中华文明奠定基础的中华先民早在新石器时代--仰韶和龙山文化时代就在黄河、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域进入了定居农耕文明生活。那时他们还没有掌握铁制农具和畜耕技术,只有简陋的木石工具,显然主要是依靠血缘或准血缘纽带组织集体协作,才创造了定居农耕文明的物质基础。这种以血缘或准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定居农耕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所需要的权力组织,正是黄帝、尧、舜、禹那样的协作性的生产生活方式的组织者、指挥者的权力组织,而不是西方那种“军事民主制”和以征战为首要职守的“酋帅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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