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1787年5月,在邦联国会的邀请下,由华盛顿主持的美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这次会 议原打算对执行7年多之久的《邦联条例》进行修改,但与会代表经过近3个月的秘密讨 论后,重新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取而代替了《邦联条例》。在制宪会议上,多数代表承 认,13个州如果单独行动,将不可能从其他国家得到商业上的让步。尽管有些代表担心 ,一个全国性的立法机构在制订政策时也许会牺牲某些州的利益,但还是希望国会具有 能够强迫英国和其他国家放松对美国贸易限制的能力。代表们还同意,要想使合众国在与外国打交道上能够有效地进行讨价还价,中央政府必须不仅拥有缔约之权,而且必须 拥有强迫各州遵循这些条约的权力。所以,为合众国与外国的商业往来创造一个有利的 环境成为主张废除《邦联条例》的一个重要理由,尽管一些州的反联邦党人不赞成新宪 法中赋予国会管理与外国商业的权力的条款,但这只是党派偏见作祟,他们很少能提出 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汉密尔顿写道:“联邦的重要性,从商业方面来看,是很少持有异 议的论点之一,而且在实际上得到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的人的最普遍的同意。无论同外 国交往或相互来往,这个论点都是适用的。”(注: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 ,第52页。)《合众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在制宪会议上获得通过,随后在全国范围内 展开了一场批准新宪法的大辩论。经过近一年的激烈辩论,到1788年5月,新宪法得到 了9个州的批准,开始生效,《邦联条例》随即废除。 《合众国宪法》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离的政治体制,国家权力分散在三个相互独立的部 门。宪法对这三个部门的基本宗旨、组织机构、权限范围和运转方式都做了比较详细的 规定。简单而言,国会享有制订法律的权力,行政部门(总统)负有执行法律的责任,最 高法院享有司法权和解释宪法的权力。这三个部门相互制衡,旨在防止某一部门专权, 形成对美国民主体制的威胁。宪法加强了国会的职责范围,赋予了国会许多以前由各州 所掌握的权力,其中与贸易活动有关的规定包括:一是“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 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供应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一般福利经费;惟各种税收、 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二是“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人种族间 的贸易”。三是“由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贸易条例或税则不得特惠于一州商 港优于其他商港,开往或来自一州之船舶不得强其在另一州入港、出港或纳税”。四是 “未经国会同意,无论何州均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课税,在执行其检查法规上绝对必要课 税者不在此限。任何州所课进口税或出口税之净收入应充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有关法 律均由国会修订与管制。未经国会同意,任何州均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与他州 或外国缔结协约或盟约”(注:美国宪法文本参见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 附录,第452~463页。)。这些新的条款克服了过去的商业弊端,对美国有效地开展对 外贸易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加强了美国在互惠基础上与欧洲主要国家进行通 商条约谈判的能力。从此以后,合众国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共同体出现在世人面 前。在对外关系领域,当国家的资源凝聚成一个整体时,其所产生的作用是可想而知的 。威廉斯指出,宪法“为全国经济和政治体系提供了基础,组织了美国的力量与其他商 业帝国的斗争以及对弱小民族的征服”(注:William Appleman Williams,“The Age of Mercantilism: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Economy,1763 to1828”,in 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3d Series,Vol.ⅩⅤ,No.4,October 1958,p.424.)。新宪法的生效以及随后不久的联邦政府的正式运行,标志着美国进入了 历史上一个新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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