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兴起的原因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在20世纪所取得的最重要的制度文明之一,是人类社会的伟 大发明。虽然德国在1883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先河,但是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全球范围的萌动与勃兴却是20世纪之事。在20世纪,世界上绝大多 数国家都先后相继经历了社会保障制度由产生、发展、兴盛再到危机和改革调整的历史 变化的全过程。迄今为止,已有160余个国家或地区相继建立了作为现代国家社会安全 体系乃至文明标志的社会保障制度。[1]由此可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广泛建立是人 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工业社会衍生的硕果之一。18世纪末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得 机器生产逐渐代替了传统的手工业生产方式。澎湃的城市化浪潮形成之后,作为非正式 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衰微,工业革命以不可抵抗的形式强加在产业工人群体身上的 种种风险,起初表现为劳资关系的严重对立,尔后进一步演化成共产主义思潮主导下的 工人运动。在德国,德皇与俾斯麦政府被迫选择了社会保障制度;而英国则在传统的济 贫法与友谊社的体制基础上自下而上选择了社会保障制度。[2]可以说,工业革命的兴 起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兴起的最根本的原因。鉴于英国和德国分别是第一和第二 次工业革命的中心,而且英、德两国所建立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世界上非常具有代表 性,本文就主要以英、德两国为例来阐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兴起的原因。 一 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产生和形成的阶段。在这个时期当中, 尽管欧洲各国因国情不同,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与形式也各 有差异,然而却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国家的出场,政府开始充当一定的角色。 从此,原有的传统保障形式开始走上了国家化、社会化的道路。[3]换句话说,国家化 、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就是现代社会保障。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各国建立现代社会保 障制度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欧洲各国尤其是英、德两国政府已经开始对本国的社会 经济生活进行积极的干预。 在欧洲,最先实行比较全面的现代社会保障的是俾斯麦执政时期的德国。德国是世界 上第一个为劳动阶级建立、制定社会立法计划的国家。[4]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了“ 疾病保险法”,该法为德国300万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医疗上的保障,费用由工人和雇 主双方共同负担。1884年颁布的“意外工伤保险法案”规定因工伤亡的工人可以得到医 疗及丧葬费,费用完全由资本家承担。1886年这个工伤及疾病保险法扩大到700万农业 工人。1889年的“老年及残疾保险法”规定:工人到70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残疾工人 也可以领取津贴。[5]进入20世纪以后,德国从各个方面又开始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 行完善,作为这一努力的结果,1911年7月9日德国政府颁布了《帝国保险制度》,该法 成为当今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这部《帝国保险制度》由《帝国保险总论》、《医疗 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工人的养老保险》、《投保人相互间以及与其他义务者 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程序》六项法规组成。1911年12月20日德国政府制定并颁布 了《雇员保险法》。1927年7月16日还制定并颁布了《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 。至此,德国构建出当时世界上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2]当然,这一切都得益于 强有力的德国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主导作用,这在俾斯麦执政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 铁血宰相”的政治才干促使德国最终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与德国不同的是,英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是自下而上的。英国在西方资本主 义世界的发展体系中,最先完成了工业革命。而工业革命动摇了传统的农业社会的根基 ,农业人口大量向城市迁移,机器劳动代替了手工劳动,使得城市的失业和贫困的规模 日益扩大。早在18世纪,英国工人就曾自发组织,成立了“友谊会”实行互助。该会会 员大都是来自同一行业的技术工人,定期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当会员碰到意外不能工 作时,可以从“友谊会”领取救济。这种由个人交纳会费,从而获得援助的方法还属于 私人自愿投保的性质。19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英国工人阶级的斗争,国家进行了一定 的政治改革,政治逐步民主化,保守党政府和自由党政府相继推出了许多提案,由此新 的社会保障形式逐步形成了。[6]第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全国性的公共健康保险法案是1 875年通过的“公共健康法”[7]。1906年自由党政府相继制定了“教育法”、“退休法 ”、“劳工介绍法”。1911年又通过了“国民保险法”。“国民保险法”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残疾的;第二部分是关于失业的。这项法案是由国家协助自发性的组 织来帮助残病期间工资收入者的第一个尝试。这个法案是在纳费和强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适用于自16至70岁的一切体力工人,以及每年薪金不超过160镑如文书之类的其他 一切职员。这项法案所需的费用按不同的比例由雇主、职工和国家分担。[8]1906年以 后英国自由党政府的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确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这 些基本原则主要有:第一,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应该为其成员提供有效的社 会保障,这是国家的职责,也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公民也应该对社会保障制度承担一 定的义务,因为公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受益者,这种义务主要以公民交纳一定数量 或比例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形式体现出来。第二,强制性原则。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 成员有益,但是,由于社会成员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这就涉及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 利益与社会成员的眼前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这两者间发生冲突时,的确有一部分社会成 员由于种种原因宁肯选择眼前利益,而不是选择长远利益。因此,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必 须在一些主要措施如养老金、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实行强制性原则。第三,单方 责任与共同责任原则。工伤一类的问题主要责任应该由雇主方面承担,因而,在推行工 伤赔偿制度时应该实行单方责任原则,由雇主单方承担对受伤雇工的赔偿。在失业、健 康等问题上国家、雇主及雇工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实行共同责任原则。上 述原则成为英国乃至整个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所遵循的普遍 原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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