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阶级和国家产生特点的成因考察(2)
在这个政治国家和家族血缘系统中,无酬剩余劳动的掌握、支配和享有者,是同时作为不同政治环节的各级家族长,而其最高代表和体现者,则当然地是同时作为最高家族长的王权世袭者。在各级氏族贵族家族长特别是最高的家族长国王那里,在农业剩余劳动产品的刺激下,一方面,改变这种产品的存在形式和性质以满足其消费欲望,这大概就是夏商时期酿酒业相当发达、在氏族贵族中酗酒之风甚炽的社会性原因。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促成了服务于各级氏族贵族特别是王室的奢侈消费性工商业、尤其是手工业的发展。因此而有“食官”的工商。此等情况,如果说夏代还缺乏直接可靠的文字记载和考古学证明的话,那么殷商王室的手工业与西周各级氏族贵族所属手工业生产的奢侈消费性特点,则是十分清楚的了;而“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⑤,此等“通四方之珍异”的商业,当然主要只能是满足氏族贵族奢侈性消费的需要。这种仍然具有家内性质的工商业,它不以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在个体经营条件下,在直接的社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农业手工业的社会分工和与之相联系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前提,相反以其不发展为前提。对各级氏族贵族说来,农业无酬剩余劳动产品的榨取,使这种奢侈消费性工商业特别是手工业的发展成为必要;而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又因其对农业生产的依赖性和寄生性而必然导致两者之间的矛盾。这种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生产的结构性矛盾的社会表现,就是以最高家族长即国王为代表的氏族贵族,对广大家长制家庭公社普通成员加强无酬剩余劳动榨取而引起的反抗斗争。 由于家长制的家庭公社既包含着原始的氏族血缘关系,劳动者与劳动客观条件统一的所有制关系,同时又包含着无酬剩余劳动榨取的剥削关系,对于父权说来妻和子女财产化的关系,因此,作为这种二重性公社关系的最高体现、由氏族部落酋长职能蜕变而来的王权,就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和表现了这种二重性。一方面是“众非元后何载,后非众无与守邦”⑥;“王司敬民,罔非天胤”⑦,“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⑧,这种“元后”与“众”不可分,把民与王同等地视为“天胤”,只有“保民”才能“惟王”的观念和行动,从本质上来认识,应该就是家长制家庭公社的氏族血缘关系和劳动者与劳动客观条件统一的所有制关系的体现,有其客观存在的基础和主观上的真实性,不能简单地视之为统治者的欺骗或策略性行为。另一方面,“率遏众力”,“不务德而武伤百姓”,“作淫虐”⑨和“王心戾虐”⑩,则是建立于家长制家庭公社中无酬剩余劳动榨取同妻和子女都是父家长的财产这种关系之上的王权的体现,同样有其客观的根据,并没有超出王权的范围,也是不能简单地用王权体现者的主观随意性和私人品质这种偶然性因素来解释的。总之在三代,由于二重性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的普遍存在,因此,产生于这种公社关系中的阶级和国家,无不表现了这种二重性。阶级尚在分化过程之中而没有完成这种分化,国家尚在形成过程之中而没有完全形成,其间虽有发展和量的差异,但是并没有本质的变化。马克思指出,家长制的家庭公社,“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11)。中国的历史实际则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低水平和具体的历史环境条件,使这种“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的家长制家庭公社长期稳定存在,因之便在这种长期稳定存在着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关系中产生了“刚刚萌芽的国家”;由于这种公社关系的长期稳定,就使“刚刚萌芽的国家”迟迟不能发展为完全形成,使国家表现为一个家长制家庭公社系统,从而“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在这种国家中也就不可能“广泛发展起来”。 二 现在我们进一步讨论,在雅典和罗马,在奴隶制阶段完成了阶级分化和国家形成过程,中国则否,这是不是就是中国历史上阶级和国家产生的特殊性呢?这里的回答是否定性的。因为在雅典罗马之外,在世界大部分地区、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上,无论是欧洲的基辅罗斯,或亚洲的日本、印度……,具体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总的说来都又和中国一样,都是在原始氏族血缘关系普遍存在情况下,在剩余劳动存在基础上,在家长制家庭公社阶段,产生了氏族贵族和由氏族部落酋长职能蜕变而来的王权,以此为标志而阶级分化正式确立和产生了“刚刚萌芽的国家”。但是由于不同的经验所提供的事实,在这些地区、国家和民族的这个历史阶段,一般都不存在农业手工业之间较大规模的社会分工和相应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并且也缺乏促进这种社会分工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外部环境条件。所以家长制的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也就没有进一步发展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在整个社会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领域,真正物化了的奴隶生产者在生产中远不占主要地位;原始氏族血缘性质的家长制家庭公社或其次生形态--各种类型的农村公社还普遍存在。因此,也就不象雅典罗马那样,在私有制的奴隶制阶段,完成了阶级分化和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待到相应于生产力的新的发展而分工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各种不同的公社关系进一步解体,阶级分化和国家形成的过程基本完成,这时社会历史的发展,就其主要趋势和倾向而言,已经不是奴隶制的而是封建制的了。这也就是否认奴隶制的社会形态属于自然历史过程的历史发展四阶段论者,他们的主要的史实根据。 根据这个史实,我们似乎可以说,雅典罗马在私有制的奴隶制阶段完成了阶级分化和国家的形成过程,原始氏族制度彻底瓦解,从世界历史的全局来认识,除了以铁工具的使用为主要标志的生产力的发展这个基本的原因之外,它与具体的历史环境条件所促成的商品货币关系一定高度发展这个具体事实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发展并不总是同步的这种特殊性所决定的。对此,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总的情况虽然是,“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前提”(12),但是“仅仅有了货币财富,甚至它取得某种统治地位,还不足以使它转化为资本。否则,古代罗马拜占庭等等,就会以自由劳动和资本来统治自己的历史了。”(13)因此古代雅典罗马“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只能“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的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14),这才彻底瓦解了原始氏族公社制度,使阶级分化和国家的形成得以完成。但是这种在一定历史环境条件下充分发展了的奴隶制度,并没有促进生产力的新的发展。恩格斯是这样评价罗马以“最后贵族融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阶级中”为标志的阶级分化完成和国家形成的历史作用的:“这种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逐渐吞并了因兵役而破产的农民的一切地产,并使用奴隶来耕种由此产生的广大庄园,把意大利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从而不仅给帝政而且也给帝政的后继者德意志野蛮人开辟了道路。”(15)当罗马帝国对外扩张达到它的极限而终止,异族奴隶的来源减少,促成这种以奴隶生产为基础的商品货币关系产生发展的环境条件不复存在,奴隶制生产的矛盾也便充分暴露而难乎为继。“普遍的穷困化,商业、手工业和艺术的衰落,人口的减少,都市的衰败,农业退回到更低的水平--这就是罗马人的世界统治的最终结果。”(16)奴隶制的罗马已经陷入了绝境。有意义的是,是落后的德意志人的“野蛮状态,他们的氏族制度”这种灵丹妙药,“给垂死的欧洲注入了新的生命力”,才“使欧洲返老还童”(17)的。这难道不就是说,在改变了的历史环境条件下,历史只有回到劳动奴隶制由以出发的家长制家庭奴隶制阶段,去开始另外的一个即封建农奴制的发展过程,才是坦途吗?同样有意义的是,西欧在罗马帝国灭亡四百年之后,生产力水平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上升和下降,但奴隶制度已不存在,替代奴隶劳动者的是自由的法兰克农民,以此为起点而历史最终演变为封建农奴制度。这固然说明了劳动奴隶制已不适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在劳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期就开始了这种劳动奴隶制的没落过程的,入侵的德意志人的军事组织与罗马生产力的结合才产生了西欧封建制度;但是如果我们肯定了劳动奴隶制阶段罗马生产力并没有什么新的重大的发展,那就说明封建制度在生产力的起点上并不比劳动奴隶制为高。这个历史事实也就说明了,家长制的家庭奴隶制之转变为劳动奴隶制,是历史的具体。还有,在历史的表象上看来,是由于征服者德意志人“他们的纯粹野蛮人的按氏族定居的生活方式”,才使得“以马尔克公社的形式保存下来的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并把它带到封建国家里去”(18)。但是在罗马奴隶制帝国早已绝迹的、德意志人的马尔克公社由之演变而来的更为原始的家长制家庭公社,恩格斯在《起源》的《家庭》部分根据确凿的史实指出,它仍然广泛存在于中世纪的西欧各国,只不过它的主要历史趋势和倾向,已经不是奴隶制的而是封建农奴制的了。在中世纪西欧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是什么原因决定了这种更为原始的公社关系的广泛存在?答案是明显的。正是由于在改变了的历史环境条件下所产生和存在的封建经济的自然性质,由于分工和商品货币关系的不发展,由此才有西欧封建制度的宗法性质。毫无疑问,西欧封建主义时期阶级分化的程度和国家形式的发展,较之奴隶制的罗马是一种退步;但这又是适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这也就说明了,西欧之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国家和民族,它们历史上阶级分化的完成同国家的产生到完全形成,经过了奴隶制和封建制两个时期,是一个渐进性的历史过程这个事实,更具有历史普遍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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