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681年,西哥特的国王按照罗马帝国的习惯第一次由主教为其主持加冕礼,以此来说明 其王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一仪式后来在日耳曼人的氏族王国中普遍流行,最终在法 兰克王国中成为固定的制度。德国历史学家赫夫勒就曾经强调,“今天,在追溯大多数 国家的王权在宗教仪式方面的起源和宗教仪式的内容时,都要对日耳曼王国的宗教仪式 的特点有所研究。”[3](P75)布赫馁尔在分析法兰克墨洛温王国的政体时认为,墨洛温 王国的国家制度是与当时的经济关系相一致的,它继承了罗马的农业经济,也在有意识 地效仿罗马的官吏制度。[7](P147)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国王的统治和权威得到了基 督教教会的支持,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由主教为国王施加冕礼。 教会为国王举行的加冕礼不能简单地看作只是一种仪式,它是中世纪西欧封建统治制 度的根基,是对“君权神授”基督教政治理论具体形象的说明,是封建王权形象的实际 展现,更重要的是通过它公开地宣布王权的合法性。皇帝和国王加冕仪式的根据是《旧 约全书》,先知撒姆尔用涂油礼的形式说明大卫是上帝指定的国王。罗马教皇是基督教 世界的首领,上帝通过他为所指定的世俗的首领--皇帝和国王施涂油礼,是上帝对受 冕者个人的传递,只有接受了这个传递的君王才具有合法性,才会被基督教世界的臣民 所承认,也才享有并实施统治权力。没有经过教会加冕的国王,教会有权解除封臣对其 的誓约,允许他人强占其领地,成为合法的领主,甚至允许废黜其王位,另立新君。[1 0](P268-269)教会主持的加冕礼成为王权合法性的一个外在的重要标志,在西欧整个中 世纪的历史进程中不乏这样的事例。10世纪中期,已经与法王建立了封君封臣关系的诺 曼人,又屈身向教皇称臣,经过教皇的首肯,于1066年打着“圣彼得的旗帜”征服了英 伦三岛,从王位上赶走了由英国贤人议会选举的戈温德家族的哈罗德国王。教皇的支持 使威廉的征服成为名正言顺地继承王位的合法行为,素有服从罗马教会传统的英国教会 首先承认了威廉的继承人身分,于同年的圣诞节之际,依据英国的惯例,由坎特伯雷大 主教和约克的大主教共同为威廉施国王加冕礼,为其戴上了英王的王冠,几乎没有遇到 很大的阻碍地成为合法的英国国王,由教皇在英国的代理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为英王施加 冕礼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1214年,陷入政治危机的英国无地王约翰,再次向教皇英诺 森三世称臣,把他的王国作为教皇的采邑,他则作为基督王国的代理人享有合法的统治 权,以此摆脱了政治危机。[11](P241-242) 在德意志,从奥托一世时期起历任德皇都是为了教皇的加冕礼而不惧路途遥远,多次 率军南下意大利。11世纪中叶,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就是高举着加冕礼这把尚方宝剑,以 开除德皇亨利四世的教籍、为反对派国王施加冕礼、解除诸侯对亨利四世的誓约为要挟 ,迫使其不得不以一个普通基督徒的身份请求教皇的宽恕,以保证王权的合法性。在西 欧中世纪,国王和皇帝的合法性都必须得到教皇或大主教的承认,承认的方式是加冕礼 。加冕礼给予国王对封臣的统治权,这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君臣关系的重要保证。国王是 上帝通过涂油礼所认定的,享有上赋给予的进行统治的权力,他有给予特许权的权利, 服从上帝旨意的人就要服从国王,国王的特许权就是国家的法律条文。因为国王是依据 《圣经》制定了这些法律条文,它与教会关于善与恶的理论相符合。这样,中世纪的法 律与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有了极大的不同,法律不再是出于自身的合理性的唯一准则而 存在,法律也不再是最终的权威,[12](P171)王权的权威和宗教的社会伦理结合在一起 ,增强了习惯法对人们社会性行为的约束力,通过宗教仪式使人们更关心自己灵魂的命 运,遵照基督教的伦理生活的人就能进天堂,否则就要遭受炼狱之苦。基督教的伦理成 为法律内容的一个部分,信仰与法律结合在一起,增强了王权特许权的法律权威。 基督教伦理的核心是“服从”,服从上帝,服从上帝的意志。“每个基督徒都应该服 从国家,是它的子民。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不是经过上帝的允许而建立的。哪里有国家, 哪里就是上帝指定的。反对国家就是反对上帝的意志,凡这样做的人就是在表明自己就 是如此。只要人们服从法律,就根本不需要害怕国家权力的持有者,只有违背它的人才 会害怕。如果你不怕国家,你就会行善,就享有权利,那么你就会得到它的承认。[13] (13:1-7)受过加冕礼的国王是上帝指定的贯彻其旨意的代理人,他所给予的特许权是 依据上帝的旨意制定的法律,服从它就是服从上帝的旨意。反之,只有那些服从国王的 人才能得到他的保护,他有义务保护教会以及所有信奉基督的基督徒;所以,中世纪特 许权的主要内容是保护,保护已享有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没有政治权利的等级 免受地方封建领主肆无忌惮的蚕食和剥削。 三 特许权是王权在各自为政的封建领地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工具,采邑制所具有的天然 潜在的分裂性,只有通过王权的特许权才能得到抑制,使个人联合的政体有效运行。特 许权的这种统治职能源于王权的合法性。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的合法性不仅基于“君权 神授”,也基于日耳曼人的血缘继承权,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每一个与国王有血缘 关系的人都有继承王位的权利。正是从这一习惯法中引申出了西欧中世纪的婚姻外交, 通过联姻建立国与国之间的联盟,通过婚姻获得领地的所有权,这一类的历史事实不胜 枚举。在基督教教堂举行的婚姻,是上帝的圣事,得到上帝的承认,因此,通过婚姻而 得到的权利也是合法的。诺曼底公爵威廉二世通过他妹妹与英王的联姻,从而获得了英 国王位的继承权,使他堂而皇之地登上了英王的宝座。13世纪,德意志常常因王位继承 权问题被卷入国际政治的纠纷中不能自拔,尼德兰的伯爵西班牙的国王阿方索,英国的 理查德,都先后因联姻而获取了德意志王位的继承权。尤其是哈布斯堡家族,通过几个 世纪的政治联姻获得了西欧大陆的半壁河山,建立了一个松散的神圣德意志罗马帝国。 婚姻对王位合法性的确认,也从法律的角度说明了,西欧中世纪封建王国是个人联合性 质的国家政体。德国的历史学家施勒兴尔在他的研究中,列举了大量的史实来说明,在 西欧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的国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的不是机构的因素,而是个人联合的 因素,是具有个人联合性质的国家。[14](P264-265)这种个人联合的性质不仅是与政体 有关,而且也在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中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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