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早期罗马帝国农业的变革
早期罗马帝国是罗马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代。内战的结束、政治稳定局面的出现 以及罗马环地中海帝国的建立给罗马的农业经济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从而使其形成了自 身独有的特点。本文力图在认真研读古典材料的基础上对帝国早期的农业变革作一具体 的探讨,以求教于学者同仁。 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对于农业经济而言,土地是最基本的要素,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土地制度的变革不但 是罗马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也对罗马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早在公元前11 1年,罗马就出现了大规模的公有土地私有化运动,后来经过恺撒、西塞罗和屋大维等 人的努力,土地私有化原则确定下来,而且还深入人心。到帝国早期,罗马的公有地已 日渐减少,私有土地的发展越来越快。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地产集中的趋势明显加 速。 据伏庇斯古斯(Vopiscus)记载:有一位地产主曾占有500名奴隶,2000头牛,1000匹马 ,10000头绵羊和15000只山羊。屋大维时代的被释奴隶盖乌斯·凯西利乌斯·伊西多鲁 斯(C.Caecilius Isidorus)在其遗嘱中也曾记述,他占有4116名奴隶,3600对耕牛,25 7000头其他牲口和6000万塞斯退斯的钱财[1](Ch33)。若我们按迦图的16名奴隶耕种100 犹格葡萄园计算,伊西多鲁斯的4116名奴隶就能耕种25700犹格土地;若我们按迦图的1 3名奴隶耕种240犹格橄榄园计算,伊西多鲁斯的4116名奴隶就能耕种73088犹格土地, 其所占土地的数额之多可见一斑。被释奴隶特里马尔奇奥(Trimalchio)的地产也很大, 据尼录时期的学者彼特罗尼乌斯报道,他的地产连鸟都飞不出边际,野兽都跑不到尽头 。在他的地产内,一天之内就有70个奴隶出生。在他的众多奴隶中,差不多有1/10的人 不认识自己的主人[2](Ch53)。其实,像特里马尔奇奥那样占有众多土地的人在帝国境 内还有很多。“有些极富有的人把整个乡区的土地都变成私有,他们甚至不可能巡视一 遍自己的地产。”[3](Pref.)尼录的老师辛尼加曾描述一位大地产主,田地无限,奴隶 众多,其管家管辖的土地甚至比某些王国还要大,耕地相当于整个民族的领地[4](Ch89 )。我们所见到的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中描写大土地所有者逼迫小地主离开自己祖传份 地的内容比比皆是。 大地产(Latifundia或者Saltus)的出现和一定的发展是帝国早期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 。它是帝国财富大量集中以及两极分化的结果。在当时,土地集中不仅表现在产生了占 有某一地区的大地产主,而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出现了众多把土地分散于若干地区的大土 地所有者。例如,据小普林尼记载:阿奎里乌斯·鲁古路斯(M.Aquillius Regulus)在 意大利的翁布里亚和埃特鲁里亚两地占有地产[5](Ch2)。小普林尼的岳母庞培娅·契莱 里纳(Pompeia Celerina)则分别在奥克里库努姆、纳尔尼亚、卡尔苏莱、佩鲁西亚和阿 西乌姆等地占有土地[5](Ch1)。他妻子的祖父卡尔普尼乌斯·法巴图斯(L.CalpurniusFabatus)家住科努姆城,但他在阿美里亚和坎佩尼亚都有地产[5](Ch5)。小普林尼在意 大利占有的地产则更多、更分散,较大的两处分布在波河流域的科努姆和翁布里亚的提 弗努姆[5](Ch7)。其他的则在图斯库鲁斯、提布尔、普列纳斯特和托斯坎尼[5](Ch2)。 大土地所有者把地产分散在不同地点而不放在同一气候带下本身就表明意大利土地私有 制的高度发达,它是应对变幻莫测的天灾人祸的良好办法,通过这种方法投资者可以少 冒风险,少受损失[5](Ch3)。从小普林尼留下的大量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到帝 国早期,大土地所有者的投资和利润意识已相当明确,他们非常重视土地投入成本和所 取效益的核算。这些意识和作法显然是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自给自足观念相矛盾的。 帝国早期行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迅速,土地的集中和兼并明显加速。例如,在阿非 利加,尼录时代的六名地产主就占据了这一行省的一半土地。老普林尼的这一说法已被 一些农场的铭文所证实。这些铭文发现于早年属于布兰迪阿努斯(Blandianus)的地产、 乌顿西斯(Udensis)的地产以及拉米阿努斯(Lamianus)和多米奇阿努斯(Domitianus)等 地产中。这些地产的名字实际上就是根据它们最初的所有者的名字来命名的。到涅尔瓦 时期,阿非利加的私人地产几乎达到了与城市领土同样大小的面积[1](Ch18)。行省土 地集中和兼并过程的加速固然与行省土地价格低、收效高有很大的关系,但同时,也与 元首的大量赏赐有关。例如,在埃及,奥古斯都时代就有了许多大地产,而到克劳狄和 尼录时代,由于元首对宠臣的不断恩赐,使这些地产有了快速的发展。例如,帕拉斯曾 在埃及的阿西诺依特州占有八个村庄,在赫尔摩保里特和奥克西西纳希特二州还占有很 多土地。元首尼录的被释奴隶多里弗努斯曾在阿西诺依特州占有30多个村庄[4](Ch77) 。尼录的老师和重臣辛尼加也一样,在表面上,他鼓吹清静寡欲,鄙视财富,但实际上 ,却积聚了大量的财产,其总价值不低于3亿塞斯退斯。恩格斯指出:“塞涅加(即辛尼 加--引者注)先生表明,如果他们(指当时的哲学家们--引者注)处境顺利,他们会 变成什么样子。这位讲道德谈克制的斯多葛派,是尼禄宫廷中的头号阴谋家,不可能不 阿谀奉承。他让尼禄赏赐金钱、田庄、花园、宫室。当他宣扬福音中贫困的拉撒路时, 他实际上正是这个寓言里的富人。”[6](P332-333)辛尼加除了在埃及阿西诺依特州至 少占有13个村庄外,还在赫尔摩保里特、赫拉克里奥保里特和奥克西西纳希特三州占有 大量的土地。当然,元首的顾问、爱将以及元首的家庭成员,如李维娅(Livia)、狄奇 乌斯·瓦列里乌斯·阿西阿提库斯(Decius Valerius Asiaticus)、日耳曼尼库斯(Germanicus)、纳尔西苏斯(Narcissus)、马契纳斯(Maecenas)、麦萨里纳(Messalina) 等在埃及占有的土地也很多[7](P556-557)。此外,跨地区占有地产的现象也非常流行 。例如,李维娅既在埃及占有地产,又占有巴勒斯坦的四个城市。又如,S·庞培不但 在坎佩尼亚占有农场,而且在西西里和马其顿也有地产;鲁贝里乌斯·普劳图斯在拉丁 姆地区占有地产,在亚细亚也占有大地产。 在帝国早期,罗马土地占有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元首变成了全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这 在共和时期是根本不存在的。元首的地产遍布意大利和帝国各地。这些地产大多来自掠 夺。至朱里亚·克劳狄王朝时代,元首与元老贵族之间的激烈斗争基本结束,贵族的大 量地产或通过抄没,或通过承继而落入元首们的手中。还有一部分来自罪犯的私产,凡 是被判为大逆罪的人土地被没收后,虽然按照法律应归国家所有,可实际上却归了元首 ,成了元首地产的一部分。例如,提比略元首胁迫一位名叫林图乌斯的巨富自杀,并将 其财产归入元首手中。又如,有一位优卑亚富人,在优卑亚岛“拥有许多马群、牛群和 羊,还有许多好的田地”,图密善将其处死后,没收其财产[8](Ch1)。此外,还有一部 分则来自社会富豪和元首家族的遗赠。例如,公元前12年,奥古斯都元首就曾接受阿格 里巴死前所赠遗产1亿塞斯退斯。据不完全统计,奥古斯都在其当政的后20年间所接受 的遗赠数额就高达14亿塞斯退斯[9](Ch54)。元首地产的不断扩大,不但增强了元首制 的经济基础,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巩固了元首的政治地位。 帝国早期,大庄园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部分来自政治原因,即罗马政府保护土地私有 者的利益,对各地豪强兼并土地采取默认和支持的态度,元首及其近臣更是大肆掠夺土 地,从而促进了大地产的蓬勃兴起;部分来自经济原因,帝国初期由于政局稳定,罗马 经济发展迅速,帝国境内出现了许多大财产,例如Cn·C·林杜鲁斯、纳尔西苏斯等占 有4亿塞斯退斯财产,撒图尼努斯、辛尼加、克列斯普斯、帕拉斯等占有3亿塞斯退斯, 他们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土地产业,从而加速了大地产的快速发展。不过,除了大地产, 中型地产和小地产仍然是这一时期非常流行的土地所有形态,我们以图拉真时期意大利 的维莱亚和贝纳文图为例,据统计,在当时,价值少于10万塞斯退斯的土地占有者约占 65%,价值超过50万塞斯退斯的土地所有者只占7%,而价值超过100万塞斯退斯的土地所 有者仅占3%。因此,那种认为小农经济已不复存在的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罗马帝国早期的庄园是罗马土地私有制充分发展的产物,也是罗马土地所有制发展的 一种重要体现形式,与迦图式庄园相比,它具有分布领域广、规模大、管理复杂等特点 。这些庄园基本上实行投资和经营相分离的方法。庄园的所有者被称为“不在地主”(Absentee landlord),他们住在城里,不熟悉农业,无法经营。庄园的真正管理者是奴 隶出身的管家。而庄园的主要劳动者,常常随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埃及,一般是村 庄农民,在阿非利加,主要是科洛尼,在意大利,一般以奴隶为主或奴隶、科洛尼同时 使用。因为大庄园内生产的主要是葡萄、橄榄等经济作物,因此,受市场的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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