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日本实行的地方自治,是日本政治近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虽然具有官制性等各种局限,无法称得上是真正的近代意义的地方自治,但在日本地方制度的近代化中却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且在上个世纪初的国人学习东瀛的热潮中,一度被当作地方制度上的范例。对于近代中日两国实行地方自治的成败原因,有学者认为,“日本的地方自治搞得比较成功,但这恰恰是和宪政民主齐头并进的结果,市町村自治与颁布宪法、召开国会大体同步,现行的地方自治法也是和新宪法一起制订的。”[1]对此,笔者没有异议。但是笔者在研究近代日本的地方自治中发现,近代日本地方自治的实现,传统地方共同体特别是近世以来形成的村落共同体对近代的地方自治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且这一本是矛盾的对立事物却复杂地互相作用,推动和制约着近代日本历史的发展。 一 近代日本的地方自治主要是仿照德国的地方自治建立的,但并不完全是照搬照抄,还是融合了日本的传统的。近代日本地方自治的缔造者山县有朋也承认,“我邦原来设立的五人组、庄屋、名主、总代、年寄等制度中,本来就存在着自治制度的精神”,并指出自治法案的形成即是“以我邦古来的自治的精神为基础”[2](P401),山县在这里所指的就是近世以来的村落共同体。 近世以来的村落共同体也被称为部落或自然村,实际上是由原来的行政村形成的,是幕藩统治下的纳税单位。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较低,村民必须互相协助,共同生产;对与生产相关联的事务如水利、山林等也要进行共同管理、共同维修;与此同时,在生活上,人们也共同生活,如共同祭祀等。由于长期的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每个村落渐渐形成为一个村落共同体。村落共同体内设庄屋、组头和百姓代,称村方三役,负责管理村落共同体的事务和充当村与藩交涉的带头人。村落共同体内有许多团体,如老年人团体的老年会、青年人团体的若者组、未婚女青年则结成处女会等。不过其中最重要的是村中的议决机关--寄合。所谓寄合,可以说是村中所有户的户主联合会,基本上是由本百姓(年贡负担者)一户一人组成,但不承认水吞百姓(不负担年贡者)的参加。所协议的事情除了最主要的年贡的分割外,村役人的选出、村预算的决定、冠婚葬礼和祭礼等都是最重要的议题,以及村内的诉讼和犯罪的取缔等关乎农民生活的问题也都包括在内。最有趣的是在寄合里讨论问题时,实行的既不是权威者的发号施令,也不是近代的多数议决制,而是全员认可制。一个问题,必须得到所有成员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也决不执行。在第一回寄合上未取得一致的问题必须经过两次、三次的协议,达到全员同意才可以上升为整个共同体的意志。日本民俗学家宫本常一曾经于战后的1946年考察过四国等地,发现这种寄合还非常顽固地存在于四国的乡村间。[3] 东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富永健一指出这种村落共同体是前近代的表现形式,近代化的发展将导致村落共同体的解体。[4]然而,日本的近代地方自治从建立初就无法离开传统的村落共同体。 明治维新后,日本在地方制度上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反复的探索阶段。维新初期新政府初宣布实行府藩县三制,对村一级的事务还根本无暇顾及。村落共同体的村方三役原封不动地暂时保留了下来。但1871年实行废藩置县后,政府首先在户籍政策上实行了大区小区制。这种户籍上的大区小区制不久演变为地方行政上的大区小区制。地方的事务开始由新设的区长或副区长、户长等负责,原来的村方三役被否定。不仅如此,由于原来的村落共同体过于小,新设的区往往包括若干个村。大区小区制的实行是明治政府对地方实行官僚统治的开始,其特点是彻底否认了地方的自治传统,不仅在区的设定上否定了村落共同体,而且区长等官吏都由政府指定或任命,而非传统的由村民来共同选举。这使得在征税等地方事务上往往受到村落的抵抗,因而政府也不得不对村落共同体采取温存的态度。1878年大区小区制的矛盾日益显露,大久保利通等经过商议,废大区小区制,实行地方三新法。地方三新法由郡区町村编制法、府县会规则、地方税规则三法组成。其特点是重新承认了日本的传统的村落,并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自由民权运动以来蓬勃发展的地方民会。 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国家议会成立前,日本的地方民会已经很发达。据统计,在三新法实行期间的全国府县中,召开公选民会的有7县、召开以区长和户长为议员的民会的有1府22县,未召开任何会议的有2府17县。[5](P89)而就当时民会发展的深度来看,在当时民会较为发达的滨松县,不仅所有议院全部是民选,而且如果女性是户主的话,也具有选举权。议员的选出方法是间接选举,首先由居民选出小区的民会议员,其正副议长成为大区的议员,然后再在大区的民会议员中选取县民会议员。由于当时滨松县民会的进步意义,被当时的人称作:“远州的民会价千金”。应该说地方民会的发达既是明治维新后自由民权运动蓬勃发展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决不能排除传统的共同体合议制的影响。自由民权运动从一开始就提出了实行地方自治的要求,并为民众所接受,这不能不说同中国民众对地方自治的接受有很大的不同。正是由于民会的发达,一方面促使政府不得不提早下定决心实行官制型地方自治,以把握自治的主导权;另一方面也为日后实行的府县会、郡会和町村会等提供了经验。因而在这种背景下所实行的地方自治无疑更容易取得成功。 宪法发布前的1888年,在山县有朋的指导下完成的地方自治法--《市制町村制》发布,1890年《府县制郡制》亦完成,标志着近代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成立。 从最初的府藩县三制到断然实行废藩置县、大小区制和地方三新法的实施,明治维新后日本的地方制度在经历了若干的探索和尝试后,最终成立了近代的地方自治制度。在这一段的探索中,明治政府对近世以来日本传统的村落共同体也经历了从利用到否认再到重新认识的过程。富永认为,近代化实现的可能性的多少,要看传统文化对他的受容程度。[4](P286)由此看来,由于日本近代以来存在的“自治的传统”,所以近代地方自治的成立过程就相对的较为顺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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