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韩预备会谈(1951.10.20~12.22) 1、出席会谈的双方代表与正式会议上的会谈 1951年10月20日,日韩预备会谈在盟军总司令部外交局会议室举行。当时,日本吉田 内阁主要关心的是“在日朝鲜人问题”。韩国李承晚政权主要关心的是为解决日韩之间 “所有悬案问题”打基础,作为现实问题主要想通过会谈解决“朝鲜籍船舶”的归还问 题和日韩渔业权问题。 出席日韩预备会谈的日方首席代表是外务次官井口贞夫,交替首席代表是外务事务官 千叶皓。代表有:入国管理厅执行部部长田中三男、法务府民事局主干平贺健太、外务 省管理局总务课课长后宫虎郎、外务省条约局局长西村熊雄、外务省亚洲局局长倭岛英 二、外务事务官大野胜巳、大藏省事务次官舟山正吉、水产厅长官盐见友之助、运输事 务次官牛岛辰巳、外务省条约局法规课课长佐藤日史、外务事务官兼赔偿厅次长川崎一 郎、运输省海运调整部部长国安精一、永野正一、石田正等。 出席日韩预备会谈的韩方首席代表是韩国驻美大使梁裕灿,交替首席代表是韩国驻日 代表部公使申性模。代表有:高丽大学总长俞镇午、殖产银行行长林松本、法务部法务 局局长洪琎基、外务部政务局局长金东祚、海运局局长黄富吉、海运局监理课课长文德周、水产局渔捞课课长池铁根、驻日代表部参事官葛弘基等[3](P38、39)。 10月20日,盟军总司令部外交局长西博尔德以观察员的身份与会,并担任日韩预备会 谈的司会。第一轮正式会议会谈一开始,司会西博尔德在致辞中称:“希望会谈取得能 够奠定两国友好基础的成果”。接着,日方首席代表井口贞夫致辞称:“能有机会就因 和平条约生效而产生的在日韩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协商,感到非常荣幸”。日方表 明了在会谈中准备着重解决在日韩国人法律地位问题的基本立场。 韩国首席代表梁裕灿则在致辞中说:“希望取代过去的敌对和不正常关系,建立建设 性的、互惠的关系。希望共同努力解决各项问题,在这基础上建立新的信赖关系”[3]( P39)。与此同时,梁裕灿“以似乎准备要起诉的口气进行演说”,“痛斥过去近40年日 本对朝鲜所采取的行动”,并提出了“能使日本达到破产程度的巨额对日赔偿要求”[1 5](P249)。也就是说,韩方从一开始就强调了在会谈中准备“清算过去”的立场。从会 谈一开始,日韩两国的立场就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在第一轮正式会议上的会谈中,双 方还决定以英语为会谈用语,议事录则以盟军总司令部观察员所作的记录为蓝本,经日 韩双方讨论,确定记录内容。 在此后的正式会议上的会谈中,韩方率先提出,设立“在日韩人国籍及待遇问题的分 委员会”,推进有关该问题的交涉。同时,还要求把正在另行举行的有关旧朝鲜籍船舶 的归还问题也纳入到日韩会谈。对前一个问题日韩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把有关朝 鲜籍船舶的归还问题也纳入日韩会谈一事,日方一开始则表示了反对的态度[9](P21)。 10月24日举行的正式会议上的会谈中,韩国方面重新提出把(1)在日韩人国籍及待遇问 题;(2)船舶问题;(3)将来之协调方法等三项作为会谈议题。对此,日方也表示了同意 。10月25日举行的正式会议上的会谈中,双方为处理在日朝鲜人国籍及待遇问题、船舶 问题等设立委员会之事举行会谈。10月26日设立了“船舶问题委员会”,10月30日设立 了“国籍处理和待遇委员会”。同时还决定,在正式会议上的会谈中着重进行会谈议题 以及“有关将来双方协调之方法”等问题的交涉。 11月8日举行的第6轮正式会议上的会谈中,韩国方面提议“为使日韩双方就两国之间 存在的所有悬案问题进行交涉”提议,除上述两个委员会以外,还增设(1)请求权;(2) 渔业;(3)海底电缆;(4)通商航海条约;(5)其他问题等委员会,并立即着手进行上述 委员会上的会谈。对此,日方以“没有准备”为由表示拒绝,表现出消极和拖延时间的 态度[9](P22)。 11月12日,召开的第7轮正式会议会谈中,日方进一步明确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 生效之前,至多进行与两国邦交正常化有关之会谈的态度。对韩国方面提出的其他问题 ,日方则采取了“暂且听着”,不加以评论的态度。日本的意图是极力避免在占领状态 下同韩国进行会谈,尽量拖延时间等待和约生效,以便在恢复国家主权的有利条件下同 韩国进行会谈。 然而,会谈进行一个多月以后,“日本受诸多国际因素的影响,虽然不是出于本意, 但开始转变了态度”[9](P23、24)。11月28日举行的第9轮正式会议上的会谈中,日方 撤回“没有准备”的发言,同意预计在1952年2月上旬举行的日韩正式会谈(即“第一次 日韩会谈”)中,就(1)建立基本关系;(2)解决财产及请求权问题;(3)缔结通商航海条 约;(4)缔结渔业协定;(5)分割海底电缆;(6)其他问题等悬案问题举行会谈[9](P24) 。 12月4日举行的第10轮正式会议会谈中,西博尔德、井口贞夫、梁裕灿相互确认,于19 52年2月举行的日韩正式会谈(“第一次日韩会谈”)中解决上述问题之后,结束了日韩 预备会谈中的正式会议上的会谈。但是,“船舶委员会”及在日朝鲜人“国籍处理与待 遇委员会”上的会谈一直持续到日韩举行正式会谈(“第一次日韩会谈”)为止。第一次 日韩会谈开始以后,上述两个委员会中的会谈直接纳入到了第一次日韩会谈。 2、“船舶委员会”上的会谈 所谓的船舶问题,就是旧朝鲜籍船舶的归还问题及1945年8月9日及此后在朝鲜海域的 船舶归属问题。如上所述,10月26日,日韩成立“船舶委员会”以后,从10月30日开始 双方在日本运输大臣接待室举行了有关船舶问题的会谈。截止到1952年4月1日,该委员 会共举行了33轮会谈[9](P41)。 出席“船舶委员会”日方委员有:外务事务官兼赔偿厅次长川崎一郎,运输省海运调 整部部长国安精一,运输省总务课课长龟山信郎,运输省班轮课课长川毛一郎,ADVISER小山健一,大藏省管理课课长横山正臣,大藏省第二国有财产课课长牧野诚一 ,副委员有:赔偿厅总务课课长服部五郎,运输省船舶局簦记测度课富冈延一,运输省 海运调整部特殊财产课福井重孝等。 韩方委员有:法务局局长洪琎基,海运局局长黄富吉,海运局监理课课长文德 周,水产局渔捞课课长池铁根,韩国驻日代表部政务部三秘韩奎永,副委员有:外务部 政务局第一课课长陈弼植,大韩海运公社船舶部部长尹常松,大洋水产总务部部长郑华 一等[16](P4-6)。 在前四轮船舶委员会的会谈中,双方就会谈的议题进行了交涉。韩国方面,以1945年1 2月6日颁布的有关在韩日本及日本人财产处理之南朝鲜美军军政厅“法令·第33号”及 1948年9月11日签订的“美韩有关财政及财产协定”,1951年9月10日盟军总司令“备忘 录”等文件为依据,在11月6日举行的船舶委员会第4轮会谈中,提出了:A.“有关1949 年8月9日为止拥有朝鲜籍之船舶的归还事项”;B.“有关1945年8月9日或在其后在韩国 海域,而现在回到日本之船舶的归还相关之事项”等两项提案,要求日本就上述船舶的 归还问题举行会谈。针对韩国方面的提案,日方则提出了:C.有关根据盟军总司令部的 指示,停战以后日本借给韩国之5艘船舶的归还事项,D.有关因侵犯麦克阿瑟线(注:麦 克阿瑟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当局为日本渔船之出渔在日本列岛周边设置的禁 渔线,先后有三次扩张。)被韩国拿获之(日本)渔船的归还事项等两项提案。经日韩双 方协商同意把A、B、C三项作为议题,进行会谈[16](P4、42)。 11月13日举行的“船舶委员会”第6轮会谈中,韩国方面要求日本履行1951年9月10日 盟军总司令部“备忘录”第2168号(SCAPIN-2168),要求归还与之相关的朝鲜籍船舶。 对此,日方表示,盟军总司令部“备忘录”所依据的是1945年9月25日颁布的南朝鲜美 军军政厅“法令·第33号”,我们将研究该军政厅法令的立法宗旨,直到有关船舶及领 海主权问题获得解决为止,我们对韩国方面的提问和要求不能进行回答[9](P41、42)。 也就是说,日方采取对美军军政厅“法令·第33号”的立法依据和尚无定论的领海界限 提出疑问的会谈战术拖延了会谈。 但后来日方的态度有所缓和。日方同意对韩国方面要求归还的船舶进行实际调查,并 于11月20日举行的第11轮会谈中,向韩方提出了有关朝鲜籍船舶的清单。韩方接受该清 单以后,立即对其中已证实该船是朝鲜籍的19艘船舶提出了归还要求。与此同时,韩方 认为除此之外在日本尚有更多的朝鲜籍船舶。对此,日方要求韩方“提供具体的新的朝 鲜籍船舶清单”。日方称:如果韩方不提出具体的新的朝鲜籍船舶清单,那么基于“船 籍主义”的旧朝鲜籍船舶问题就认为获得解决。但基于“领海主义”的1945年8月9日及 以后在朝鲜海域之船舶的归还问题,以及停战后根据日本占领军总司令部的指示借给韩 国的5艘日本船舶的归还问题,在总体上获得解决之前,日本不能向韩国引渡船舶。 当时,因战后的混乱及朝鲜战争等原因,韩国方面已遗失大部分资料,很难提供具体 详细的资料,却要求韩国提供具体详细的资料,其目的在于迫使韩国不得不自动放弃一 部分船舶的归还要求,从而达到把韩国的船舶归还要求限制在最低限度内的目的。 第12轮会谈到第16轮会谈中,日韩双方主要针对“法令·第33号”的立法依据问题展 开了辩论。在此后的会谈中,韩国方面提出了有关B项1945年8月9日及此后在韩国海域 之船舶的清单及唯一的证据釜山港供水日志。日方则提出了C项借给韩国的5艘船舶的归 还要求,和D项因侵犯麦克阿瑟线而被韩国扣留的日本渔船的清单和归还要求。对日方 要求归还的借给韩国的5艘船舶,韩方认为该船舶属朝鲜籍船舶范围,因此表示拒绝归 还。对此,日方则认为上述船舶是根据盟军占领当局的指示借给韩国之日本政府所属船 舶,强烈要求韩国归还上述船舶[9](P42、43)。 为了打破上述僵局,1952年4月1日举行的第33轮“船舶委员会”会谈中,日方提出了 “避开有关船舶归属问题的议论,在援助韩国海运发展的宗旨下,日本方面提供若干船 舶为前提协商达成妥协是何?”的提案[17](P38)。具体说:“日本方面从日本国内购买 ,相当于在A项议题的会谈中同意归还韩国的15艘5610吨朝鲜籍商船及9艘336吨渔船, 把它移交给韩国”。但“上述移交于去年9月11(10?)日SCAPIN(盟军最高司令部备忘录) 及在韩美军军政厅法令第33号并不相干,且对两国之间的请求权问题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上述移交作为日韩经济合作的一环,采取日本赠与韩国的形式”是何的提案[16](P44 )。也就是说,日本吉田内阁避开归还船舶的法律上的义务问题,向韩国提出了以“经 济合作”的名义,利用“赠与”的方式解决”旧朝鲜籍船舶问题的建议。但是韩国方面 拒绝了日方的这一提案。在这里,日本首次提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处理同亚洲各国之 间之各项悬案的重要外交形式--“经济合作方式”。 以“赠与”、“无偿援助”、“有偿长期低息贷款”等名目的所谓的“经济合作”方 式,避开有关战争责任及殖民统治责任的法律追究,处理日本同亚洲各国之间“赔偿” 、“财产请求权”等问题,恢复和重建日本同这些亚洲国家(或地区)的邦交关系,是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亚洲外交的重要形式和特色。这也是日本解决日韩关系问题的基本 立脚点。 3、日韩在“国籍及待遇委员会”上的会谈 1951年10月26日,成立“国籍待遇委员会”以后,从10月30日,即新的日本《出入国 管理法》即将生效的前两天开始,日韩双方举行了有关国籍待遇问题的会谈。截止到同 年底该会谈进入休会为止共举行了21次会谈。 出席“国籍及待遇委员会”日方委员有:田中三男、平贺健太、入国管理部部长铃木 、事务官神原、今井、佐治等。韩方委员有:俞镇午、洪琎基,金东祚、金泰 东、李一雨、韩奎永、金永周等[9](P16)。 在“国籍待遇委员会”的会谈中,日韩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对待在日朝鲜人问 题上。在会谈中,日方只想确认在日朝鲜人拥有韩国国籍,以便“对日和约”生效以后 ,给予在日朝鲜人以一般外国人的待遇,适用针对一般外国人的一切限制。对此,韩方 则认为,在日朝鲜人是日本社会中具有特殊背景的特殊的外国人。因此,要求给予在日 朝鲜人以比一般外国人优越的待遇。对韩方的上述主张,日方认为这是“无理的主张” 而加以拒绝。但韩方则辩称:“韩国并没有要求对所有的韩国人以比一般外国人优越的 地位。对1945年8月9日以后进入日本的韩国人给予一般外国人之待遇没有任何异议。但 是在这以前开始居住在日本的韩人(朝鲜人)是与现在(在日本)的一般外国人不同,拥有 特殊的背景与地位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韩国)只要求确认这一既成事实”[9](P30)。 日韩预备会谈开始以后,日方在正式会议上的会谈中就在日朝鲜人的国籍问题,提出 提案称:(1)对日和平条约生效以后在日朝鲜人脱离日本国籍取得韩国国籍;(2)以户籍 为基础决定在日朝鲜人的国籍;(3)在日朝鲜人取得日本国籍,则须依据日本国籍法履 行必要的手续。对日方的这一提案,韩方认为:有多少人拥有本国国籍,有多少人加入 日本国籍的问题,在国际法上属于“国内问题”,所以这一问题不能成为国际会议的议 题。与此同时,韩方认为韩国政府在国际法上对在日朝鲜人具有保护的义务,所以,呼 吁在日韩会谈中着重讨论在日韩人的待遇及法律地位问题[9](P31)。因此,此后日韩在 “国籍及待遇委员会”上主要围绕在日韩国人的待遇及法律地位问题展开了交涉。 在“国籍待遇委员会”的会谈中,韩国方面要求日本政府把在日朝鲜人作为“特殊的 外国人”即作为日本殖民统治产儿,给予特殊照顾[18](P128)。11月2日及6日举行的“ 国籍待遇委员会”上,韩国方面要求对1945年8月9日以前开始居住在日本的朝鲜人(1) 赋予永主权;(2)不适用强制遣送条款;(4)赋予内国民待遇;(5)对回国者携带的动产 及汇款采取特别措施加以照顾。 对韩国方面的上述要求,日方称:“对日和平条约”生效以后准备给在日韩国人以与 一般外国人相同的待遇,并愿意在即将缔结的日韩通商航海条约中给予韩国人以最惠国 国民待遇。对此,韩方则认为:最惠国国民待遇是对将来进入各自国家的对方国民的待 遇问题,现在不是议论它的时候。现在需要作出决定的是从停战以前开始居住在日本的 特殊的外国人--有关在日韩人的待遇问题。在日韩人,目前在日本享受除参政权以外 的和日本国民同等的待遇,即内国民待遇。韩方要求日本将来继续给予在日韩人以同样 待遇。对此,日方认为:对在日朝鲜人给予永久的内国民待遇,等于在日本国内承认“ 双重外国人”的存在。这在国际法上也没有先例,因此,实在难以接受[9](P36、37)。 对在日朝鲜人赋予永住权的问题上,日方从一开始就坚持了“不能让在40来年的特殊 时期(指日本对朝鲜进行殖民统治时期--笔者)产生的没有先例的既成事实永远延续下 去”的立场[18](P77)。后经日韩双方舌战,日方有所后退,主张对在日朝鲜人赋予永 住权时,要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令”逐一审查申请永住权的朝鲜人,(1)是否为人善 良;(2)是否拥有或掌握独立维持生计的资产或技能;(3)永住日本是否符合日本国的利 益等以后,决定是否赋予在日朝鲜人以永住权。(4)受理永住申请时准备征收2000日元 的手续费。但经双方又一番舌战之后,一些问题上日方又作出了让步。日方同意:只要 韩国政府的驻日代表部发给登记证明,日本政府在把该证明与外国人登记簿加以对照以 后,如果能够确认该韩国人确实从1945年8月9日以前开始居住在日本,那么不对其进行 任何审查,也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就赋予永住权[9](P32、33)。 对在日朝鲜人问题上,另一个成为日韩会谈焦点的问题是强制遣送出境的问题。在“ 出入国管理法”的有关强制遣送出境的条款中,将可能适用于在日朝鲜人的条款是有关 “贫困者、流浪者、残疾人等对日本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成为负担的人”的强制遣送条 款。当时,约有6万在日朝鲜人,依日本政府的“生活保障法”,接受日本政府的生活 救济,其年救济额达66000万日元。日本政府计划把这一部分接受救济的在日朝鲜人逐 次强制遣送出境。但又称:即使是生活贫困者,如果不接受救济费,也可以排除在强制 遣送出境的对象之外。 在这一问题上,韩方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困境。如果韩国接受日方的主张,同意日方停 止救济贫困的在日朝鲜人,那么贫困的在日朝鲜人将免受被强制遣送出境的处理。但是 ,这样做不仅使实际生活依靠救济的赤贫的在日朝鲜人陷入困境,而且也将“给在日本 的朝鲜共产主义者提供攻击韩国政府的绝好的素材”。“当时在日朝鲜共产主义者把日 本政府向在日朝鲜人提供生活救济,宣传为他们与日本政府斗争的结果”。因此,如果 通过日韩会谈取消这项日本政府的生活救济,那么很明显该问题将立刻成为反对韩国政 府的在日朝鲜人攻击韩国政府的绝好材料。不甘心让日方随心所欲地强制遣送在日朝鲜 人出境的韩国政府,于是提出:(1)继续对生活贫困的在日韩人以生活救济;(2)对接受 (日本政府)生活救济的在日韩人,直到他们在经济上能够自立为止,在一定期限内不适 用强制遣送出境的条款[9](P34)。 对此,日方则提出:(1)同意今后一年继续进行生活救济。在这以后虽然继续进行生活 救济,但根据同韩国签订的国际条约进行的救济仅限于一年,而后日本自主进行;(2) 今后一年内如果出现因贫困需要强制遣送出境者,(日本政府)将事先同韩国政府协商, 若韩国方面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就不打算强制遣送出境[9](P33-36)。 对在日朝鲜人回国时所携带动产及汇款问题,日方一开始主张:根据日本出口贸易管 理令及汇兑管理法加以限制。重量限制在4000磅以内,汇款限制在10万日元以内。对此 ,韩方则主张:(1)回国者自由搬出财产,对其数量及种类不加任何限制;(2)对所搬出 的财产不征收任何税金;(3)但禁止以搬出财产的名义进行走私贸易或偷运鸦片、火药 禁运物品,并为取缔上述行为日韩两国进行合作[9](P39、40)。对韩方的上述主张,日 本大藏省、通产省等表示强烈反对。但是,急于把更多的在日朝鲜人送回韩国的日本政 府,最终原则上同意了韩国的主张,只是要求,(1)对上述特别待遇设置期限;(2)由双 方专家举行会谈,签订详细的有关防止走私贸易、汇款等方面的协议[9](P40)。 如上所述,在“国籍及待遇委员会”的会谈中,日韩双方的很多主张很快有了接近。 这也是1951年12月22日,日韩预备会谈结束以后日本有关媒体报道称:日韩已达成原则 协议的原因[19]。 1952年2月15日,第一次日韩会谈开始以后,“国籍及待遇委员会”的会谈直接转入第 一次日韩会谈,继续进行。第一次日韩会谈中“国籍及待遇委员会”的会谈从第22轮到 第36轮(最后一轮),共举行了15轮会谈。这些会谈中,虽然日韩双方没有达成新的妥协 ,但为起草有关国籍及待遇问题的共同协议草案,也是双方全力以赴的结果,1952年4 月1日,双方达成妥协,在搁置分歧的情况下达成了“有关在日韩人的国籍及待遇的日 韩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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