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革命,迎来了民国的建立,但却未从根本上推翻专制政治。这就使象吴虞那样的一批知识分子开始反思,想通过改造家族制度来最终达到推翻专制主义的目的。显然,这具备了文化革命的深刻意义。虽然文化革命必须配合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才能最终达到目的,但缺乏文化革命就不可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专制政治统治。文化革命是改造人自身的,是人的思想和心灵的革命,其任务更加艰巨,其道路更加漫长,其意义也就更加伟大。民初至五四时期一批知识分子主张家庭改造,因属文化革命的范围,所以不能用短视的态度批判它,虽然其主张有许多空想和不切实际的成分,但不能对此给予整体的否定。 如何进行家庭改造?由于个人的着眼点不同,其立论千差万别,对这一时期的家庭变革观进行一番考察,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主要观点: 首先,改变传统家庭的生活方式。这主要指家庭内部如何教育子女、待奉父母,如何进行娱乐以及各家庭之间如何交际交通过正常的交往来改良旧生活方式,实行社交公开,建立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和自立人格,发展互助精神,讲求勤俭节约,革除不良嗜好等。其具体主张,诸如教育“子女必受同等之教育”⑦,“多备有价值的童话杂志和新闻报纸,使子女时常观看”,“多备有意说的玩具,并且多教以游戏法,因为适当的游戏是以发展儿童的天性”⑧,“家庭必陈设精洁,父母必以身作则,以为家庭教育之基础”,“常率子女旅行他乡或异国,以广见闻而增阅历”,“家中须备运动场,藏书室,屋内游戏具,四壁悬英雄名人像,科学挂图,以谋智力之发展”,“家宅择离市场近学校之地为宜”⑨;如侍奉父母:“青年夫妇对于两性的父母都当负同等的孝养恭敬,但是父母对于已婚的子女不当有过分的要求,更不当干涉他们的家政,只可自居顾问的职任”⑩;如家庭娱乐与交际“每天下午或晚饭后大家聚集一堂,或读新闻,可说笑话,或游戏”,“每一月内,亲朋大聚会一次,谈笑乐欢,互相连络感情;”(11)如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亲子之关系,专为义务的而非权利的,亲不得视其子如货物,责以报酬”(12),“父母都当居朋友的地位,去发展他们的正当爱心”,“每天给佣人正当休息的时候,不但是公待平民,并可养成子女没有富贵不爱平民的德性”(13);如建立自立人格:“家庭之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子女月给另用,不复理其琐事,养成其独立自主之习惯”,“子女须具自立之人格,勿妄想父母之遗产”(14);如互助精神:“亲族尤必互相辅助,拯救其急,匡济其危,”亲族“不能不互结团体,共趋于安乐之域”,“吾人对于家庭,乃同根之木,同源之水,可勿爱乎”(15);如勤俭节约:主张家务要“主人躬自为之”,“主妇宜助理杂役,勿多雇佣仆”(16),反对“儿女之浪费”,讲求“婚丧更须量力”,反对“重虚文而不求实际”的“虚假行为”(17);如革除不良嗜好:“衣食住三者,应用科学的方法,务求合于卫生及经济之原理,且养成子女良好之习惯”,“力戒吸烟、饮酒、狎邪、赌博,及其他嗜好,以造成健康和乐之家庭”(18)。 其次,建立小家庭制。这主要指改变中国传统的“十代同居”、“五世同堂”的家庭制度,而主张分居的小家庭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只有实行小家庭的分居制才能健全家庭成员的家庭生活,去掉家庭成员的依赖心。其具体主张又分“分居”和“异财”两种。中国亲族“喜事同居”,视“同居为美风”,“故有九世同居,专以家人众多为荣者”,其弊害大而言之,“为国家政治之障碍,亦为国民经济之障碍”(19),小而言之,虽“同居共产自表面言之,似不失为孝悌。不知各人有习于勤俭,有好为奢侈;有笃守旧家风范,有崇尚新派政策;有重礼仪,有尚自由,凡此者,皆争端之所由起也,”亲族之间“弱者每被欺,强者必骄悍;妻强则虐妾,妾宠则辱妻;因前后异母之关系,则后妻之子,每凌其兄,因嫡庶关系,嫡兄长而庶弟幼,则庶弟亦每被欺于嫡兄;他如姑媳妯娌,人为之合,非天然者。翁有能力,姑可虐媳,子有能力,媳可欺姑;小姑侍宠,则可凌嫂;甚至父母以爱憎定子女优劣,得宠者凶恶,失宠者怨愤。循环报复,将无已时。自戕杀人,亦所常见。一言弊之,同居之害也”(20)。大家族同居制弊害如此严重,所以主张建立“仅许一夫一妻,及未婚之子女”(21)的新式小家庭,从而脱离老一辈和大家族而独立生活。在这样的小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要人格平等、人权独立。中国传统家族,讲求父母在,子不得有私财,“子无私财之制,成为地义天经,有敢违此经义者,则为士林所不齿”(22)。因同财共爨,使“一族之内不分权利,则劣者固得庇于优者余荫、常久寄食,而在优者终岁勤动,仍不得其相当报酬,则又何苦而经营事业,又何以勉励劣者,而使之保其独立自助之精神”(23),所以主张“人均得有其私产”(24),“成年者有财产独立权”(25)。 第三,废除婚姻,毁灭家庭。持此种主张者不仅对自由恋爱和以恋爱为基础的婚姻不以为然,而且还彻底否定了家庭。他们认为,“爱情原与天气是差不多一样的自然现象,天气不能天天一样,爱情自然也难免要有转变”(26)。爱情不必专一,合者同居,不合则离弃被认为是正常的现象。他们还认为,本来个人是不受政治、权力、宗教或者其他形式等束缚的,而应当是绝对的自由人。假定自古以来就是以真正的恋爱为基础而结婚,即使这样,爱情的持续不仅困难,还意味着特定的人独占特定的人的爱和性。每个人要有一个自由人格,而不应用婚姻这种彼此互相专利的形式去附属某某所有。这样,他们即走向了废除婚姻、毁灭家庭的地步,公然声称,“无家庭、废婚制,两事之传播,实为今日底要图”(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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