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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纪受益制发展路径解析(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叶秋华 刘玥 孔德 参加讨论

三、受益制的发展路径解析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以1536年《用益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用益设计这样一种产生于民间的以规避当时现行法律为目的的制度设计终于在法律上取得了合法地位。这部法律一方面解决了恢复封建附属权利的问题,保护了封建附属权利;另一方面还解决了用益制所带来的欺诈问题,并最终为信托制的产生开辟了道路。这项制度源自英国中世纪人民智慧的创设和选择,同时英国中世纪统治者对待用益设计的宽容、理性也促进了这项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这种对待新生制度的宽容与理性的精神也正是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第一,英国中世纪统治者对待用益的宽容,使日后信托制度得以产生。
    如前所述,用益设计来自于中世纪人民的智慧创造,人们通过用益设计巧妙地规避了法律的僵硬规定,而在诸多情况下很好地安置了自己的财产,作为一种灵活的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而被人们广泛应用。这种规避当时现行法律的方法在民间受到广泛推广,但对于国王和领主而言却是十分不利的,不仅使其丧失了领有土地上的税收以及没收无人继承土地等封建附属权利,国王和领主的经济收入大为减少,而且虔诚的教徒运用用益制将土地捐赠给教会,使得教会手中积聚了大量的土地,这一点直接威胁到中世纪英国王室的权威和利益。这些无疑都严重侵犯了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如前所述,亨利八世推动议会颁布的《用益法》解决了用益制所带来的损害封建附属权利、欺诈债权人、破坏交易安全等诸多问题,并赋予了受益人以普通法上的权利,是信托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部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同时也在试图对当时民间盛行的用益制度进行改造甚至废除,用以增加税收、填补战争开支的需求[3]26。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受益人取得了普通法上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当委托人将财产托付给受托人时,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就成为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就必须要承担这项财产上所负担的赋税。受益制最初所具有的规避赋税的功能就无法实现了。这一点引起人们的强烈不满,于是又想出一个办法——双重用益,即在原有用益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次用益,以规避该项法案的适用。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受益人是财产的所有权人,那么,双重用益就是,在原用益关系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人,作为真正的受益人,此时,原受益人并非真正受益人,而只是起到一个桥梁和掩护的作用。这样,第二层用益关系不受《用益法》的调整,即真正受益人仍然可以规避财产上的赋税。这种用益关系也得到了衡平法院的确认和保护。但是,中世纪英国的统治阶级并没有简单地对用益制度进行全盘否定,而始终是以力图解决用益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为出发点,并且对于来带来严重社会问题的积极用益、动产的用益、用益之上的用益等其他形式的用益未进行过多的干涉。
    统治者对待用益的这种宽容使得用益作为一种财产处置方式得以合法形式存在下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正是积极用益、动产用益以及用益之上的用益这三种形式的用益制度,大为发展进而演变成为了现代一项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信托制度。
    第二,英国中世纪统治者对待用益的理性,使得用益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得以妥善解决,避免了社会的剧烈动荡。
    在解决用益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上,英国中世纪的统治者是理性的。由于用益制度涉及不同阶层、不同主体的利益十分广泛,所以用益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是广泛的。从用益关系所涉及的主体的角度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受托人、受益人与国王、领主之间的问题;第二个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问题;第三个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债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之间的问题。在这一系列问题中,与统治者最密切相关的是第一个问题,即有关封建附属权利的问题。然而,如前所述,在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顺序安排上,统治者最先通过制度或立法解决的却是第三个问题,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欺诈等破坏交易安全的问题。而对于与统治者最为密切相关的封建附属权利的问题,却被统治者排在了最后——直到1536年《用益法》制定并颁布,封建附属权利才真正恢复。
    中世纪英国统治者采取这样的解决路径,纵然有王室软弱等一系列现实困境,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会发现统治者之所以采取这样一个路径来解决用益制给国家带来的问题,其中深意是耐人寻味的。
    首先,统治者最先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解决了第三个问题,即欺诈债权的问题。这样就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团结了与用益设计本身并无任何关系、但却遭受了用益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民众。这至少使得国王在这一部分民众当中树立了权威。其次,对于第二问题,即用益制度所涉及的诸多交易安全性问题,由于直接牵涉到对用益这种制度的合法性认定,所以对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等用益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统治者并来急于在制度上有所规定,而主要是通过“诚信”、“公平”的衡平原则予以解决。对于由于受托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受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的案件,法官们没有坐视不管,而是根据自己内心的良知和公平正义感来审理此类案件,“不受普通法救济的束缚,并且创设了自己的救济方式……我们已经看到,普通法并不承认信托中受益人的利益,由此允许合法的占有者自由处理财产,对他人的利益视若无睹。但是,衡平法可以强制执行受益人的利益”[5]。这也使得在这一部分民众中,国王更加成为了“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最后,在审时度势,取得了优势地位以及人民的支持后,英国中世纪统治者才适时地开始着手用立法的手段解决其最关心的封建附属权利问题。而且解决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民众的接受程度,从而经历了由亨利七世时期的“温和”到亨利八世时期的“彻底”的相对漫长过程,也才最终恢复了王室的封建附属权利。
    由此可见,统治者在解决用益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上是理性的,这种理性表面上表现为暂且搁置自身的利益,实际上这种理性不仅有效地解决了用益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同时还树立了国王的权威,并且在客观上维护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促进了法制的发展。
    当然,英国中世纪的统治者之所以能够宽容、理性地对待用益,有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性,可能是由于当时社会上的用益已太过普遍,用益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习惯,所以如果在法律上直接否定用益势必会冒天下之大不韪,造成社会的动荡;还可能是因为当时王权势力还不甚强大,如果在解决用益给国家所带来问题上,首先强调恢复封建附属权利,也可能会激化封建社会的矛盾,造成威胁国王的统治的后果。但无论如何,客观上英国中世纪统治者对待用益的宽容和理性的态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受益制是中世纪的英国人民在其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创造的妥善安置自己的财产的方法,基于人民的智慧和统治者的宽容与理性,这一制度得以最终发展成为今天的信托制度,也成为英国衡平法的标志和英国法的骄傲。梅特兰曾言:“如果我们被问到在法理学领域什么是英国人所得到的最重要、最特别的成就,我认为我们所能给出的最佳答案就是世世代代英国人对信托观念的发展。”[6]
    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在时间流逝中完成,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7]。正是中世纪英国统治者对于用益制的宽容和理性的态度,使得英国法制始终能够不断的矫正官方与民间之间的关系,沿着一条平和、渐进、改良道路不断发展完善,避免了社会出现大波动,促进了法制的不断发展前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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