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787年5月25日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参加会议的五十五名代表,主要是大银行家、船主、工商业资本家、土地投机家和种植园奴隶主,没有一个工人和农民代表,更不要说黑人和印第安人了。从政治倾向来看,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以汉密尔顿为首的保守派占优势,几个著名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和潘恩等都因各种原故未参加会议。会上大州与小州之间,自由州与蓄奴州之间(实际为工商业资产阶级与种植园奴隶主之间)展开激烈斗争,最后终于达成了妥协,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史称《一七八七年宪法》。1789年经十三州批准开始实施。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近代世界上最早出现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比美国资产阶级革命高潮中发表的《独立宣言》后退了一步。但是,在当时封建专制制度在世界各国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不论对美国、对世界各国都有进步意义。 首先,一七八七年宪法加强了联邦政府的力量。美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过渡到联邦制的国家,使十三州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整体,这不仅增强了美国的政治和军事实力,而且促进了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宪法确立了联邦地位高于州的原则,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和地位。宪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关于各州法律是否与“全国最高法律”相符合,操最后决定权的是联邦最高法院。而且作为最后手段,国会有权“召集民团”,在总统统率下“执政联邦法律”。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一系列权力,所以联邦权力通常被称为“列举权力”。根据宪法一至四条,特别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联邦政府享有补充立法权、军事权、外交权、课税与借债权、币制权、通商和衡量的立法权、民事与刑事立法权、交通立法权、归化的立法权、联邦系统外领土的立法权等。这些列举权力最突出的是把征税、对外贸易和军事大权交给了联邦政府,中央有了充分的军权和财权,从而增强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宪法还对各州规定许多限制,以禁止各州侵犯中央权力。但这部宪法还不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宪法,各州还保留很大独立性,凡宪法未明文规定的职权,仍保留给各州。州保留的权力主要指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的权力,如为地方用途的课税、借款、工商业、交通、卫生、文教、民事刑事案件及处理本州的治安等权力。 一七八七年宪法使美国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从而大大加强了美国的政治和军事力量。同时宪法赋予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从1789-1828年联邦政府采取了保护关税、奖励扶植工商业、鼓励外来技术工人移入和发明专利权政府,修筑铁路、开凿运河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推动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而且也巩固了美国的独立。 其次,一七八七年宪法是美国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用法律形式巩固了美国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宪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共和政体的原则。宪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合众国应保证全国各州实行共和政体”。同时宪法第一条九项规定:“合众国不得授与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政府下授俸或供职之人,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外国国王、君主或国家所赠与的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爵位。”为了保证资产阶级共和制,一七八七年宪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首创了民选总统制和法制原则。宪法规定国家行政的最高权力属于总统,而总统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并且向人民负责。国家元首以民选的总统制代替世袭君主制,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个非常进步的创举。所谓法制原则,即破除封建君主专制下的“人治”,实行“以法治国”。第一,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要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的法律,它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及总统的权力规定许多限制,而且宪法明文规定总统和主要官吏就职前要宣誓效忠宪法,他们只有忠诚地执行宪法的义务,而没有废除宪法的权力,一切政府部门和官吏的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规定:利“芡场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的弹劾及其有罪之判定时,应受免职处分。”美国官吏一旦被指控违法,就要引咎辞职或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法制原则对防止滥用职权,搞个人专制特权起重要作用。同时也保证了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致因某一总统的上台或卸任而使政权有较大的波动。 再次,一七八七年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和“制衡制”,使美国成为实行“三权分立”的最早的国家之一。三权分立虽然最早开始于英国,但以宪法形式,明确把它规定下来,那还首推美国。在1787年制宪会议中,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在孟德斯鸠和洛克等人“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三权相互“制约与平衡”的理论。他们主张三种权力不是绝对的分开,而是既分立又相互制约并保持平衡。“三权分立”是国家分工的一种形式,它是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历史产物。从社会发展角度看,社会分工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是历史的进步现象。那么,国家职权的分工也是历史上的进步现象。封建时代国王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专断独行,而资产阶级实行三权分立,适应了组织大生产的需要,在国家管理上有一定科学性和进步性。 另外,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基本原则,分权和制衡一方面可以协调资产阶级内部矛盾,增强资产阶级的统治力量。另方面它是防止封建专制和个人独裁的有效形式,制约了个人或少数集团权力的过分膨胀,为专横政治的产生设置了一道屏障。使资产阶级的专政是真正的阶级专政,而不是个人专政,从而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贯彻。历史经验证明,正由于美国比较好地实行了三权分立,所以在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没有出现过独裁统治,资产阶级在这个国家的统治比较稳固。因此,分权与制衡原则在避免使资产阶级民主蜕化为专制主义,对于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方面是有一定历史作用的。 一七八七年宪法是在资产阶级和奴隶主取得政权,国内阶级矛盾上升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资产阶级保守派对民主派的一个反扑,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妥协的产物。所以它又具有鲜明的保守性和反人民性。 宪法内容具有明显的反民主特征。在1787年制宪会议中资产阶级保守派占绝对的优势,他们疯狂叫嚣“现在我们所受到的灾难是由于过度民主而产生的”。“人民应该尽可能少的过问政府事务。”②有的更露骨的主张“新宪法中应该树立反对民主的坚固堡垒”③。因此在制定宪法时,他们避开了《独立宣言》的革命原则,采取一系列反民主的措施。新宪法基本上取消了《独立宣言》和当时许多州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公然对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权只字未提;它剥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政权利,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但一七八七年宪法本文中没有规定选举资格问题,而将制定选举法的权力留给各州。各州对选民都规定了财产、居住年限、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限制,所以广大劳动人民、妇女、黑人和印第安人被剥夺了选举权。当时美国居民四百万人,而享有选举权的还不到十二万人。资产阶级民主的阶级性和虚伪性在这里暴露无遗。一七八七年宪法力图抵制人民群众对政府机构的影响,竭力降低民选机关的地位,提高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在政府机构中只有众议院是由各州选民间接选出的,为限制众议院,设置了参议院。对此麦迪逊直言不讳地供认:“设置参议院是为了保护财产而防备大众。是为了保护少数富裕者对抗大多数。”为了控制国会,对国会立法不仅总统握有否决权,而且高等法院可宣布其违宪。资产阶级就利用这一权力,废除一切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立法,所以在美国历史上高等法院扮演了特别反动的角色。 一七八七年宪法保留和维护了种植园奴隶制,确认了民族和种族的不平等。制宪会议上许多代表主张废除奴隶贸易,指出了奴隶贸易对国家和个人的流弊。但是南部诸州的代表以不在宪法上签字和退出联邦相威胁,北方资产阶级妥协了。他们不顾广大劳动群众、黑人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反对,捍然保存了奴隶制度。宪法虽未明确提出“奴隶”一词,但是却承认了奴隶制的合法性。这表现在:第一,宪法维护了奴隶贸易。第二,宪法承认了南方种植园奴隶制的合法性,第三,为保护奴隶制的稳定和发展,宪法还规定:“凡根据一州的法律应在该州服兵役或劳役者逃往他州时,不得因该州的任何法律和条例解除其该项兵役或劳役,而应因服役州的要求将其人发还。”这就是说当蓄奴州的奴隶逃往自由州时,蓄奴州有权要求引渡逃亡奴隶。这一规定是以后1794和1850年两次制定的“逃亡奴隶引渡法”的根据。美国宪法维护奴隶制的这些规定,对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是绝妙的讽刺,恩格斯在谈到这一问题时一针见血地指出:“……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④ 注释: ①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43页。 ②摩里孙编:《1764-1788年美国革命的资料与文件》,牛津1943年版15-16页。 ③塞尔金:《围绕创立美国宪法的阶级斗争》(1787-1788),转引自《美国近代史纲》,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193页。 ④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45-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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